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非理性抗法案件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60 浏览:79491
论文导读:
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是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坚守的重要要求。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这一要求,在成功办案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尤其是对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示了检察官的办案智慧和职业操守。

一、对两起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分析

[案例一]2005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帮助介绍张某龙的儿子张某飞、黎某的儿子黄某到局上班需要花钱找关系、买指标为由,先后诈骗张某龙人民币104000元,黎某人民币10400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抚州市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26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非理性抗法经过

周某诈骗一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阶段程序合法。但被告人亲属无视法律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多次围攻侦查人员,围堵检察院大门,强占法院领导办公室,集体闹访市委政府,甚至打着横幅到省、市两级司法部门。被告人家属坚持认为被告人从未收取过被害人的任何财物,系一起冤假错案,系同村有矛盾村民勾结公检法制造出来的假案。
被害人于2010年4月29日到抚州市局临川分局告发,临川分局经侦查,获取了周某涉嫌诈骗的证据,便于2010年5月17日将周某刑事拘留,5月25日临川分局将周某提请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周某亲属以周某未诈骗被害人钱财,是受人陷害为由多次到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周某,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周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期间,周某亲属又于2010年9月27日起至9月30日连续几日到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分管领导热情接访了他们,做法律解释工作,并指示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证据,但人不予理解,继续缠访闹访,9月30日下午并以喝农药相威胁,被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及时制止。

(二)原因分析

周某亲属为了达到周某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释放周某的目的,一开始以周某未诈骗被害人钱财,是受人陷害为由,见检察机关并未释放周某,便又以周某其所在镇政府违规变卖良田,镇政府领导幕后指使、勾结被害人对周某进行打击报复、栽赃陷害,而两被害人之所以会受镇政府指使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栽赃陷害,是因为两被害人都曾想与周某结成儿女亲家,遭拒绝后反目成仇而行报复的理由,到处,还到检察院以喝农药相威胁,试图通过这些缠访、闹访,迫使检察院不起诉周某。检察院依法将周某提起公诉后,周某亲属便在法院、检察院两边同时闹访,意图让检察院将案件撤回、让法院不对其进行判决。在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后,周某亲属继续缠访、闹访,在二审期间,周某亲属除了继续缠访、闹访外,也改变了其策略,周某及其亲属改变了以往拒不承认诈骗的态度,周某不仅承认诈骗了两被害人钱财,而且其亲属还积极赔偿了被害被骗的钱财,二审法院遂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缓刑,周某及其亲属达到释放的目的,不再。综观以上分析,其原因为:一是周某亲属无法制观念,无视案件本来事实,不惜编造周某被陷害的谎言,未得逞,便又编造周某被镇政府打击报复的理由,以为这样能达到使周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二是想以缠访、闹访,甚至威胁来达到迫使司法机关放弃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的目的。三是见单纯以缠访、闹访无法达到使周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后,又以周某承认诈骗事实并主动归还被害人被骗钱财,再结合缠访、闹访,以达到周某轻判的目的,二审判处周某缓刑,周某亲属未再便是明证。
[案例二]东乡县马圩镇梁家村村民梁某(1991年1月13日出生)、梁某文(1997年4月11日出生)兄弟俩因对其奶奶死亡后未安葬在家中,而是下葬在临川区罗湖镇罗溪村舅公源于:高中英语论文www.7ctime.com
家中一事心生不满,于2012年4月5日下午,前往临川区罗湖镇罗溪村,向其舅公陈春某、陈小某等人讨要说法。在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梁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小某、陈某香刺伤至死。4月6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梁某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抚州市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5月3日报送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办案干警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4月5日上午独自购买水果刀并邀其弟前往罗溪村找其舅公陈春某,梁某在现场实施了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其弟梁某文不知梁某有刀在身,并且有现场证人证实,在争执斗殴过程中,梁某文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案件承办人认为,梁某主观上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且有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批准逮捕。而其弟梁某文主观上没有与其兄共谋,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非理性抗法经过

5月1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陈春某纠集被害人家属40余人冲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安排20余人围堵该院大门口,另外20余人进入接访室讨要说法,要求检察机关对梁某文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院分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和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向其家属反复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另一分管控申的副检察长率控申科干警和法警维持秩序,但被害人亲属不听解释和劝阻,并于9点左右,强行推开法警及保安,30余人闯入该院办公大楼后将控申科科长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并威胁恐吓具体办案人员。
9时15分左右,被害人亲属冲至办公楼5楼检察长办公室门口。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予以劝阻,并解释检察长在市院参加党组会议,等散会后再来约见。被害人亲属不听劝阻,强行踢断检察长办公室门栓,10余名妇女闯入检察长办公室。一个半小时后,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所有人离开检察长办公室,并在该院阶梯会议室重新聚集,声称一定要检察机关论文导读:部离开检察院。下午16时左右,被害人家属十余人再次在检察院门口聚集,声称要等待结果,至晚上19时30分左右,方才散去。摘自:学术论文模板www.7ctime.com上一页12
作出决定后方才离去,如果决定不予逮捕,则会“闹出人命”,并扬言“炸掉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直至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金巢分局政委及罗湖、金巢两派出所的干警一起与罗湖镇干部共同做工作后,于下午14时左右全部离开检察院。下午16时左右,被害人家属十余人再次在检察院门口聚集,声称要等待结果,至晚上19时30分左右,方才散去。摘自:学术论文模板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