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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检察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534 浏览:73266
论文导读:
[摘要]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时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民众所关心的热门话题。党在总结长期以来维护社会治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并开始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是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的理解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北大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前提。“宽严相济”就是“宽”和“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通过“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具体来分析,“宽”讲究的是刑法的宽大、轻缓、感化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三是非犯罪化。“宽”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宽大与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严”是指严密、严厉。讲究的是刑法的惩罚、震慑力,对犯罪分子施以严厉刑罚。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但“严”并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而是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也不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济”讲究的是“宽”与“严”的相互协调、相互依附的联系。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宽”也就无所谓的“严”。当然无“严”也就没有所谓的“宽”。“宽严相济”是以宽济严,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也是以严济宽,是通过严以体现宽,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注意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例如,对轻微犯罪从宽也不意味着是一概从轻、不予追究,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即使轻微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犯罪从重也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对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念在其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宽大的一面,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严厉刑罚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和体恤。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两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二、宽严相济的必要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灵魂,它对刑事法治建設有重要的指导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我国司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斗争,强调从严从快地惩治犯罪,虽然达到了沉重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目的,但在过程中出现了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設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和谐即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法治的和谐则严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刑罚适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面对犯罪所呈现的高发态势,犯罪数量所的激增过程,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三、宽严相济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既要体现严,也要体现出宽。结合目前职务犯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的原则。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依论文导读:
法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在案件的线索初查阶段的适用

初查工作是当前查处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要严把案件的立案关,对于一些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和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慎重对待,对社会危害不大,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轻微犯罪事件,尽量源于:毕业论文致谢词www.7ctime.com
不用刑事措施。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查处应当及时、快捷,如果是不及时处理这些线索,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权威,更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应当及时、积极排查案件线索,深挖窝案串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大案要案,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预防犯罪,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

(二)“宽严相济”在案件侦查阶段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措施,而在侦查过程中,一是要慎用、少用强制措施。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又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且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无论轻重,也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好友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二是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立即采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且态度坚决;三是对于在案件初查阶段百般抵赖、顽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经过教育转变了态度,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三)“宽严相济”在侦查终结阶段的适用

主要是正确地运用移送起诉和移送不诉措施,起到“惩防并举”的效果。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又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运用移送不诉的处理办法;对于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移送不诉。对于应当移送起诉的,也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

四、“宽严相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罪要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处以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暂缓起诉。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符合“两高”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性化办案,减少不和谐因素。
司法实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处处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和保障案件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批捕、公诉和侦查活动中要注重充分考虑到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設备等等。
“宽严相济”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中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源于:论文库www.7ctime.com
效果和社会效果。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传统刑事政策的内容,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五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