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谈查办检察机关查办贪贿案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590 浏览:61494
论文导读:案件可以采取技侦措施;其二,严格技侦措施使用的必要性审查,只作为常规侦查措施无法达到侦查目的时的补充手段;其三,审慎技侦措施使用的比例性,只限对必要相关人使用、只限于侦查必要的内容。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宽”的体现

(一)立案阶段。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除如前文所述应贯彻“严”,也要

摘 要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试做分析。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贪污贿赂案件 理 释法说理 监督制约
:A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严”的体现

社科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腐败问题严重”一直处于城乡居民关注的城市社会主要问题的前两位。 当前社会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反映了我国当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两者同时又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奠定了应严厉查办的基调。

(一)初查阶段。

由于反贪侦查资源的有限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时,即使一直向百分之百的案件初查结案率努力,仍无法达到有案必查、每案必果的理想状态。在现实条件面前,检察机关必须分清贪污犯罪案件线索的轻重缓急,把握层次。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初查阶段应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单纯业务主义倾向,运用区别对待政策,从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突出办案重点。
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源于:毕业总结范文www.7ctime.com
群众反映等方面因素,在线索排查的轻重缓急上区别对待,实现有限侦查资源的最优配置。其一,对影响大、震动强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要严格缜密进行初查,深挖窝案串案;其

二、整合资源优先查办件隐患大及重复信访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

(二)立案阶段。

初查终结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是否立案这一问题上不存在是否“宽”处的考虑余地:
其一,初查终结时,犯罪事实尚未明确证实,犯罪数额、动机、损失程度、是否退赃等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节尚需经侦查活动予以考虑,此时无“宽”处的理由;其二,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实践中,往往从小案窥见大要案、窝串案,对于影响恶劣、群众关心的小案要坚决依法,对于其他满足立案条件的小案件,也要善于“抓小案挖大案,提高从形似小案的线索中深挖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的水平” 。

(三)强制措施适用阶段。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的阶段,要牢牢把握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明确强制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对满足符合拘留、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应坚决予以拘留和逮捕,亦即宽严相济政策之“该严则严”。
其一,对于情节严重,拒不认罪、退赃,畏罪潜逃,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予以拘留或逮捕,保证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目的。其二,对于情节虽不严重,但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行为,不予羁押有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之虞的,也应果断予以拘留或逮捕。其三,对于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进行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拘留或逮捕。

(四)侦查措施运用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利,改变了之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措施过于常规化、侦查手段相对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与复杂化过于落后与保守,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等特点不相称的窘迫局面。新法的修订后赋予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权利也与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败公约》的要求趋于一致。
为了揭露和证实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尤其是对于重大、复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当务之急是解决技术侦察措施适用标准明确化与具体化的问题。其后,在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方面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严”处的手段:其一,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侦措施;其二,严格技侦措施使用的必要性审查,只作为常规侦查措施无法达到侦查目的时的补充手段;其

三、审慎技侦措施使用的比例性,只限对必要相关人使用、只限于侦查必要的内容。

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宽”的体现

(一)立案阶段。

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除如前文所述应贯彻“严”,也要防止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教条地归为犯罪。
其一,慎重对待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免因政策、法律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规定模糊,影响立案,进而影响改革发展大局;其二,实事求是看待腐败问题论文导读:押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考虑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三,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有重要转变,并且不羁押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其四,逮捕后仍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三、完善机制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源于:论文格式模板www.7ctime.com上一
,对特定领域、行业内的案件,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惩治少数、挽救多数,防止打击范围过大;其三,考虑认识法律的滞后性,对符合政策但政策与法律矛盾的,应从稳定和谐的发展大局出发,不以犯罪处理。

(二)强制措施适用阶段。

检察机关在立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普遍为先拘留后够罪则报捕,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不够重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并通过批捕部门为案件把关;其二,寄希望于羁押性强制措施能够击碎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利于取得口供;其

三、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串供等情况发生,保障办案安全。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尊重和保障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规后,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新审视强制措施适用阶段的一些做法时,应清醒认识到: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同时考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尤其要慎重把握最为严厉的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
其一,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偶犯,应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二,对于犯罪情节虽严重,但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悔罪的,并且不羁押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考虑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三,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有重要转变,并且不羁押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其

四、逮捕后仍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完善机制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源于:论文格式模板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