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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处置非正常访能力之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54 浏览:22345
论文导读: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提升维护涉检信访能力角度出发,司法在出警维护涉检信访秩序时,养成区分涉检正常访和非正常访的思维模式将有助于更高效的履职。由此,笔者对涉检非正常访下了初步的定义,以期对司法的履职有所裨益:涉检非正常访是指当事人或案件关系人在检察机关诉讼阶段或者检察机关所的
[摘 要]司法维护涉检非正常访是提升司法维护涉检信访能力的基石。借鉴高检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有效做法,笔者建议对处警预案具有代表性的、处警方式积极有效的、处警成效显著的涉检非正常访摘自: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处置案例加以征集、整理、归纳,定期汇编成指导性文件。
[关键词]司法;处置;非正常访
作为检察机关与社会外界接触的归口渠道,控申信访接待室是涉检信访的重要接待窗口,由此也成为涉检信访人员缠访、闹访、集访等非正常访上演之地。为保护检察接待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维护涉检信访秩序,司法提升维护涉检信访能力已日趋迫切。
一、探究涉检非正常访的动机,了解涉检非正常访的定义和形式是提升司法维护涉检信访能力的理论奠石
在笔者调查收集的若干个处置非正常访成功事例中,较多非正常访当事人是因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或案件处理的瑕疵,导致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满或诉求非理性增长。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当思想影响下,试图通过不断的缠访、闹访、集访,将原来只是“简单地要一个说法”,衍变成试图通过干扰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提升维护涉检信访能力角度出发,司法在出警维护涉检信访秩序时,养成区分涉检正常访和非正常访的思维模式将有助于更高效的履职。由此,笔者对涉检非正常访下了初步的定义,以期对司法的履职有所裨益:涉检非正常访是指当事人或案件关系人在检察机关诉讼阶段或者检察机关所的案件,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对预期诉求的不满或信访人个体思想认识偏执等原因而引发信访人采取一些非理性手段妨碍检察机关工作秩序或侵犯检察接待人员人身权利的缠访、闹访、集访等信访事件。其主要表现形式通常为:一是封堵检察机关正常交通通道,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二是在检察机关工作场所叫嚣、谩骂,引起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必要的误会;三是携带农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耍横,以此威胁检察信访接待人员;四是以着状衣、跪地状等另类方式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以期达成不合理诉求;五是以推搡、殴打等暴力形式侵犯检察接待人员合法人身权益,妨碍正常信访接待秩序;六是其他严重妨碍检察机关正常信访秩序的。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是提升司法维护涉检信访能力的基础保障

就工作职责而言,信访接待的主要职能由控申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而法警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持信访秩序、保障信访接待人员安全,其工作性质从属于控申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就现有工作模式而言,大多数基层院法警队由于警力不足或工作侧重点的考虑,在实际出警履职中,除检察长接待日,法警派员全程参与外,其余都采用机动巡查制或以保安代为履职。虽然,此类工作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警队警力不足的压力,但由于缺乏主动与控申等其他科室的沟通,势必导致对缠访、闹访、集访等非正常访引起的突发事件预估性的不足,给第一时间抢抓处置突发事件主动权带来障碍。
就工作机制而言,法警信访维稳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自法警队编队管理至今,对信访维稳工作日趋重视,司法在维护信访秩序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司法应主动配合控申部门收集可能引发、缠纺,特别是件的相关信息。对于一些敏感性案件,要把握好分寸,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法警条线现有的成文规章制度不全、相关工作机制滞后,且由于工作职能的不同,司法的职责与检察官职责之间的关系被定为“辅助性工作关系”,从属性质的明确,弱化了法警在信访维稳中的作用。就目前所制定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而言,法警职责似有可无。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办法》为例,在总共十五条的规定中,涉及法警职责的仅为其中一条的一项“法警部门负责组织司法维护现场秩序,协同配合处置”。寥寥数语,对警队实际的工作机制未予明确。
以笔者所在警队实际维护信访接待秩序的工作经验来看,维护信访接待秩序、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首要条件是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其关键就是防止非对抗性问题转化为对抗性问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健全预警机制。法警部门定期与控申部门沟通、排查,通过构建《涉检非正常访排查联动机制》,对检察环节可能引发的非正常访进行定期排摸,做到非正常访萌芽之初即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在及时会同控申部门确定突发事件警戒级别的同时,按照不同的等级制定应急预案。
二是畅通衔接机制。根据执法权属性质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警部门对情节严重的闹访人员不具有执法权。即使闹访人员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也不能对其采用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有鉴于此,与辖区派出所建立《警务工作衔接机制》,是增补法警执法无据的外力保障。若遇暴力非正常访等突发事件或法警警力不足等情况,依托该机制能在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局面,提升警队维护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
三是建立、完善告诫谈话制度。在排摸预警的基础上,执勤法警对有暴力倾向的闹访、缠访人员应做到心中有数,当位列名单的人员来访时,应通过警装震慑、严格执行人身安检,并在告知信访规则的同时,明确告知对方若不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自已正当诉求的,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直至启动《警务工作衔接机制》。

三、正确把握出警时机,慎重选择出警方式是提升司法维护涉检信访能力的重要环节

虽然《人民检察院司法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赋予了司法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及必要时动用人身强制力的权力,但对于通过信访途径表达合理诉求的群众,应多予说理释法,慎用武力。主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是不宜对所有的非正常访采用同一的持械出警模式。对群众缠访、闹访、集访由此引发的件,首先应通过说理、释法、疏导加以解决。如果一味地采用简单持械出警模式,有时会适得其反,在来访人员情绪尚未平稳的情况下,若被误会,极易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更趋复杂。
二是遵循维稳为主、释法为辅的原则。基于编队管理之始,很多法警是从行装部门转岗而来,衡量司法警论文导读:
察队伍现有人员文化素质,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凭的警员非占多数,不具有说理释法的知识结构。为了防止缠访、闹访、集访的矛盾激化,警员出警维护信访秩序、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需做到“三不”:导致矛盾激化的措辞不说;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不说;法律法规不明的解释不说。
三是正确采用出警方式,确保处置方案成功高效。处置非正常访虽应“慎用警械”,但“慎用警械”并不代表不用警械。从工作实践来看,以下情况应果断使用警械:①已经发生推搡、殴打等肢体冲突的;②言语威胁、辱骂信访接待人员的;③故意毁坏、砸损接待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④在接待场所哭闹、撒泼、无理取闹的;⑤持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器械相要挟的;⑥其他有暴力倾向的非正常访。
四、建立信访维稳处置案例库,形成涉检维稳处警参考模式是提升司法维护涉检信访能力的借力平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显示,缠访、闹访、集访等非正常访,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敏感期,所发生的频率、形式和对检察机关形象的影响都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势必导致每次出警预案、出警方式、出警效果也不同。每次成功的处警经验对今后类似出警都具有参考价值,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有效做法,笔者建议对处警预案具有代表性的、处警方式积极有效的、处警成效显著的涉检非正常访处置案例加以征集、整理、归纳,定期汇编成指导性文件,以便不同区域的司法交互学习涉检维稳的先进经验。基于每个维稳事例之间都存在着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在参考学习或适用时,各警队必须秉承求同存异的思维模式,而不能一味地机械地照抄照搬。
[作者简介]方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