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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诉法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制度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061 浏览:47356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确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制度已经十多年,虽然立法与实务均有长足发展,但现实是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受到过多限制,操作性不
强,使权利沦为口号。新刑诉法对于律师介入的难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细节上仍有许多缺陷,本文旨在指出这些缺陷并提出笔者的
思路,以期得到实践中的重视。
【关键词】新刑诉法;律师会见;律师在场
我国确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制度已经十多年,但现实是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受到过多限制,使权利沦为口号。虽然《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凭
“三证”由看守所安排会见,但没有执行。不仅如此,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成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阻
碍因素。在我国实务中,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辩护权可以说没有落到实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单独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几乎处于
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并且侦查讯问过程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律师介入成为长久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新刑诉法给出了答案。

一、新刑诉法对于律师介入的规定

此次修法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辩护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将律师的诉讼地位由原来的法律帮助界定为律师辩护。
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明确辩护律师凭“三证”会见制度,且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并规定会见不被监听。会见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律师阅卷的范围扩大到全部的案卷资料,可
以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相关案卷材料。新刑诉法取消了涉密案件须经批准才可会见的规定,但第37条第3款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新刑诉法对于律师介入的缺陷

1、对于“不被监听”的理解存在偏差

“不被监听”不够明确,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理解不一。有人理解“监听”属于秘密的手段,既然新刑诉法不予许“监听”那么就可以“公开
”听,既可以采用公开设备听,也可以“有关人员在场旁听”。这就使得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是否包括派员在场的问题。

2、对于特殊案件应当经过批准方可会见的问题

对于特殊案件的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在司法实践中将如何有效实施有待商榷。会见权很有可能因为案件的特殊而被剥夺。会
见权是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之

一、特殊案件更是需要保障权益的对象,这种剥夺是不科学的。

3、侦查讯问律师在场问题

此次修改没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律师有权在场,这也是一大遗憾。

4、既然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

5、律师会见时如果发现嫌疑人有可能被刑讯如何处理?既然不被监听,那么被诬陷怎么办?

三、关于律师介入规定缺陷的方法

1、新刑诉法此规定对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既然是出于保障权益的目的,那么不仅
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无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而且不允许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
2、针对特殊案件,国外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对律师会见权进行限制是符合国际司法的趋势,但是,
绝不能禁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因此,对于特殊案件可以在时间、次数上等方面做限制,但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批准而剥夺权利。
3、在讯问过程中有律师的参与和介入,可以对侦查人员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促进侦查讯问人员文明执法,增强讯问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可有
效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因此,应当允许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
4、新刑诉法将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变为“律师辩护”,就承认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既然是辩护人就应当履行辩护人的一切权利
。按照现行刑诉法第37条之规定律师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
5、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等暴力违法行为,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观的、全面的接触了解到当事人的伤
情。所以,为了保存证据,以便日后摘自:硕士论文答辩技巧www.7ctime.com
主张权利,应当考虑允许律师可以行使录音、录像或拍照的权利,将刑论文导读:
讯逼供等造成的致伤、致残的事实
及时地固定保全下来,为申诉、控告做好准备。同时如果受到相关机关以串供、唆使翻供为名的指控时,辩护律师还可以此作为有效证据,自
证清白。
参考文献:
陈海平.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J].法治研究,2009(9)
陈洪兵.关于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3)
[3]刘爱娇、周自贤.论中国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4).
[4]陈海平.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法规梳理与司法实践考察[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李红.“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与制约——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为参照”[J].北京人民学院学报,2012年(7)
[8]傅林,徐龙崇.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简介:
王倩(1988.—),女,河北承德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