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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海洋法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管辖权研究学术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73 浏览:14759
论文导读:
摘 要:海洋法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可管辖案件作出一定的梳理。
关键词:迅速释放;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海洋法公约
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程序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公约》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海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对于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在该区域内专属的经济性权利,特别是生物资源的开发。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遵守沿海国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义务。并且规定沿海国为确保他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法律的实施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行为。由此导致了沿海国与船旗国在船只扣押问题上的极大争议。
一方面为了使被扣留的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免受因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平衡沿海国在执行本国依《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迅速释放程序应运而生。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迅速释放程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中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根据《公约》第2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结合具体的判例可以得出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
(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
(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
(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分析

(一)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

理论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当事双方都是缔约国

《公约》第292第1款规定“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说明法庭对缔约国之间的迅速释放案件具有管辖权,从法庭的判决来看,在富丸号案中,法庭在判决第49段也以日本和俄罗斯是公约的缔约国为理由来论证法庭的管辖权。并且特别提及了两国成为缔约国的具体时间,可以被认为是对缔约国地位的再次确认。

2、当事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不是缔约国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双方都不是缔约国和一方是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缔约国的情形,而在第二种情形下还需要区分被扣船只船旗国是缔约国和不是缔约国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单纯根据上文提到的《公约》292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得出法庭可以受理这类案件的结论。但是结合上下文,在《公约》第288条关于管辖权规定中,这里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当然也包括海洋法法庭。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通过这两处规定的解释,我们认为“尽管《公约》第292条只提及了缔约国,但是其他国际协议的缔约方也可能根据《公约》第288条第2款就法庭的管辖权摘自:毕业论文翻译www.7ctime.com
达成合意,从而将迅速释放那个问题提交给法庭。”也就是说,只要当事双方之间就该问题达成合意,法庭就可以受理相关案件。
3、小结
关于法庭对迅速释放案件的管辖,虽然从《公约》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而言要求当事双方都是缔约国,但是结合其他相关的法条可以发现,如果当事双方达成合意,则即使是非缔约国的迅速释放案件也可以由法庭管辖。综上所述,法庭对迅速释放案件的管辖权不限于缔约国,也可以是协议选择法庭论文导读:
管辖的非缔约国。但是由于尚无相关的法庭的实践,所以具体操作的问题仍有待实践的支持。

(二)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

《公约》第292第1款规定:“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本条文涉及的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
但是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关于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的案件,都是提交给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到目前为止,法庭共审理了9个迅速释放的案件。对于释放问题的解决,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且这三种方式之间存在着相应的适用顺序:

1、在扣留时起十天之内没有就释放问题达成合意,但是就该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协议。

《公约》第292条第1款规定“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就是说当事双方可以从扣留时起十天内协议选择解决该争端的法院或者法庭。
“与此同时,为了缓和那些害怕赋予法庭专属管辖权的国家的担心第二稿特别规定争端当事方被允许‘合意将案件提交给别的机构审理’,这种做法也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半原则相一致,即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争端双方可以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公约是允许的。”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