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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初探双重劳动联系类型及调整探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30 浏览:18747
论文导读:为可能。此种模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主从之分,每一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部分国家和地区都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种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对此种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等都做出了不同于全日制用工模式的规定。
双重劳动关系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此种状态下劳动者同时受到两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具有双重身份,此种状态可以说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伴随着传统用工形式垄断地位的逐渐退化,非标准劳动关系已在用工领域内广泛存在,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虚实并存型

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部分是因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专轨过程中,大量国有企业裁员,这部分下岗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也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虽然从表面上看,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之前的单位,甚至社会保险也由前一用人单位缴纳,有的还每月固定领取一定份额的“生活补助”或“工资”,然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实际为前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说劳动者与之间的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空有其名,并无其实,故笔者将此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称为“虚实并存型”型,与劳动者有实质关系的仍然是后一用人单位。
囿于身份的限制,劳动者与后一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多的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如此,劳动者与后一用人单位的关系仍受劳工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的保护,劳动者仍然可以享有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本人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等权利。

二、完全非全日制用工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此种用工形式时间、地点的灵活性,使得该种用工模式下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成为可能。
此种模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主从之分,每一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部分国家和地区都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种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对此种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等都做出了不同于全日制用工模式的规定。

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存型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已经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剩余时间从事一些时间灵活、对工作地点没有硬性要求的工作,此时仍然构成了双重劳动关系。此种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是由生产力高度发展引起劳动关系的变革引起的,家庭生产、远程作业、自由职业等高度发展使得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从事其他劳动成为了可能。
此外,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二公司为关联公司、业务往来公司等情形,一用人单位将本企业内部的某一劳动者派驻到另一单位工作,此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仍值得我们探讨。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判断。笔者曾接触过某一案例:原告认为自己同时为两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上只有一家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分别起诉A公司和B公司,索要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B公司应支付的工资福利及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A公司应支付的工资福利。本案中原告索要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建立在分别与A公司和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经过法庭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实际上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原告曾分别在两公司内担任总务岗位,与两公司同时约定了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八小时。对此,审判员认为两家公司属关联公司,必然进行诸多业务交叉,且原告在两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受其考勤管理,在八小时内不可能同时为两家公司同时提供劳动,故对原告提出的建立在双重劳动关系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原告分别与两家公司约定的是八小时的工作制,使得双重劳动摘自:学士论文www.7ctime.com
关系的构成在时间上具有不可能性。然而如果劳动者与两家公司分别约定的是灵活用工模式,此时如何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值得我们深思。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现行法律分别对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不同的调整,对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进行了规制,即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得到了承认和保护,该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法律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下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制模式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是赞成及肯定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是从否定方面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略显粗糙,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的类型多种多样,如何根据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即虚实并存型、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不同的细化规定并重点规制是我国日后劳动立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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