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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信仰对法律信仰培养一些深思网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27 浏览:22205
论文导读: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显而易见,在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虽然中国从制度层面上讲己经基本属于现代社会,具有现代形态的宪法制度和法律
摘 要 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其原因在于对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过分重视和对作为“软件”的精神性法律观念的过于漠视,也就是说没有形成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最大的阻力。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培养
:A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今天我们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技术规范问题,而是一整套信仰体系问题。经过三十年左右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显而易见,在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虽然中国从制度层面上讲己经基本属于现代社会,具有现代形态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个中国社会,但是从现实层面上讲,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治秩序”,只是在向其转型和过度。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民众确信和信仰的实践基础。其中司法公正对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现实中法律本身及实施的不完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对全民法律的信仰的树立就无从谈起。

二、培养法律信仰的几点建议

(一)程序正义要实现。

所谓程序正义又称正当程序,表现为司法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的过程。正当程序的设立,能使人们对法律的运行,对公正的体验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会正义都由一整套庄重严肃的仪式与程序为桥梁和媒介得以反映,从而使人对法律产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随意的程序形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轻蔑和厌恶。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秩序的最终形成和法律信仰观的最终确立,都依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和守护,而司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正当程序。当然我们坚持程序贯彻的法律是良法,如果是恶法,坚持程序的公正将很大程度上是在助纣为虐。

(二)让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权威。

司法独立是良法得以公正实施的前提,司法过程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法院是法律的最重要实施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正的最后评判标准是独立的司法,这可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有利于社会主体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服与崇拜。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现实中,司法不独立,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近几年来,成风,法院最终判决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制度的建立原本只是为了起到一个桥梁的缓冲作用,而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终审法院”的职能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这有时的司法不独立,则不公正司法也随之而产生。而这种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将导致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否定,直至怂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蔑视。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写到:“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驶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久而久之,就会让社会主体形成一种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无任何威慑力与权威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将产生致命的危害。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圾的大扫帚,扫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求它保社会呢?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而且更需要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体制。否则,如果缺乏体制的保障,即使人们对法律知识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漂亮的摆设,而不能变成真正实用的东西,甚至有可能使法律成为助封为虐的工具,不能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关键就在于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按照司法独立的要论文导读:观应集》写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法律最终是要落实到人去操作的。如果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同罪不同罚、同事不同理、同错不同纠,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有选择地执法,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
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三)应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郑观应集》写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法律最终是要落实到人去操作的。如果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同罪不同罚、同事不同理、同错不同纠,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有选择地执法,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人们心安理得的相信呢?失去对法官、检察官和法庭的信任,那么人们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从而也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去信仰。所以司法人员的素质在法律信仰的培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提高才能更好地贯彻法律,全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才有希望。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