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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与运作模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457 浏览:37576
论文导读:有弊端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

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

摘 要:本文着眼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深入论证,得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继而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从传统方式、新思路新方法、解决方式间的协调与衔接、组织保障四个层面进行构建,以期推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机关;角色定位;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标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几点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

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信访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一、公益诉讼方式

针对当前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环境污染以及政府社会管理过程中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并且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依据法律监督权主动介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评语www.7ctime.com
入纠纷,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追诉违法行为,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使得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二,暂缓起诉和社区矫正方式暂缓起诉和社区矫正是具有明显检察特色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其适用范围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论文导读:与诉讼外方式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诉讼外方式有着脱离诉讼方式的独立地位和特殊价值,在实践中对绝大多数社会冲突起着化解与消弥之作用。但诉讼外方式也远远不能为诉讼方式所取代,诉讼方式应当成为诉讼外方式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诉讼外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离不开诉讼方式的支撑,两者相辅相成、兴衰与共,共同形成一个良
该制度旨在为犯罪人提供一个在非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这一制度有利于被追诉者的人格矫正,加速其复归社会的进程,既能起到不起诉制度所缺乏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矫正作用,又比起诉制度更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
(2)探索新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一、多元化诉求表达机制

实践证明,社会矛盾纠纷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要主动联系人民群众,在掌握社情民意中畅通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最终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

二、刑事和解与民事行政和解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以一种非刑罚化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改造,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民行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针对不构成抗诉条件或不宜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又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机制。民事行政和解制度以当事人双方为中心,使当事人双方花费较少的时间、精力来处理纠纷且达到较源于:论文格式标准www.7ctime.com
好的效果,无疑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三、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欧洲国家,其主要含义是指当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辜受到伤害,被告人无力作出赔偿,由国家给予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予以困难救助或合理补偿的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检察机关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与衔接
上文所述的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运作模式的方法体系。在检察机关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与衔接中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建立科学完备的纠纷分流、督办机制
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纠纷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经过初步审查后,根据职权划分,转交本院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院处理的案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控申部门要对控告申诉案件进一步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有效的督办机制能够防止推诿、扯皮现象,避免使信访工作流于形式,避免矛盾纠纷得不到真正有效解决。
(2)正确认识诉讼方式与诉讼外方式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诉讼外方式有着脱离诉讼方式的独立地位和特殊价值,在实践中对绝大多数社会冲突起着化解与消弥之作用。但诉讼外方式也远远不能为诉讼方式所取代,诉讼方式应当成为诉讼外方式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诉讼外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离不开诉讼方式的支撑,两者相辅相成、兴衰与共,共同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有效机制。[2]
(3)注重释法说理与调解疏导
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实现释法说理与调解疏导相结合。
4.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组织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组织保障。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除了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之外,还应当通过设立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方式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支撑。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是多元化诉求表达机制的有效载体,是刑事和解、民事行政和解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前沿阵地,是释法说理、调解疏导的重要平台,是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强有力组织保障。
注释:
[1][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63.
[2]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2.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