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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基本论述理由流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781 浏览:35711
论文导读:发达,经济与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各种安全问题也接踵而至,现代化是各国进入风险社会。正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面临来自刑事实践的严峻挑战。面对风险社会出现的诸多安全问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又称安全刑法,与风险社会理论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它对于解决风险社会出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做了极为重要的修改,这些修改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研究不可以仅仅止步于此,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对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持有;不作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所普遍关注的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各国的国际形象,更是是关乎一国民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途径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久前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食品安全类犯罪作了较大修改,希望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重大问题。但是如今,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行为日新月异,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而是扩展到运输、加工以及监管环节,因此,我国刑法另立新罪也迫在眉睫。但是要在实践中另立新罪的话,必须先从理论上解决这一立法难题,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需要我们不仅仅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基本理论要深究,更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整和调节。下面,笔者将会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理论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风险刑法理论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随着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以及工业大生产高度的发达,经济与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各种安全问题也接踵而至,现代化是各国进入风险社会。正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面临来自刑事实践的严峻挑战。面对风险社会出现的诸多安全问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又称安全刑法,与风险社会理论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它对于解决风险社会出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行为犯,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也与风险刑法理论的宗旨相符,可以说风险刑法理论就是此类立法的理论源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此规定,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中毒或其他现实危害结果,也构成此种犯罪,显然这属于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只要造成潜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正是符合了风险刑法的预防性之特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只要有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造成危险或者是现实的危害后果,这就使此罪成为了行为犯了。以上两种就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最主要的罪名,这两种规定都与风险刑法的理念相一致,都旨在把犯罪构成的时间提前到造成严重后果之前,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防止亡羊补牢式的结局。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之探析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权利。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食品的公共安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一旦爆发,首先必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而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无疑要比破坏食品卫生秩序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秩序可以通过规制和惩罚来恢复,而受害人的生命则永远无法恢复。在风险社会中,有毒有害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等往往是通过销售渠道销售到市面上被大量或部分的购买者购买供自己或家人朋友食用,经过这几个阶段有害食品被进一步传播出去,风险和危害也被进一步扩大化,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后果不堪设想。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

以前,很多学者认为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都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和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当下在食品卫生领域严重恶化的情形下,应当从规制实害前移至规制风险,这样才可以实现对公众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因此,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指作为,还应当包括不作为甚至是持有。
(1)作为。作为是比较主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表现形式,囊括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不少学者认为,只有生产或者销售了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卫生论文导读:为犯,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仍属于作为犯。不作为并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不代表不作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会小于作为带来的危害。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不同,它是由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是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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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相关对应的犯罪,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认为食品的威胁主要来自生产、销售以及监管层面的认识才过于狭窄会削弱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食品不仅仅会经历生产和销售的渠道才进入市场,中间还会经过加工,运输和仓储等阶段才会最终出现在商品销售市场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食品从开始加工生产到运输销售都加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中,将规制范畴扩大符合降低和消除人们对于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的不安感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之目的的需要。
(2)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罪中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就属于不作为犯,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仍属于作为犯。不作为并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不代表不作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会小于作为带来的危害。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不同,它是由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是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形态的前提只能是该行为人存在特定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具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除了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加工者等一系列参与到食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业者,因他们的不作为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也应当被纳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作为形态的范畴。
(3)持有。持有型罪名是风险刑法法益保护前置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将持有犯罪的对象限定在毒品,伪造物以及武器上,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在列,持有对象的范围极为有限。持有对象的范围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各国立法存在一些差异完全可以理解。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持有的对象还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未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