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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财税BT项目财税不足初探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933 浏览:154514
论文导读:
摘要:BT项目是一种比较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多适用于政府公益类项目、民生项目的建设,在当前监管层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的大环境下,对BT项目的投资人和承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BT项目的运营,从风险管控、财务核算、税收管理三个方面梳理了BT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应对策略,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BT项目 风险管控 财务核算 税收管理

一、BT项目的概述

BT项目即“建设—移交”(Build-Traner)的缩写,属于BOT的衍生形式,指一个项目由投资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二、BT项目的风险管控

2012年12月,中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以下称“463号文”),“463号文”的出台,表明了监管层对融资平台公司“城投债”去财政化的监管思路和决心,对BT项目投资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投资人风险评估能力的要求提高,投资人对BT项目的风险评估应从过去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单一评估转变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偿债能力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综合评估;另一方面,对投资人融资能力的要求提高,对于预算外的投资项目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作为BT甲方的项目,投资人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或需要付出更高的贷款利率,还需要提供更有效的担保方式。
由此,对于BT项目投资人,必须加大对BT项目的风险管控,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加大对项目的调查力度,重点关注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是否有资金实力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综合评估(包括财政资金收支状况及地方经济基础)。承接BT项目前须认真审查项目规划、立项等审批手续的合法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梳理历史回购状况及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注重审核合同内政府回购担保承诺,争取列入切实可行的回购承诺;
2、争取在合同中引入保险条款,适度转化部分风险。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积极争取加入有利于投资人的承诺、保证等条款,以降低风险。保险条款有利于在导致合同纠纷的事项发生时,尤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谨慎创新BT模式,可借鉴国际上项目融资的通行做法,通过设定有限追索权等方式隔离并降低自身风险;
4、引入联合投资人,提升资金实力。通过引入联合投资方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投资人自身的筹资难度,保障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到位。可以选择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等引入作为联合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明晰合作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BT项目实施中的财务会计核算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基层的财务工作人员对BT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的方法比较陌生、不清晰,对于收入确认方法、涉及的核算会计科目等均存在疑问,本文简单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BT项目财务会计核算一般分两种模式:
一种是投资建设方投资并且自行施工建设,对于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总成本。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归集建设期间项目的投入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包成本、机械使用费等)。
另一种是投资建设方不参与工程施工建设,应按照建造过程源于:毕业论文致谢词www.7ctime.com
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金融资产,会计核算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由于BT项目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多超过1年),在建设期应在“长期应收款”科目中归集所发生投入费用,核算内容包括支付给相关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和发生的借贷的银行利息等。工程审核定价后,以审计确定回购所需款项的基数被计入到“持有到期投资”科目中,“长期应收款”与“持有到期投资”两个科目之间出现的差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投资回报以后收到的业主回购资金与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四、BT项目的税收管理

论文导读:
 BT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到目前为止,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出台专门针对BT项目投融资建设业务的税收政策法规,在BT项目税收征管实践中,各省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给拥有多区域投资建设项目的大型投资、建造企业的税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异如下:

1、BT项目的流转税计征税目存在差异

对于BT项目的流转税计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BT模式是建筑企业垫资建设的行为,包含融资与施工两个部分,从这个角度出发,首先施工方分期收回的工程款应视为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合计,税务机关应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利息部分不按营业税征税;第二种是: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2、BT项目的流转税征收操作方式存在差异

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各地税务机关对BT项目按余额征收营业税存在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回购时按回购金额全额开票并纳税,在汇算清缴时抵扣分包工程已缴纳的税金;第二种是:直接按照回购金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开具并纳税。税务机关对税款抵扣控制非常严格,不论哪一种方式,税务机关都会要求BT项目总承包方,以及所有参与BT 项目工程建设的分包方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由当地税务局,同时还要求参建人相应手续,提供合同备案资料。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没有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分包商的纳税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分包商没有在当地纳税,合同管理、管理也不符合要求,从而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分包税款不能正常抵扣,加重了企业税负。

3、BT 项目收入确认存在分歧

一种情况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BT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会计核算应在BT项目建设期按照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有助于真实地反映和披露BT项目的会计信息,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对于投资建设方投资并且自行施工建设的情形,投资建设方需要垫付资金投入建设,资金压力原本就比较大,如果还需在建设期交付大额的营业税金和所得税势必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一旦收入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形成,同时确认了利润,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样形成,投资建设方必须储备足够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税款支付,这对投资建设方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目前无专门针对BT项目特殊的营业税、所得税征收规定,该矛盾尚无妥善的解决方案;
另一种情况是:以收讫工程结算收入款项当天作为BT项目利润的确认时间,在建设期内,收入与支出确认相当,待实际收到回购款时调整收入、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相对来说延迟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时间。
鉴于以上普遍存在的纳税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问题,投资人和承建单位需要及时做好税收筹划,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和征税机构尽早进行积极、全面的沟通,尽量争取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的模式,同时如果存在总分包合作关系的项目,在分包合同中务必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分包商的纳税行为进行约束,避免重负纳税的问题。务必将财务核算和税收筹划有效结合,依法缴纳税款,合理避免纳税风险。
五、结语
BT项目作为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的一种有效模式,政府也在逐渐规范和科学地进行管理,以利于促进BT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健康发展。建造类企业作为BT项目主要的投资者和建设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加强风险管控意识,尤其是在新政下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管控,在合同执行中,处理好财务核算管理和税收管理,为BT项目的顺利执行保驾护航。
由于BT项目的建设模式尚未形成统一的严谨的管理体系,对BT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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