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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欧洲论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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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欧洲各国已经发展到了相对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阶段,它们对欧洲一体化和消费者保护法都很重视。同时,二者的发展完善也体现出相互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方面更是表现出相互交融的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和谐局面。从总的方面来讲,欧洲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对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或者消保法)一体化为提升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和高度都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消费者保护的有效开展反过来又较好地促进了一体化的进程。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指令的推行,必将把欧洲经济一体化推进到一个更深层次。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在整个欧洲一体化(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全方位的领域)的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是马前卒和火车头的带动作用。而对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完善,正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为主线,以中欧法律的比较为研究方法,论述了二者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保护;一体化

一、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和谐统一的总体表述

消费者的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其一,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将各成员国原有水平不一的消费者消费活动的自主性、平等性、安全性, 拓展提升到欧盟一体化的区域内,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是一体化中欧盟公民权利的体现。其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一体化密切相关,欧盟的消费者保护促使欧盟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标准趋于一致,从而有利于欧盟一体化市场中贸易壁垒的消除。其三,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形成了新的行为约束机制,加强了对内部市场的社会控制,同时促使社会结构的合理分化,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促进了消费者的社会化进程,从而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生长点。
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方面。欧盟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建立起最终包括单一货币在内的经济和货币联盟,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高水平就业,并实现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每个欧盟消费者来说,欧盟的目标是:通过实行欧洲联盟公民身份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国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此目标,欧盟实施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并开展与此相关的行动。如: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将动物保护与植物保护纳人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将消费者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之一,为实现高水平的卫生保护而努力;将信息社会中消费信息传播、消费者教育列为工作框架的内容之一,为教育、培训事业和各成员国的文化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民事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使消费者在跨国投诉、庭外调解等方面有法可依等等。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一方面整合了欧盟市场,另一方面,使欧盟消费者切实触摸到一体化的脉搏,感受到一体化给他们带来福利的提高和生活空间的扩展。

二、欧盟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依托欧盟消保法进一步得以提升和完善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实现欧盟公民权利的重要部分,此观点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一再得到重申。它具体包括以下目标的实现:(1)确保消费者利益在欧盟政策的发展延续中得到充分的重视;(2)强化一体化市场的透明度;(3)提高在一体化市场中流通的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4)在商品技术含量不断增加, 信息汇流不断丰富的今天, 特别强调要增强消费者保护自己利益的信心;(5)发展欧盟委员会与代表消费者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对话系统。1997年6月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简称《阿约》) 是对此前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简称《马约》)与《罗马条约》的进一步修正和发展。这次修正使欧盟消费者的社会权利进一步扩大,同时,欧盟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决策权强度也加大了。《阿约》推进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消费者公民权和欧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决策权的实现进程,为在欧盟层次上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准备了更佳的条件。《阿约》有不少条款是关于使欧盟更加贴近其公民,加强一体化与欧盟个人成员的相关性的。这表明欧盟更注重欧盟消费者的意愿,也更加关注他们的权利。《阿约》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欧盟公民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如第一章强调自由、、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法治等原则,均为欧盟消费者利益保护行动的基础。具体探讨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机论文导读:由。市场壁垒,可以成为一把双刃剑,伤害或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此,人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四、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欧盟消保法逐渐成为新的社会增长点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浩浩荡荡的声势,它促进了欧盟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消费者多层次需要的实现和消费者的全面发展。总的说来,欧盟消费者保
制,可以看到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保护了欧盟公民权利,它使欧盟公民在欧盟的整体范围内享有更大的自由。
首先,它保护了欧盟消费者消费活动的自主性。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享有广泛的自主性,例如:消费者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偏好安排饮食,可以按照自己各自的兴趣和爱好消遣闲暇时间。欧盟区域内各国、各地区, 各民族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传统习俗穿戴服饰,从事与信仰宗教有关的消费活动。总之,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适合自己特点和需要且合理合法的物质消费生活方式和精神消费生活方式。购买行为是消费活动的构成要素之一,消费者活动自主权还应包括购买自主这项内容。欧盟的消费者是否购买某种商品,是否需要某种劳务,属于个人决策的范围,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以欺骗劝诱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经营者如果以广告误导消费者;或者国家之间以武力威胁,强迫对方购买某种商品;或者以其他不平等的方式威胁强迫消费者支付某种费用,都是对消费者自主性的危害,就形成了消费者问题,这是欧盟《消费者法》以及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不允许和必然受到制裁的行为。
其次,它保护了欧盟消费者消费活动的平等性。欧盟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在消费领域中,它表现为消费者消费生活的平等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任何组织、企业、个人必须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决不能把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等作为商品交易中的祛码。在面对任何一个消费者惠顾时,营销者应该遵循欧盟所规定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童叟无欺,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商店对非本地或非欧盟公民的消费者,因语言或文化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歧视, 也是对消费者消费活动平等性的危害。另外,营销者在、质量等商品指标的解释说明上,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性能、产地、质量的认识。总之,要真正做到平等性在交易活动中的全面实现。摘自:毕业论文目录www.7ctime.com
欧盟于1999年8月1日正式取消了禁止英国牛肉出口的决定。10月初,法国认为英国对疯牛病控制不力,为保护本国消费者健康,法国宣布暂不进口英国牛肉。英国指责法国违反欧盟决定,多次表示要向欧洲法院控告法国。于是欧盟委员会下属的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责令科学委员会专家进行检验。经检验, 证明英国牛肉已合乎欧盟有关的食品规定,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但法国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理由再次拒绝进口英国牛肉。欧盟委员会曾提出,法国必须在10月16日之前解除对英国牛肉的禁令,如果法国仍然坚持这一禁令,欧盟委员会将正式向欧洲法院提出诉状,控告法国违反欧盟统一大市场内商品自由流通法律和拒不执行欧盟作出的对英国牛肉解除禁令的决定。10月1 6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向欧洲法院控告法国。虽然英法已就解除英国牛肉出口禁令的问题"接近达成一致",但欧盟委员会仍然坚持提出起诉,因为法国已经超过了欧盟设定的解除禁令的最后期限。"英国牛肉"事件说明,没有一个市场不存在屏障,任何屏障的设制和消除都可以用消费者保护为理由。市场壁垒,可以成为一把双刃剑,伤害或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此,人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

四、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欧盟消保法逐渐成为新的社会增长点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浩浩荡荡的声势,它促进了欧盟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消费者多层次需要的实现和消费者的全面发展。总的说来,欧盟消费者保护行动对一体化进程起了促进作用。它形成的社会生长点给一体化的社会运转提供了正向的功能。
社会控制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形成了新的行为约束机制,加强了欧盟对内部市场的社会控制。通过消费者保护行动,使得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修改、补充了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并在欧盟的统一协调下,完成了跨国投诉与赔偿等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欧盟在欧共体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的消费者政策,现在仍在不断补充和完善。根据欧盟委员会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的分类,这些政策涉及各个方面,如提请法律诉讼,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消费者信贷,消费者教育,人身伤害事故,远距离销售,上门推销,法律实施,欧元,金融服务,销售服务与质量保证,信息社会,强制执行,组团旅游,标识,产品责任,产品安全,分时制度(ti m e s har in g ),非公正合同条目等等。[4]为了迎接全球信论文导读:费者保护行动促使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分化,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网络。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最强有力的组织是欧盟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它从最高管理层的角度实现了保护功能。在欧盟委员会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保护的第二十四专门事务部(D G XX IV ), 其中又分为消费者保护政策司,科学健康意见司
息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欧盟又新增加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内容。欧盟有关法规明确指出,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启动庭外调解程序。对任何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向生产、经销企业要求查询,被查询的企业必须答复查询人。消费者有权向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质量仲裁,欧盟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也可以委托科学委员会的专业分委员会进行质量仲裁,企业同样有权申请质量仲裁,如果有问题, 有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欧盟详细的保护政策,为完善消费者利益的社会保护机制提供了依据。
结构分化消费者保护行动促使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分化,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网络。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最强有力的组织是欧盟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它从最高管理层的角度实现了保护功能。在欧盟委员会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保护的第二十四专门事务部(D G XX IV ), 其中又分为消费者保护政策司,科学健康意见司,横向问题协调司和食品与维生素司。[5]每一个司下面又分设若干办公室执行具体工作。针对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若干技术问题,欧盟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专门成立了由各国专家组成的科学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分设九个分委员会:钢铁分委员会,食品分委员会,动物营养分委员会,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分委员会,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维生素标准分委员会,植物分委员会,纺织品和非食品分委员会,医药产品与药品设计分委员会以及毒品与环境分委员会。
科学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争执,国与国的贸易摩擦中具有权威性,欧盟委员会就是根据科学委员会对英国牛肉的鉴定意见裁定法国必须接受英国牛肉进口的。一个运转有效、有法可依的消费者保护科层组织,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一体化内部市场的发育与发展。欧盟消费者保护部除了政策制订外,还负责协调各国的和跨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活动,使欧盟内部消费者组织连接成一个保护的网络,确保消费者利益在一体化市场商品大流通、人员大流动的背景下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机制优化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促进消费者的社会化进程,对消费者进行了积极的引导式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的行动往往是自发地和个别地开展,只是消极地、被动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动进行抵制,一般没有上升到自觉、主动地组织起来进行保护活动的水平。欧盟的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通过各种宣传教育途径,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并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自觉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欧盟委员会各部中最早建立网站的就是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在网上,消费者可下载消费者投诉申请表,并咨询有关问题;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文件也挂在此网站上,供消费者查阅;网站还提供各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负责人姓名、电话、组织的地址,以便消费者访问咨询。在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欧盟有关官员还在网上与消费者讨论问题。该部在《1999一2001年消费政策行动计划》中指出,由于市场全球化和通讯的革命,市场服务消费者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因而在未来的三年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愈加重要,面对这个挑战,欧盟将加强对消费者的社会化,尤其是加强对消费者观念转变的教育,使消费者熟悉、掌握被电讯技术革命引导的市场营销方式。该行动计划还针对欧盟成员国的状况指出:老源于: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人、年青人、失业者、长期患病者、低收人者、少数民族、没有接受过正式教育的人都属于消费者保护的重点对象,他们属于易受伤害人群,应辅之以特殊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阿姆斯特丹条约》重申了在一个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中增进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欧盟将在未来时期中做到:为全欧盟的消费者传达一个强有力的声音,表明他们的愿望,将欧盟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水平层次再进一步提高,在统一市场内全面尊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保护成为欧盟一体化的坚固基石。

五、欧盟消保法的新指令对一体化的发展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促进

欧盟《公报》于2011年11月22日刊登新消费者权益指令。新指令将于2011年12月13日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4年6月13日前,把指令条款转化为本国法例。欧盟理事会已于2011年10月10日正式通过该指令。新指令将加强欧盟二十七国的消费论文导读:
者权益,并适用于所有消费品销售,包括网上及传统交易模式。近年来,欧盟各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发展较各成员国本国内的发展逊色,尤以网上销售为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消费者保障规则存在差异。新指令旨在通过统一各国多项消费者资讯规定及商业对消费者规定,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新指令希望藉着减少各国法规之间的差别,消除影响贸易商和消费品交易的障碍,以及减低遵守法规的成本。
以下是新指令的要点:
1、消费者的退货期由合约订立后的7日,延长至14日。消费者可以任何理由向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包括消费者改源于:硕士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变主意,也可不说明理由。若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提供有权退货的资讯,消费者的退货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退货期由消费者拥有货品开始计算,目前则以订立销售合约后开始计算。若消费者决定退货,销售商必须在退货后14日内退款予消费者。不过,若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告知退货所需费用,费用则由销售商承担。
2、无论消费者在欧盟境内何处订立远距离销售合约(如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标准的退货表格,方便退货。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其他资料,如售品及服务的主要特征、联络资料(公司名称及地址)以及售出产品或服务的(包括额外费用)。禁止网上购物网站为上网购物的消费者使用与额外服务相关联的预先勾选方格--通常如果消费者不愿额外付款,他们都不会勾选。信用卡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的额外收费,不得高于提供有关付款安排所涉的成本。
3、数码产品方面,有关数码内容的资料必须较目前更加清晰,如数码内容与硬件及软件的兼容性,以及所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如限制消费者复制数码内容。消费者有权退回所购买的数码内容,如音乐或视像下载,但仅限于开始下载内容之前。
新指令旨在统一各项相关法规,方便远距销售。以上提及的远距销售及非店铺式销售合约规定期望可缔造一个公平交易环境,并增强消费者信心,特别是透过互联网进行交易。

六、欧盟消保法与一体化的和谐共进对中国的借鉴

1、立法原则方面

应确立消费者作为被援助的弱者地位, 在立法时应对消费者作出具有倾向性的规定。对于民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应当作出适当限制,减少不公平契约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应当建立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引进了严格责任制度,但只是部分适用,对于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制,而对于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长远角度来看应当将严格责任制在产品责任法中全部适用。

2、具体措施方面

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任务很重,市场上产品质量问题、假冒商品问题、计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污染问题都是急待规范管理解决的,网络销售更是一个眼下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处理这些具体问题方面,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蓝本。例如:统一质量与安全标准。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已建立了一套有关质量与标准的法律制度,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立法还不够全面,如药品、化妆品、玩具、汽车等的具体规范还不够。对于商品的概念应扩展到服务业。商业社会中,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中国服务业正在蓬勃发展,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对于商品的管理除了静态的管理以外,还应从商品的流通入手,保证销售的是安全有效的商品。还有正在起步中的电视销售和邮购等,这些行业在中国都有着广阔的市场,这些销售方式中的消费者多处于不利地位,如何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立法者的当务之急。

3、标志制度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一个问题是标志不统一和标志不实。因此,统一规范不同种类的商品标志是一项急待完成的工作。这方面,欧盟的标志制度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

4、信息交换制度

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很好地利用了信息交换系统,为市场信息的反馈、职能部门的管理提供了一条快捷的通道。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应使用先进的信息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效率。
5、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法制尚待完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很多方面还未引起重视;同时有些消费者个人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为此,在我国更应发挥的作用。除了现有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市场反馈的功能以外,还要加强作为消费者代表的功能:一方面,消费者协论文导读:张彤.欧盟法概论.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09.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85.European Commiss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3,(1).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Consumer Rights in the Single Market.2004:11- 1

2.作者简介

会要主动帮助消费者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从法制上认可消协的此种功能,如在消费者因受损而进行诉讼并获得司法救济时许可消协帮助或参与的权利;在某些类型的诉讼中确立消协的起诉权利等等。
七、结语
通过对欧盟消费者保护体系的考察,不难发现它对欧洲一体化的促进作用,欧洲一体化作为欧盟建立的基础和根本目标,它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也同样十分完善,也正是这种良好的协调统一,才使得欧盟范围内27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在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中,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另一个方面,显而易见,我们与欧盟之间的差别和距离还是十分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适当的消费者保护制度的配套。无论是从制度上与国际接轨还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借鉴欧盟成功的经验,发展和健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进一步有效发展我国参加的区域性合作都是必要和紧迫的课题。
参考文献:
王宪磊.当代世界经济与欧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16
张彤.欧盟法概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09.
[3]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85.
[4]European Commiss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J].2003,(1).
[5]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Consumer Rights in the Single Market[M].2004:11- 12.
作者简介:韦灵伟(1975-),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博士生,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