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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教育保护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90 浏览:157722
论文导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但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日趋严峻。作为司法机关又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任务,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的关系。
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打击与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目的都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打击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是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放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则是对未成年人的贻害,打击也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整体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只讲打击,不讲保护,也会失去打击的意义,打击必须从挽救出发,立足于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不能一味强调保护而不要打击,更不能只顾打击而忽视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在检察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以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原则。
首先,要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持审查要细,认定事实要清,定性要准的原则,做好五查明、五把关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防止因证据不足而错捕错诉。三要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四要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五要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把好从轻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目的。
其次,要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少捕、慎诉,进行教育挽救。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或因被他人胁迫、教唆而犯罪的以及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到没有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严格把好公诉阶段审查关口,尽量降低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率,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指出其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性,说明不捕不诉的原因,促使其弃恶从善,悔过自新。
再次,要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诉”。
不论是批捕还是起诉部门,均要求讲究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即应牢固树立帮教意识,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沟通,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的关系,掌握其成长规律;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联系,着重了解其平时的社交情况,弄清外界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影响,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根源;主动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主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前及案后的表现,了解其思想动态,以便采取相应挽救措施,确保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应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源于: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些具有消极堕落、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要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起诉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与合议庭、监护人一道,对未成年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阵地。
此外,检察机关要本着对未成年人犯“不歧视、不偏见、不苛刻、不放弃”的原则,与、法院、司法、学校、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定期回访,进行考察、监督、帮教,努力做好失足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重新犯罪。一是对于案后在校学生,在回访中要积极协同各方处理好其复学、升学问题,及时与其家长、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回归课堂,继续学业。二是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思想状态不稳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过建立专门的回访考察联系机制,与其监护人、所在社区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有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对于家庭残缺或家境困难的案后未成年犯,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要加快办案节奏,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关怀。
一要加快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为避免未成年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交叉感染,应尽量缩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限。争取在3日内完成在押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在20日内完成在押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二要坚持未成年人案件优先原则。未成年人案件优先于成年人案件;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案件优先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未成年人案件;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优先于非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
三要积极推行未成年人论文导读:实清楚、证据充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保证案件在20日内审结;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被害方有明显过错,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在出庭时
犯罪案件简易审理制度和缓刑建议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保证案件在 20日内审结;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被害方有明显过错,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在出庭时应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为减少未成年犯的羁押期限创造条件。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惩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同时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切实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