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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住房公积金“诡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神秘学术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959 浏览:74260
论文导读: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各城市面临的普遍困难是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建设资金极其短缺。上海市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机制解决住房建设中的融资问题,职工由此得到实物形式的住房保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住房公积金取消了住房建设贷款,大力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市场化住房体制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资金规模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社会各方贬褒不一,有的专家甚至说“住房公积金是一个诡异的制度”。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管理情况,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广大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中的支持作用后,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神秘。

一、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累计发放各类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多亿元,为2336万户家庭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1年的14.2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当前,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已经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政府免税,单位补助,个人积累,职工互助,低存低贷等方式,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渠道自行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让缴存职工真正获益。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积累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均工资的5%~12%比例,缴存形成的长期住房储金。一是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行政强制,要求各类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二是在个人扣缴一部分的同时,由单位补贴一部分,共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短期来看,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成本,但 “安居才能乐业”,只有留住了人才,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税收减免,个人扣缴部分按规定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补贴部份在成本中列支。不同区域源于:本科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工资收入和缴存比例的差异,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较大差距。按规定,对计缴基数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进行纳税,高收入者多缴存,可以增大公积金的积累规模、加快积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流向中低收入群体,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缓解住房矛盾,也是公积金互助性的一种体现。

(二)个人所有,专项提取使用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住房公积金虽归个人所有,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收入,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专项使用。缴存职工在购建房、还房贷、租房时,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基本住房消费。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或生活特别困难时,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转移到新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存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本息余额,作为养老补充。

(三)互助性方式为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2.05~2.4个百分点。缴存职工通过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节约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当前贷款余额2万亿测算,每年可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减少利息支出400多亿元。另外,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获得了房价增值的收益,这笔账没记在公积金的账面上,却记在老百姓的心头上。
商业银行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会提高贷款利率或贷款门槛,来压缩甚至停办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始终坚持“应贷尽贷”,通过差别化的贷款政策,抑止投资性或投机性购房行为,主要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以武汉市2012年的数据为例,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占贷款总户数的21.6%,贷款金额的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占贷款总户数的10.9%,贷款金额的7.3%;其余为“中缴”人群,月缴交额占缴存总额的48.6%,占贷款总户数的67.5%,贷款金额的65.8%。“中缴”、“低缴”人群相加,其缴存金额为53%,但其贷款总户数和金论文导读:
额占近80%。而且,武汉市2011年1月到2012年7月的新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约占贷款户数的90.4%,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占48.9%,重点支持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维护缴存职工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运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与职工利益不相符合的方面。

(一)保障方式单一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提取和贷款支持职工购房。但住房市场建立后,随着商品房不断上涨,城镇化快速推进,职工的住房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单一的住房保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买得起住房的缴存职工,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难以享受到制度支持。

(二)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无偿上缴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已累计上缴700多亿元。理论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实现全覆盖,廉租房的享受群体也应是缴存职工。但廉租房的实际保障对象中缴存职工很少,占比不到2%。随着增值收益越来越多,无偿上缴的做法,不符合权责匹配原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维护缴存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制度的循环可持续发展。

(三)区域间使用结构不平衡

扣除个人贷款、国债等使用后,全国结余住房公积金9000多亿,以全国设区城市中心和行业分中心近500家计算,平均每家结余约20亿元,与其他单位、行业的货币资产一样,除了,只能存放商业银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情况等差异,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很不平衡。一方面,一些西部城市使用率很低,结余资金闲置在商业银行,资金贬值严重,资金存储的廉政风险隐患大。另一方面,东中部城市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贷款轮侯的现象,今年7月,武汉市本级的个贷率达到98.46%,需要想法设法融通资金,保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本住房贷款权益。 摘自:毕业论文下载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