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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法信息权利均衡视角下《档案法》修改怎样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331 浏览:160182
论文导读:
摘 要:在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档案法》面临社会变革中的诸多问题。随着社会、民本社会的全面、深入发展,信息权利均衡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文章从信息权利均衡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档案法》的现实不足之处,进而针对社会公众信息权利均衡的诉求提出《档案法》的修订浅见。
关键词:信息权利;均衡;档案法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ormation period, the “Archives Law” mad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meets many problems. As the full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Democracy, the information rights equalization becomes the focus, and from this angl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Archives Law”. In addi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Archives Law”.
Keywords: Information Right;Equalization;Archives Law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背后折射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已滞后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知情和获取利用的诉求,阻碍了档案信息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以信息权利均衡为旨归,理应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进程中《档案法》修订的重要角度。
1 信息权利均衡对《档案法》修订的意义
信息权利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是信息权和信息法律权利的统一,由信息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构成。信息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子权利具体包括档案信息自由权、档案信息隐私权、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获取权和档案信息知情权等。在多元价值语境中,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而信息权利均衡就是要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和谐互动。在数字时代,信息权利的均衡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档案法》的修订中实现信息权利的均衡是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1.1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体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现代社会,信息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保持档案信息资源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摘自:学年论文www.7ctime.com
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是避免产生“信息鸿沟”、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公平拥有和实现的前提。而信息权利的均衡将有利于社会总体公平与稳定。
1.2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保障信息资源的有序流动。数字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资源成为人们竞相争夺的战略性资源,而其中的垄断、独占等恶性竞争打乱了原有社会信息流通秩序,并因此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在《档案法》的修订中注重信息权利均衡可以缓解由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引发的信息冲突,有助于档案信息资源公平分配、有序流通。
2 《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失衡分析
2.1 档案信息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推动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档案的知情权。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进程的加快,公众知情权意识提升的同时,其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对的知情诉求高涨。
现行《档案法》中虽已规定公民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开放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
2.2 档案信息获取密级确定工作薄弱。对档案进行密级确定,缘于档案的特性和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密级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文件形成领域广泛,其内容不仅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当前档案密级确定工作存在较论文导读:所以关注档案信息公开,关注档案信息获取,是因为:首先,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是信息权利中重要的权利类型,两者相辅相成,是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政府的核心,是现代宪政理论的要求,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政府档案信息究其实质是公有的,具有公共性。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由全体公民所赋予,在政府各项活动
多问题,如定密法规不完善,管理不科学,政策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定密责权不清,监管不力,使定密工作难以落实;密级划分不统一,标识不规范,对密与非密的界限把握不准;文件保密等级“一次定终身”,缺乏动态管理机制等。
2.3 档案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有限。现行《档案法》规定了对国有、集体和私有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但缺乏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甚至没有提到档案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隐私权侵犯。尽管《档案法》所建立的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布的二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弥补隐私权保护规则缺失所留下的法律漏洞,但《档案法》所能给予的保护途径极为有限:首先,公共档案公开制度仅限于禁止利用人首次公开,而不限制公共档案保存机构公开,且未提及利用人在档案已经公开后再次、重新、扩大公开等行为,给隐私权侵犯留下了可乘空间;其次,公共档案的利用与公开制度的区分,未提供给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积极控制权(获得权、更正权、知情权);最后,对隐私权的法律限制和权利救济也没有相关规定。
2.4 档案部门对档案开放时间的自由裁量权僵化。《档案法》的颁布首次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以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规定依法利用档案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档案的公布权作出规定,“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样档案馆就拥有了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惯于保守操作和怯于承担泄密责任的档案部门,常以此作为“挡箭牌”,对原本到期应公开的档案迟迟不公开。“国家一方面积极扩大开放范围,鼓励公众利用档案;另一方面又在制度上牢牢把持着档案的公布权,既违反了法律制定的同一性、协调性原则,也使得利用者进退维谷、无所适从。”[3] 3 基于信息权利均衡的《档案法》修订策略
3.1 充分实现知情权,保障档案信息获取权。之所以关注档案信息公开,关注档案信息获取,是因为:首先,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是信息权利中重要的权利类型,两者相辅相成,是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政府的核心,是现代宪政理论的要求,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政府档案信息究其实质是公有的,具有公共性。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由全体公民所赋予,在政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政府档案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既然公众是政府档案信息的真正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其获取政府档案信息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而保障公众获取政府档案信息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公民广泛参加国家事务的前提,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处理政务。[4]
3.2 完善政府档案信息法律体系。信息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并没有载入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就具有三个典型的特点:第一,所有政府档案信息向公众开放,法律法规明确免予公开的档案不在此列。第二,没必要说明个人要求提供档案信息的原因。第三,可强制实施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信息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实现信息权利全面均衡,让公众真正享有完整的信息权利,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脚步,及早制定位阶较高、可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法》,并建立健全与之相衔接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 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档案信息权利主体涉及政府、组织、公众、档案部门等多个层面,只有相关主体之间相互制衡,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权利的实现。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第一,要在《档案法》中把信息权利进行合理分割,分别授予不同主体,且各信息权利主体权力的范围与大小应适中且相互制约;第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信息权利运行机制,确保信息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5]
3.4 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信息权力主体在没有信息政策(这里的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其他组织为规范信息活动,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措施和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有效管论文导读:精神、范围和幅度,结合信息权力客体的情况,在处理具体信息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信息社会,档案部门愈来愈多借助自由裁量权解决档案信息公开与利用等裁决问题。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得到快速有效执行,客观上需要为信息权利的均衡实现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以避免信息权利主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前束手无策。然而,
理和维护信息秩序的需要,根据信息政策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结合信息权力客体的情况,在处理具体信息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信息社会,档案部门愈来愈多借助自由裁量权解决档案信息公开与利用等裁决问题。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得到快速有效执行,客观上需要为信息权利的均衡实现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以避免信息权利主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前束手无策。然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正当行使能产生积极效应,不当行使则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适当地规制自由裁量权,施行弹性行使制度。
参考文献:
冯仿娅. 数字时代的信息权利期待[J].图书馆论坛,2007(12):82~85.
杨智勇,白原.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谈《档案法》的修订[J].档案与建设,2007(9):14~16.
[3]胡明伟等.从开放与利用角度谈《档案法》的修订与完善[J].档案天地,2008(3):52~54.
[4]周淑云.阐述信息获取权的宪法基础[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 (2):4~7.
[5]张春春.信息权力制约与信息权利保障研究[J].图书馆论坛,2009(10):38~41.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历史系 来稿日期:2013-04-19)源于: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