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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两官”绩效评估:人大监督司法地方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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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所谓“两官”绩效评估,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考察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简称“两官”)实施检查、督促、调查和处理,并对其工作业绩和效果作出综合评判的总称。近年来,浙江省温岭市在推进法制建设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进程中,积极探索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通过介绍温岭“两官”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两官”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两官”绩效评估的若干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一、“两官”绩效评估产生的背景和依据

监督法实施后,“述职评议”这一曾被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的重要手段已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简称“两院”)的监督侧重于对工作的监督,而忽视了对个人的监督,这好比是监督水流而不是监督水源,难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为此,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不断地思考和探索,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既能保证“两官”独立行使职权,又能规范“两官”正确行使职权,并先后于2008年、2009年对该市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开展了绩效评估,从而在国内首次开启了地方人大对“两官”绩效评估的实践探索。
法官和检察官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司法人员,人大对他们的监督具有相应的法理依据、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
1.法理依据。监督权和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人大对 “两官”的监督和任免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人大对由它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可以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撤职权,并在第八章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充分说明了人大对司法人员个体进行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严厉性。此外,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换而言之,既然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
2.客观需要。从当前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实际权限来看,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般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管理和考核,而多数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并非地方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对这一层级的司法人员如果人大不去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他们的基本履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了解掌握,光靠“两院”自身的管理考核,难以达到比较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3.现实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日益严峻,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涉诉事件不断增加,司法公信力不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工作权威性的致命伤痕。在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如火如荼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个体监督的呼声非常强烈。人大如果再不采取相应的举措,改进和加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监督方式和力度,也必将会失去广泛的群众基础。
因此,2013年6月,温岭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又启动了新一轮的“两官”绩效评估工作,使该项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的轨道,也将为进一步研究“两官”绩效评估工作提供新的实践样本。

二、“两官”绩效评估既有的要素和成效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两院”工作的实际,考虑“两官”工作的现状,在每次开展“两官”绩效评估时均事先制订实施方案。分析“两官”绩效评估的实施方案,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五个方面:
1.评估主体。成立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法制工委主任为副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为成员的绩效评估小组。绩效评估小组是“两官”绩效评估工作的主体和具体执行机构。
2.评估内容。“两官”绩效评估主要对被评估对象最近几年来的各方面绩效进行考量,其中“绩”是指司法业绩,具体从案件的收案数、结案数、办结期限、判决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二审改判率、不起诉案件质量、出庭公诉、抗诉纠正侦查、审判违法行为和裁判文书错漏罪率等方面进行考查;“效”是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从调解率、撤诉率、当事人投诉率、涉诉信访率、群众满意率等进行考查。此外,“两官”的政治理论与审判业务学习情况、接受监督与司法为民情况、勤政廉洁与作风建设情况等也都是绩效评估的参考内容。
3.评估对象。“两官”绩效评估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司法人员为评估对象,包括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但在实际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评语www.7ctime.com
操作中,出于强化绩效评估效果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等多种因素考量,目前主要针对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案部门的审判员和检察员开展评估。
4.评估程序。“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共分准备动员、调查了解、评估、整改四个阶段。首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动员会,在动员会上抽签确定被评估对象并在网络和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其次,绩效评估小组针对被评估对象,组织开展深入调查了解,通过本人自查、案卷抽查、观摩庭审、走访了解、座谈听取、代表暗访、测评等手段,全面掌握被评估对象的各方面表现;再次,市人大召开常委会会议,在听取被评估对象履职报告和绩效评估小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由全体常委会委员对每位被评估对象进行票决并形成评估意见;最后,每位被评估对象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评估意见,自觉整改落实,并主动向常委会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5.评估结果。常委会票决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常委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定为“满意”,“不满意”票数超过应到常委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定为“不满意”,其余的定为“基本满意”。对评估为不满意的对象在三个月后再次测评,如果再次测评仍被评为不满意的,则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违法裁判的案件和涉嫌违法违纪的其他法官,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
综上,温岭市“两官”绩效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两官”绩效评估是温岭市人大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方面的积极探索,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对司法人员监督的有益尝试,是司法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让人民群众更进一步了解认识“两院论文导读:
”及“两官”的需要,更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需要。其实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创新了人大监督方式。首先,这是对人大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的一次尝试,在此之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往往采取单个方式进行,监督效果比较有限,但是“两官”绩效评估综合运用了听取汇报、执法检查、测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征求意见、明查暗访、询问、票决等多种手段,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其次,这是对人大监督司法人员的一次尝试,人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与对司法队伍建设的监督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人大对司法人员个人进行监督,直接将压力施加在被监督者身上,后者是人大对司法机关整体队伍建设方面进行监督,属于工作监督的范畴,其主要责任人为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因此,“两官”绩效评估直接对被评估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当面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提高了人大监督的质量和实效[3]。
2.提高了“两官”队伍素质。被评估对象正确对待、真心配合绩效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反映的重点和突出问题,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通过评估,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激发了工作热情,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据统计,被评估的5位法官,当年的人均办案数量均有明显上升,且均没有发生检察抗诉、二审改判、群众等事件。此外,常委会针对9名被评估对象的不足之处,共梳理提出书面评估意见36条,其中关于“某一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不足,建议更换岗位”的建议,被该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并及时作出了相应的岗位更换安排,改变了以往办案部门“只进不出”的习惯做法。
3.提升了“两院”司法公信。通过网络、各类媒体公布被评估对象名单,并设立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向被评估对象主办案件的当事人发送征求意见函等做法,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两官”绩效评估的积极性,使绩效评估工作以及“两官”履职情况更加公开、透明,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和“两官”的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从而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

三、“两官”绩效评估存在的质疑与问题

浙江温岭的“源于: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
两官”绩效评估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创新探索,首开国内对司法人员进行直接监督的先河,没有既有经验可以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方面是遭受到了外界有关正当性的质疑;另一方面是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遭受的质疑

(1)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法律依据,监督法中虽然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个方面的监督行为。但是没有对“绩效评估”这一监督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地方人大不能在法律条文之外擅自创造监督方式。
(2)违反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由党的组织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根据党委的意见,从程序上任免司法人员,无权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监督。
(3)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这表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两官”绩效评估实行案卷抽查和旁听庭审,可能会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影响其依法、公正、独立案件。
温岭市人大在酝酿开展“两官”绩效评估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可能遭受的质疑,并通过多次召开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恳谈等形式,对“两官”绩效评估的合法性、政治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两官”绩效评估是人大对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任免等职权的综合运用和有机结合,而这三个方面,在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来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应当具有能动性[4]。其次,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人大依法对自己任命的干部开展监督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能够有效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第三,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与“两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两院”进行监督,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矛盾。因此,针对“两官”绩效评估这项工作,需要着重讨论的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得更好的问题。

2.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评估工作难以到位。从人大自身看,对开展“两官”绩效评估还有所疑虑,既担心监督不力导致失职,又唯恐监督多了可能影响与“两院”的关系,甚至害怕被认为是“越位”,在工作开展时放不开手脚,讲问题往往“浅尝辄止”。从被评估对象看,法官和检察官习惯于端坐在高堂之上,习惯于他人投以仰视的目光,再加上日常工作任务繁重,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强,对绩效评估有被动应付的心理。这导致“两官”绩效评估程序性多、实质性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违背了工作开展的初衷,使之陷入相对被动的局面。
(2)调查了解不够深入,评估力量还需加强。调查了解是“两官”绩效评估工作最为基础和关键的环节之一,更是常委会对被评估对象进行票决的主要依据。但是大量的调查了解工作都要由绩效评估小组来完成,而绩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基本在5至7人之间,很难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全面的了解,特别是针对具体办案情况,专业性要求很强,如果让外行人进行抽查,往往形式多实质少,很难找准问题症结,导致被评估对象口服心不服。
(3)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评估实效有待提高。一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尚未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仅限于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临时讨论形成一个实施方案,导致评估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评估手段比较单一,很少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特别是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没有通过行使质询、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罢论文导读:结果也必须按照过半数的原则,即认定为满意的,要求满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认定为不满意的,要求不满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2)间接监督原则。所谓间接监督是指人大行使监督权时,主要侧重于对法院起督促、指导作用,不能直接通过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形式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或进行更改,而应采取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
免等刚性手段来追究责任。三是结果运用略显乏力。“两官”绩效评估的跟踪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被评估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难以掌握,“两官”绩效评估的奖惩机制机构不够完善,评估结果对被评估对象没有实质性影响,存在“评估工作开展时,热热闹闹;评估工作结束后,冷冷清清”的走过场现象。

四、健全“两官”绩效评估的对策和建议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直接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要防止其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司法权的行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司法机关和任免司法人员的重要职权,如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显得尤为重要。
浙江温岭人大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具有法理依据、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应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精神,针对可能遭受的质疑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四个“三”字文章,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两官”绩效评估工作。

1.完善三个制度,确保绩效评估有章可循

(1)规范操作制度。“绩效评估”这一监督方式虽然在现有法律中没有明文提出,但是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官”绩效评估的实质是人大对“两院”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任免的结合,温岭人大只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灵活运用,以求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由于“两官”绩效评估包含多种监督方式以及任免权的行使,如何规范化、程序化运作,将是当前地方人大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以往绩效评估开展情况,制定《“两官”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评估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等,如需变更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进一步增强“两官”绩效评估工作的权威性。
(2)追踪评估制度。作为完整的绩效评估制度体系,追踪评估应该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评估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后评估”表现,需要进行跟踪监督。首先,落实一个跟踪监督的主体,法制工委作为常委会的常设机构,并且负责联系和监督“两院”,可以由其负责跟踪监督;其次,明确跟踪监督的内容,这应该与绩效评估的内容相吻合,并且要突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跟踪检查和监督力度。此外,对评估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要督促“两院”建章立制,注重从制度层面巩固整改成果。
(3)监督制约制度。直接对司法官员个体进行评估,是“两官”绩效评估最大的亮点,也是实践中面临的难点所在。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但如果评估主体偏离实事求是的原则,势必会对被评估对象造成不公。因此,要有效制约评估主体,防止权力滥用,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开展。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第三方力量来监督评估主体,如通过媒体充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使评估工作也能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赋予评估对象申诉权,对评估调查的事实和指出的问题不服的,允许其向常委会申诉,常委会对申诉事项要组织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被评估对象。

2.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绩效评估正确开展

(1)集体监督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因此,“两官”绩效评估应当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人大常委会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绩效评估小组,并授权他们开展调查了解工作。对被评估对象的票决,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测评结果也必须按照过半数的原则,即认定为满意的,要求满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认定为不满意的,要求不满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2)间接监督原则。所谓间接监督是指人大行使监督权时,主要侧重于对法院起督促、指导作用,不能直接通过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形式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或进行更改,而应采取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这种间接监督主要表现在:评介性,人大在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或对法院进行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介性意见,从而为法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通告性,通告法院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不要再继续下去;批评性,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督促性,要求法院改变或撤销违反法律的法规、决定、命令或判决[6]。因此,“两官”绩效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而只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纠正错误,或者对他们提起质询,进而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如果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现象,只能通过监督程序,启动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或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交有关组织和部门,而不能直接由绩效评估小组查办,这实际上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源于:硕士论文www.7ctime.com
(3)事后监督原则。人大监督是为了校正司法行为的偏差,只有司法行为已经作出,人大才有必要和可能去了解是否存在问题。司法行为还未呈现任何结果,也就无法判断司法行为的正确与否,当然也就无法监督。因此,在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是人大开展监督时需要严格把握的介入时点[7]。有学者就此指出,“司法机关享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还没有作出处理之前,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必要也不应当进行干预。”[8]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有其应有的范围和限度,它应以事后监督为主,尊重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中立……人大对司法监督必须遵循事后监督的原则,只有在司法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人大才能发挥对案件的监督作用。”[9]遵循事后监督原则,“两官”绩效评估应当主要针对被评估对象过去几年来的绩效表现。特别是在抽查的案件时,要选择已经完结的案件,不能干涉正在的案件。在观摩由被评估对象担任审判长或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要更多地侧重于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不能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发表倾向性意见。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抽看被评估对象已办案件的庭审录像,来达到事后监督与实体监督的有效结合。坚持事后监督原则,也将很好地消除外界对“两官”绩效评估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疑虑。

3.提高三个能力,确保绩效评估取得实效

(1)调查了解能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了解的能力和水平将直接影响着“两官”绩效评估的质量。笔者认为,需要从调查了解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努力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首先,不断深化调查了解的内容,既要调查了解被评估对象“八小时内”的工作情况,又要调查了解被评估论文导读:
对象“八小时外”的生活情况。其次,不断健全调查了解的方式,既要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观摩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又要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第三,不断扩大调查了解的对象,既要向被评估对象所在单位和科(庭)室了解情况,又要向与被评估对象联系较为紧密的政法委、局、纪委(监察局)、信访局、相关镇(街道)等部门以及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案件当事人等个人了解情况[10]。
(2)借力监督能力。“两官”绩效评估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单纯依靠人大常委会本身,仍然有所欠缺,必须充分挖掘各方面的力量。首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暗访案件当事人和旁听案件庭审,来进一步了解被评估对象的办案情况,通过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来进一步听取代表们对被评估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充分寻求村居社区干部的帮助。被评估对象在“八小时外”更多的是与家属、邻居接触,但是评估小组直接向其家属、邻居了解情况,通过发动被评估对象所在村居社区的干部来向其家属和邻居了解情况,将会事半功倍,也更容易听到真实的声音。第三,充分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组建绩效评估专家库,努力吸收专家学者和政法机关专业力量充实其中,在开展案件抽查和旁听庭审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活动时,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评查。
(3)结果运用能力。正所谓“权力失去监督必将滋生腐败,监督失去权威必将流于形式”。“两官”绩效评估不应该是和和气气、平平淡淡的“评估”,必须具体深入,触及灵魂。首先,加大评估奖惩力度,对被评估为“满意”的先进对象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被评估为“不满意”的落后对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且敢于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确保绩效评估不流于形式。其次,探索建立“两官”绩效评估档案[11],在评估结束后,对每一位被评估对象建立起完整的绩效评估档案,作为以后职务任免和开展监督任命干部工作时的参考,从而激发被评估对象参评的积极性。

4.做到三个结合,确保绩效评估走向深远

(1)与人大其他监督相结合。“两官”绩效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督工作,其效果显而易见,但是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不能完全依靠于“两官”绩效评估,必须多管齐下,才能监督到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和制约应当是全方面、立体式的,包括听取并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对“两院”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对“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监督,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对“两院”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等。因此,要将“两官”绩效评估与人大对“两院”的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笔者认为,在每一届常委会的五年任期里,可以用两年时间对部分法官、检察官各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绩效评估,而另外三年时间可以就“两官”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议,并且结合专题询问和质询,切实增强审议的刚性和实效。同时,进一步完善“两院”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人大对“两院”的日常监督。
(2)与“两院”内部监督相结合。“两官”绩效评估是一项阶段性的监督工作,是集中在一段时间深入评估部分法官、检察官最近几年来的履职情况。“两院”内部监督是其自身的职能之一,每一位法官和检察官都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因此,“两官”绩效评估必须与“两院”内部监督相结合,利用内部监督来促进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来加强内部监督。一方面,利用内部监督来促进情况了解,特别是对被评估对象在政治理论、业务学习、依法履职、司法实效以及勤政廉洁等方面的表现,需要通过向“两院”纪检、监察、政治处等内部监督机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绩效评估来加强内部监督,在评估活动结束后,人大常委会需要对被评估对象的后续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但是司法行为具有时效性,如果通过督促司法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再由司法机关运用内部监督办法开展司法工作监督,可以随时加以监督,既保证了对司法监督的时效性,也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3)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权利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把舆论监督作为“四个监督”[12]之一明确提出来。源于:论文提纲范文www.7ctime.com
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权利的重要体现,因此,“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吸纳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一方面,注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不但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还要充分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公示被评估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履职情况[13]。另一方面,注重发挥舆论监督实效性。针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汇总,对于可以直接解释说明的要及时解释清楚;对于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弄清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3]注释:
2013年以来,各地法院密集平反了诸如“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李怀亮案”等一批冤假错案,但也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冲击。“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成为最为公众熟识的法院对待冤假错案的表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任一个多月时,即邀各界专家学者就 “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行专题座谈。他直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
实施方案须经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其最大特点在于效力特征,即只有一次性的效力,不能重复使用,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评估对象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工作要求。
[3]随着“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在温岭的首试成功,多地人大相继学习借鉴了这一做法。2010年4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着手启动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开展绩效评估,此后要求全市9个县市区都要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并逐步实现常规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反映良好,并得到了省人大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肯定。另据不完全统计,省外如湖北省宜城市人大、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大及界首市人大等分别于2012年、2013年陆续尝试开展“两官”绩效评估工作(参见潘敏佳:《台州市人大:首次对法院部分法官开论文导读: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在2013年温岭市人大开展的法官绩效评估中,更加注重调查了解的深度和广度:1.通过村居社区干部与被评估法官家属的日常接触和观察,了解被评估法官“八小时外”的情况;2.通过“背靠背”形式,直接在电脑上抽看被评估法官以往庭审的录像,了解其在毫无准备情况下最真实的庭审情况;

3.向被评估法官主办

展绩效评估》,载《浙江人大》2010年第5期;李勤、梁云峰:《湖北宜城市人大监督法院法官动真格》,载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n/2012/0807/c14576-186859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周建:《固镇人大推行对法官进行绩效评估》,载中国法院网http:///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1699,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7月4日。
[9]赵道凤:《关于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10]在2013年温岭市人大开展的法官绩效评估中,更加注重调查了解的深度和广度:1.通过村居社区干部与被评估法官家属的日常接触和观察,了解被评估法官“八小时外”的情况;2.通过“背靠背”形式,直接在电脑上抽看被评估法官以往庭审的录像,了解其在毫无准备情况下最真实的庭审情况;3.向被评估法官主办案件的当事人的15%发征求意见函,共计476张,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4.分别走访了市政法委、局、纪委、信访局、相关镇(街道)、各大律师事务所等,对被评估法官进行全面了解。
[11]温岭市人大计划在2013年对法官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建立法官绩效评估档案,具体方案尚在讨论酝酿中。
[12]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3]在2013年温岭市人大开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7ctime.com
展的法官绩效评估中,通过温岭人大网、温岭曙光论坛、温岭人大微博以及温岭日报、温岭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示被评估对象名单。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