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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766 浏览:129716
论文导读:
摘要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是不可避免和必须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行政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因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也愈显重要。但自由裁量极其容易滋生权利滥用的危险,因此对其控制也必不可少。控制自由裁量的滥用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控制,从而防止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 自由量裁权 法制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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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法律规则的局限性决定的。法律规则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把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能详尽地覆盖,所以才会授权实施者一定的选择自由。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解释为审慎地行使有限的选择权,它表明了自由裁量者谨慎的主观态度,还表明了法治意义上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种权利被洛克认定为是一种特权,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赋予行政者以相当范围的自由酌情处理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1)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这是最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主要在法定职权内。(2)法律只作了抽象笼统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依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摘自:毕业论文提纲www.7ctime.com
这一层次的自由裁量要求行政机关将法律的规定明确化和具体化。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3)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幅度和方式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依实际情况作出选择。这个层次的自由裁量属于低度自由裁量权。法律已经确定了限制的范围、幅度和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另设或超越上限,只能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作出选择。
现代社会中的法治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无论法治实施到何种程度,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美国学者西奥多·J·洛伊所言:授予政府自由裁量权利是一个不可避免和必要的做法,对授权持绝对的反对立场是十分愚蠢的。人类社会历经过严苛峻法的时代,君王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意志,绝无自由裁量可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历经了从个人本位到国家本位的转变,社会对政府全面履行行政职能的需求日益见长。随着政府职能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渗透,自由裁量的权利也日益扩。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再被认为与一个正义社会的观念有抵触。相反,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使法治原则成为一种积极的现实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也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对概念的不确定,很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例如什么是必要的行政措施?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权利的扩大和权利的限制总是相伴而行的。对权利的监控通常通过立法控制、执法控制和司法控制来制约。
在这一综合的监控体系中,立法监控作为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是有着首当其冲的作用。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首先法律应当对自由裁量的前提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必须永远真诚地加以行使,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并且要在授予该权利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限度内行使。”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有明确的授权,并且符合法律目的,才使之具有法律的正义性。其次,授权范围应当适度。法律留给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大,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对授权的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即什么情况下可以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取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因此,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得符合法律的合目的性。再次,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还得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即通过对程序要求的设定达到对行使自由裁量的监控。例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的程序要求也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事中控制。这些程序性的制度很大程度上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构建了一种抗辩式结构,从而对自由裁量的滥用起着制约作用。
健全和完善司法监控机制主要体现的是对自由裁量的事后控制。即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这是对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救济性控制。即审查已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以及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审查是限制自由裁量的最后防线,与立法控制和执法控制相互构成一个有机的监控系统,共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
注释:
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M·P·塞夫.周伟译,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版,第199页.
邵元、傅国云.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