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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共设施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理由学术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95 浏览:17575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职能的日益增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和加速,国内公有公共设施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由公有公共设施引发的损害赔偿的案件也纷至沓来,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使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颇为头痛。理由有二,一是定性困难,其引起的赔偿责任性质纠缠不清,民事赔偿责任,抑或是行政赔偿责任?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二是处理困难,如果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赔偿主体,标准,范围,归责原则均无明确规定。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地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作为一种赔偿责任纳入其中。本论文认为这一类案件性质应属于行政赔偿,借鉴国际的通行的立法及实践,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内。首先,适用民事相关法律确定赔偿责任有其局限性。行政机关的活动分为行使权力(如行政处罚)和提供服务(如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保养与维护)两种行政行为,展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而在现代,公民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依靠性和需要性愈演愈烈,才得以满足其基本存活的需要。为了保证公民的福利,现代国家有义务设置公有公共设施以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公民有受用公共服务,享受政府提供福利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国家没有履行这种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合理照顾及安全注意的义务),即为不作为违法,国家需要对因其设置不力或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论述,介绍了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公有公共设施行政赔偿责任的相关论述及探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与作用;第二部分浅析了我国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引发的损害不足构建行政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的行政赔偿责任提出了立法倡议,并浅析了最核心的不足-归责原则,通过比较浅析并加以论证,得出我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提出了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应注意的不足。目前根据我们根据近况的需要,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范筹已经迫在眉睫。而现已获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依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应当重新修整和改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中明确公共设施致害这一类赔偿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配套规定加以改善。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论文行政赔偿论文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4-5
ABSTRACT5-9
绪论9-11
1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论述11-21

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11-17

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概念11-15

1.2 公有公共设施的行政侵权之性质15-17

1.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论述借鉴与近况浅析17-20

1.2.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论述变迁17-19

1.2.2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立法评析19-20

1.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和作用20-21

2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1-25

2.1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必要性21-22

2.2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行性22-25

3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立法倡议25-35

3.1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25-28

3.

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论述基础25-27

3.

1.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现实基础27-28

3.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方式选择28-31
3.

2.1 归责原则的争议及各种学说28-30

3.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是我国的立法选择30-31

3.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1-32

3.4 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法应注意的不足32-35

结语35-37
参考文献37-40
致谢40-4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