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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交通论如何规范电子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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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交通两大类。图像型电子交通是以采集图像为基础的设备,常见的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车辆稽查管理系统等;数据型电子交通是指以采集数据为基础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超速整治系统等。2电子交通执法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


1008-925X(2012)11-0001-02
摘 要电子交通执法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安全管理手段,实现了全天候、全时段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其执法效能大,在机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一新生事物也存在不规范执法因素。本文旨在从行政法的角度寻求规范电子交通执法的有效路径,为电子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电子交通;电子证据;电子交通执法
1 电子交通的技术内涵
电子交通是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套由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技术支撑的电子设备。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交通的技术内涵正在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深化。从概念上说,凡是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均可称为电子交通系统构成,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取证。按照采集的信息类型来分,电子交通可分为图像型电子交通和数据型电子交通两大类。图像型电子交通是以采集图像为基础的设备,常见的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车载式交通违法取证系统、车辆稽查管理系统等;数据型电子交通是指以采集数据为基础的系统,常见的系统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超速整治系统等。
2 电子交通执法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交通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这一规定是电子交通执法被广泛应用的前提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该条款规定了电子交通执法形式应该公开,不应隐蔽。第五十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应一般程序。”本条款是关于电子交通执法的处罚方式和程序规定。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确认了电子交通执法的合法性,并为电子交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
3 电子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电子证据运用立法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明确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它实际上是随着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本来面貌。存储方便,亦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但又具有易破坏性,当有人为因素、技术手段介入,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灭失。另外,非主观故意行为,如,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软件兼容引起的数据丢失等,也危害到数据安全、真实。然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立法,就电子交通执法产生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证明力等系列问题予以规范,导致执法实践中因电子证据运用产生的争议较多。

3.2 电子交通执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

3.2.1 产品质量不过关,摄录数据缺乏准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电子交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不得投入使用,其监测结果也不得用作处罚依据。实践中,全国有众多厂家公司生产经营电子交通产品,质量性能良莠不齐,部分电子交通在安装前未经检定便投入使用,具体表现为图像不清晰、图像信息量和可视范围不够、清晰度和稳定性存在矛盾等。
3.2.2 数据审核不严,证据运用有疏漏。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仅凭电子交通“一面之辞”执法是不符合法理的。如,部分执法人员受责任心、鉴别力所限,在监控资料录入前没有与车驾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论文导读:
过的,机动车号牌被盗抢期间违反通行规定的进行处罚。还有,当事人违法可能存在多种不应受法律追究因素的,如,可能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或者交通标志被遮档;执法电子交通本身存在故障;受胁迫而违法;紧急避险措施所致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或者事实不清的,是不得处罚的。
3.2.3 处罚时效上的滞后性。实践中,不少地方缺乏寄达交通违法通知书时效方面的可操作性规定。如,由于驾驶人登记的住址等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及时告知违法车主,导致无法及时处罚。这恰恰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群众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规范电子交通执法的途径
规范电子交通执法的途径,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言,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4.1 做好“三个规范”

4.1.1 端正执法目的,牢固树立正确的交通执法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服务民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设和谐社会。”适应上述要求,交通管理工作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科学认知问题,进一步端正交通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群众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人权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始终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融于交通管理之中。4.1.2 规范使用主体,严格数据审核。电子交通对违法行为的采集、审核、录入、发布、核实、处罚等环节都应当由在编民警负责,严禁交给协管员、辅警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操作。
4.1.3 规范信息发布和违法处理流程,力求透明、客观、公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控记录的车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相关违法信息查询方式,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执法相对人。同时提供互联网查询、报纸公告,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便民举措。

4.2 做好“三个加强”

4.2.1 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抓拍能力。目前,部分电子交通系统仍然存在图像不稳定、传输滞后以及只能拍摄单一违法行为等技术问题。随着网络通讯、图像处理等技术的快速发展,要力求及时进行产品升级维护。注重技术研究,推进电子交通技术、性能进步,提高技术含量,确保形成的电子证据有效无误。克服连续多辆车先后或并排通过、逆行、超车或骑压分道线行驶时,出现不同程度的车辆车牌漏拍现象,提高车辆的抓拍率和车牌的识别率。
4.2.2 加强路面管控,增强动态执法摘自:毕业论文结论怎么写www.7ctime.com
功能。一方面要严格查处逃避交通监控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加大流动电子交通的投入,进一步延伸执法触角。
4.

2.3 加强电子交通系统执法程序规范,形成有利的交通执法环境。

(1)规范电子交通执法程序,建立交通违法异议受理和核查、复议机制。重点解决程序不合理的问题,祛除隐蔽执法等行为,大力倡导公开、及时、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权益。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受理电子交通异议处理的复议机构,负责对电子交通记录的受理、核查、复议等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时做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复议决定。
(2)规范电子交通数据档案管理。重点解决电子交通系统数据库的管理问题。对使用电子交通收集的违法信息,必须清晰反映车辆的类型、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的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与车驾档案资料核对相符后再录入处理系统,确保数据有效、准确、完整。
(3) 要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子交通执法设备,并由质检部门定期进行检验,经质检不合格的,坚决不使用。对电子交通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和有效的监督,确保其投放使用不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驱动。
在执法实践中,机关应从服务的角度,公正、公平、严格、文明执法的立意来思考电子交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备其执法程序与措施,使电子交论文导读:6。云山城.道路交通安全与和谐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艾焱.交通管理工作中非现场执法方式刍议.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202.195.136.22/kns50/detail.aspx?QueryID=3&CurRec=5。吴淞豫.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穆凯锋.暗中执法的若干问题探析及对
通执法得到群众更广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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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道路交通安全与和谐社会[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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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淞豫.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9。
[5] 穆凯锋.暗中执法的若干问题探析及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月,第5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