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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审计对施工企业影响-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62 浏览:94192
论文导读:关规定,投资方进行的审计。从审计内容上看,主要可分为竣工项目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从审计的组织实施形式来看,一种是由建设单位的管理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审计,另一种是以政府或者投资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除此以外还有建设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工程审计。从审计的范围上来讲,一种是对建设单位进行
施工企业面对的建设单位审计越来越多,审计核减的金额也不断增加,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困扰,面对审计出现的问题,根据本单位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审计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目前,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合同约定,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对其工程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进行审计,来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二是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方进行的审计。从审计内容上看,主要可分为竣工项目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从审计的组织实施形式来看,一种是由建设单位的管理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审计,另一种是以政府或者投资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除此以外还有建设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工程审计。从审计的范围上来讲,一种是对建设单位进行的审计对象,延伸到施工单位的审计;一种是施工单位作为直接审计对象的审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那种审计的结果,对施工来讲,审计核减成了必然的结果。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 审计核减存在的主要争议

1、工程量的争议。一是工程清单数量的问题,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中的量不可能非常准确一致,实际发生的数量超出原投标数量,对于数量上的这种差异,应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依据现场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复核后进行计量结算。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报价,在设计图纸中没有此项设计施工要求,而且在其他单价中也没有包含此项工程的工作内容,但是在施工中发生的。有一种情况是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报价,在设计图纸中有此项设计施工要求,而且在其他单价中也没有包含此项工程的工作内容。一种是在清单和设计图纸中都没有,而是由建设单位下令要求增加的工程量,争议较多的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有时也存在合同内增加较大的工程项目。
2、计量结算的争议。对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一般的情况下是没有争议的,但最近一些地方投资机构委托审计中也对合同单价提出核减动议。主要争议是对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在重新定价上,表现在变更索赔的项目的确定方面。

二、 审计核减与财务制度的冲突

1、收入确认原则。只要其收入可以可靠计量就确认其收入,在已经计量的工程量必然成为施工企业的收入进行确认,作为施工企业财务来讲就可以确认为收入,这点在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明确说明。而审计核减是在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审计核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进行准确预计,建设单位的审计核减是在竣工通车后很长时间进行的,审计核减是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跨年度调减项目收入,必然会形成年度利润虚增,项目整体效益不实,给施工企业很大的经营风险。
有的地方建设单位在投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增加了施工过程的审计,如“在监理初审、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再进行正常支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这种审计基本上没有执行,只是建设单位审核后就进行了支付,审计工作到竣工通车后一并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的审计,对施工企业的成本利润影响不大,一是在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进行及时调整,二是对施工企业的项目整体核算不构成影响。最为重要的是要在源于:大学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施工结束、竣工通车后很长时间进行的审计,这种事后审计对施工企业的成本利润影响很大,一是竣工结算完成后,除与建设单位有债权关系外,与外协队伍、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项目的实际成本也归集核算完成,施工企业项目财务的成本决算也就基本结束,施工企业的成本利润也随之确定。竣工审计的核减就会出现对施工企业项目的收入减少,加大了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
2、具体情况解释难、资金周转难。工程结束后,现场监理已经撤场,施工企业的项目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项目,工程收尾时只有少量的工作人员留在原来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最终结算在通车的一两年后才能结束,而审计也是在最终结算完成后进行。所以,对于当时的情况,特别是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很难解释清楚,审计人员对原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了解不足,有时造成正常的结算也给予审计核减。一个工程项目在没有接受审计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是不予支付工程尾款的,我国相关部委也有类似规定,建设单位审计的滞后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资金压力,同时增加了资金成本,所以,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急于收回资金,放弃了对不合理审计核减的申辩。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的损失。审计核减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达到上百万元,在计量结算后,此项税金就缴纳完成,而审计核减已经计量结算后的工程款就会使施工企业多缴纳核减部分的税金,这部分税金是无法退回的。

三、对建设单位审计的建议

1、正确对待施工企业的地位,合法保护其权益。

2、要合理解决审计与法律以及审计与地方法规、专用条款之间的矛盾。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所以,应当在法律法规上解决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的合法性。
3、要对工程造价的审计做出合理规定。工程造价的审计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利益,是否合理应当及时准确界定。工程造价审计应当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应当安排在工程竣工之后,而应当在建设单位批复后,计量结算之前进行,只要完成计量工作,就应视作合同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对竣工项目的审计应当在竣工通车后一定时间内完成,超出时间就视作对计量结算的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准确进行审计。

四、施工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专项条款中的规定审计应当高度重视,要认真研究和分析,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计,是过程中的审计不要等到竣工以后,需要审计部门审核的要及时审核、签字。
2、要正确套用预算定额,要对国家、地方的法规熟悉,做到依据充分、合理,不要让审计人员感到施工企业“高估冒领”。如果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在过程中进行审计,应及时向审计部门上报资料,如果没有按照专用条款及时进行审计,应当提出进行审计。这样,有利于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