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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失地农民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法律保障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03 浏览:21959
论文导读:
摘要:面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坚持“立法为基础、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保障、法律援助是再保险,只有这几个环节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的方向,才能切实地保障和维护好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法律保障;路径

一、相关文献回顾及思考

(一)概念界定

对于失地农民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失地农民就是指那些原来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非农建设需要而失去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导致其身份、职业发生变化的群体。 [②]张海波等依据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主动性,把失地农民划分为主动失地农民与被动失地农民。 [③]失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但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列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 [④]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失地农民”定义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非农建设用地而被动丧失土地,其户口仍在农村、基本失去职业的农民群体。

二、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相关法律缺失,缺乏有力保障。首先,立法过于分散。尤以征地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地征收的全国性法律,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及其它地方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且涉及征地的内容不多,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土地征收行为无法可依。其次,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与农民土地相关的法律都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产权是明确的。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保护、征地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使相关土地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实。
(二)部分法律内容“相互打架”。首先,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不以 “公共利益”为目的也能使农民丧失土地,只需要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介入即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自相矛盾,在征地过程中就难免失地农民经济权益遭受侵害。其次,权能不一致。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宪法》第10、2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农民虽然名义上享有土地财产权,但土地处置权自始至终没有赋予农民,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国家公权侵犯集体公权,而集体公权侵犯被征地农民个体私权的局面。
(三)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界定模糊。首先,土地产权界限不清。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而代表农民利益的主体多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出现了“集体”到底指谁的问题?其次,补偿原则,过于宽泛。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补偿方法不仅忽略了土地增值的效益,也会使同地不同价现象滋生。最后,相关概念模糊。《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公共利益”,仅作概括性规定,导致土地征用目的不明。这就为有的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进行征地,然后将征收来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获取暴利,损害了失地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
(四)司法救济,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征地,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和拒绝权;二是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三是现行法律对有些征地纠纷能否适用司法救济,规定很不明确,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导致纠纷无法解决。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等有争议时,由县级以论文导读:以便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四)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援助是再保险。要真正保护好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仅靠政府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其中更是离不开农民自身的努力。首先,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自我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使农民都能熟悉和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正
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样,政府既是征地行为的决定者,又是征地纠纷中的裁判者,显然违背了自然公正法则。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将土地征收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得到化解,被征地农民经济权益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三、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法律保障的具体路径探析

(一)立法保护是基础。

1、完善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法保护规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导致《土地管理法》等其他部门法无宪法依据。因此,应在《宪法》中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和国家土地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
2、保障农民在土地所有权中的主体地位。《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并非法人,不应给予其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同时,村民委员会按源于:大学生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照村民居住状况分社的若干村民小组,属于没有独立财产的自治组织,因而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土地所有权中的主体缺位,致使村民委员会中少数人任意使用、支配和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明确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享有者,才能保障失地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
3、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各项条件。《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征地的目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这就意味着只需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介入,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也能使农民丧失土地。就“公共利益”而言,立法可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在交通、能源供应、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并规定政府只有在涉及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时,才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除此之外,没有例外条款,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的条件、补偿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方式等内容,为征地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还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加以详尽具体的规定,使得在涉及失地农民经济权益保护时做到有法可依。
(二)执法保护是关键。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对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不可谓不重视,各类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但是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软弱无力,造成了行政权力范围没有边际,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对称性在法律上几乎是空白。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性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三)司法保护是保险。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在实际的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层面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给农民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一方面完善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延伸机构,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各方面待遇水平,引导我国法律院校的人才流向基层法院和乡镇司法所。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能很好维护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特别是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前,各级司法人员要监督行政机关按照严格公告、听证等程序,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补偿的条文中;补偿中,还应对补偿和纠纷中不合适宜的地方向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对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总之,各司法机关要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向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两个关键点上切实的发挥好相应的职能,以便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
(四)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援助是再保险。要真正保护好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仅靠政府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其中更是离不开农民自身的努力。首先,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自我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使农民都能熟悉和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其次,建立与健全农民自我权益保护机制,给农民以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只有这样,农民的愿望论文导读:
和合法请求才可以通过自己信赖的组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自身的合法经济权益才学术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同时,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我国的《律师法》和《农业法》虽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都比较原则笼统。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专门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同时,鼓励法律志愿者通过定期送法下乡上门服务,解决失地农民的法律疑问,帮助失地农民在其合法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参考文献:
王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陈锡文.中国农村发展的五个问题[J].生产力研究,2005(3).
[3]丁同民.保障我国农民政治权益的法治路径探析[J].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