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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过失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客观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881 浏览:145540
论文导读:态度,这个时候如果仅仅根据其主观方面来区分两者很明显不够且不能。二、应从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既然目前建构的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观标准存在如是问题,我们就应该转换思维,寻求他法,而重视并且建立完善的客观标准就是破冰之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主观心理因素的认定本就离不开客观条件。主

摘 要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当前理论一般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但该理论在许多疑难的案件中面临着被抛弃的尴尬局面,或者严格按照该理论将无法使主客观相统一。为解决已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要建立并重视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对于难以判断的案件进行三步判断。
关键词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客观标准
:A

一、我国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几种观点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区分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样的认识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也不反对其发生。 第二种观点是在传统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情感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情感上对于危害结果持“排斥”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在情感上并不排斥。 还有的学者主张借鉴美国有关主观罪过形式的分类,用轻率既包括间接故意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认为没必要一定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根本上无法区分,实践中的混乱反而使司法备受质疑。有学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由此,我国探讨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而且大部分学者都注重两者在意志上面的区别。第三种观点虽然提出增加情感因素作为区分标准,但是笔者认为情感因素完全可以被意志因素所囊括。就有学者主张的不区分两者,将两者统一于“轻率”的主观罪过,我并不赞同,这是回避问题的一个表现。既然我国刑法就两者在定罪与量刑上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就应该尽全力在理论上提供区分两者的最佳标准。在主观方面就两者进行区分,在理论上似乎已很清楚明了,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在疑难案件面前,目前理论所提供的所有的区分标准似乎都很苍白无力,在实践中想要正确区分两者还是有许多困惑,由此产生了许多有争议的案例,致使司法公正面临质疑,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主观的心理状态只能通过客观的条件才能进行断定,但是似乎谁也没有说透包括客观行为在内的客观条件在何种程度上能断定主观罪过,也就是说客观条件在帮助我们辨别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时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由于理论上缺少充分的研究,实践中也云里雾里。另一方面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我们认定犯罪时必须要坚持的,但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可能出现主客观并不统一的情形,例如A、B为好朋友,某天A故意将一个引线明显很短的威力大的火炮给B,并打赌B不敢点放,B为不让A嘲笑果真将火炮燃放,A见B点燃火炮便大叫“快跑”,但是由于引线太短,B被炸伤。此时可以看出A主观上确实是反对B受伤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但是从客观条件看却很难得出那样的结论,因为那么短的引线,搁谁谁也会因来不及逃跑而受伤。因此主观上看是反对结果的发生,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吧,但是从客观上判断其却是一种放任,为间接故意,那么在类似这种主观与客观并不统一的情形下应该怎样认定罪行与罪责呢?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谎称其行为时的主观态度,这个时候如果仅仅根据其主观方面来区分两者很明显不够且不能。

二、应从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

既然目前建构的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观标准存在如是问题,我们就应该转换思维,寻求他法,而重视并且建立完善的客观标准就是破冰之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主观心理因素的认定本就离不开客观条件。

主观心理因素是人的思想范畴,在其通过一定的外在的行为表露之前,除了他自己谁也不能判断其究竟是怎样的。而外在的客观行为之所以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因为行为是受行为人支配的有意识的行为。除了客观行为以外,行为的方式手段、对象以及整体的环境等客观的条件都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同时按照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够脱离客观条件判断主观,否则就会出现谬误。如果主观心理因素的认定脱离了客观条件岂不是给犯罪分子提供钻法律漏洞的机论文导读:
会,使公正的司法陷入了被动。

(二)主观区分标准过于虚化,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认识的统一。

如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要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看似很好理解,但是怎么判断呢?什么是认识程度高,而什么是认识程度低呢?该标准本身并不能够回答。因此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也就不同,导致司法难以统一。客观的标准更为具体实在,容易掌握,他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联系,就等于为每一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因而在判定上更为的准确,人们就其认识也易形成统

一、争议就相应地减少了。

(三)实践中的需要。

主观上的标准在解决较为典型的案件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在疑难案件面前,仅按照现存的主观区分标准将使许多案件无法得到认定,或者是正确的认定。比如在这个案件中,主观标准似乎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所用。甲乙为好朋友,甲听说用绳子勒脖子会使人产生快感,于是找到乙想试试。乙就按照甲所说的办法用绳子勒其脖子,乙想到只勒一会儿就松手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但还没来得及给乙松绳子,甲就窒息而死。法院认定乙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如果按照主观标准的话,乙反对甲死亡的结果,而且也采取了避免乙死亡的措施,如松绳子,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吧,可为什么司法实践部门仍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呢?下面笔者将试图根据实践中的此类案例,提出具体的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客观标准。

三、客观标准的具体内容

虽然也有学者提出要从是否采取避免措施来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主要是为了判断行为人的意志内容而提出的,仅就该点仍是不能解决问题,现实中也存在采取了一定避免措施仍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情形。就客观标准的内容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与充实。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及条件进行以下几步的分析判断:
第一步:判断有无积极作为避免结果的出现。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为间接故意就不会采取任何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措施,即使是有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时机与条件,他也不会利用;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利用自身的经验、技能等条件。
第二步,如果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就看其实际采取的措施在降低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上的作用的大小。一般来说,间接故意是“做了等于没做”,所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有效的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做了会好一些”,所采取的措施对于避免危害结果的额出现是有一定效果的。而作用的大与小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日常的生活经验以及行为人的认识。比如上述A与B的案件中,虽然A虽然叫了一声“快跑”,算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由于引线太短,很明显属于“做了等于没做”的类型。
最后,如果认定还是有困难的话,可以再具体的考虑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是由谁引起。如果危险是由行为人自己挑起的,那么就可能更倾向于间接故意。如在甲与乙的案例中,危险并不是行为人乙引起的。这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仍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24-125页。
谢勇、温建辉:《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最终方案》,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
参考文献:
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源于:毕业论文致谢信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