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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浅谈对“稳健性原则”认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21 浏览:16398
论文导读:
【摘 要】“稳健性原则”是运用于财务会计模式下对资产的计价和收益的确定。本文从“稳健性原则”的内容出发,对它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以及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和自身的局限性进行了重新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应用;必要性;探讨

一、“稳健性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稳健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合理的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提高警惕,以应对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具体而言,就是对于资产和收益的确认倾向于“从缓认可”,从计量上“宁低勿高”,而对于负债、费用在确认上遵循“从速认可”,计量上“宁足勿缺”,以保证企业投入资本的安全性。稳健性原则要求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和方法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和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目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坏账损失的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常常采用赊销方式来销售产品。这种方式,一方面能为购入本企业产品的单位提供商业信贷资金,开拓产品销售渠道;另一方面,因赊销产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存在部分不能按期收回的可能。新的会计制度允许在发生坏账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损失作为管理费用,进入当期损益。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中,称为坏账损失备抵法。从会计理论角度来看,既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又能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即应收账款净额)。(2)存货计价的处理。存货计价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进先出法;另一种是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前提,将先购入的成本转入发出的存货成本中。后进先出法是以后购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前提,将后购入的成本转入发出的存货成本中。按稳健性原则考虑,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选用对企业有利的方法。当购入存货的成本呈上涨的趋势时,应当选用后进先出法;当购入存货的成本呈下降时,应当选用先进先出法。这样才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市价,以接近市价的成本与当前收入相比,以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3)加速折旧法的运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提法有两类。一类是平均法,一类是加速法。平均法是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提取折旧费,如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在使用后期少提折旧,如年限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的转移是随着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逐渐完成的。在使用年限内损耗程度不是平均的额,许多固定资产在新时期效率很高,新兴生产能力强,提供的效益较多,维修费用支出较少。基于上述原因,采取加速折旧法,可满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这是因为:其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更高效率的机器设备的出现和使用,使原设备无形贬值,通常来说在高科技领域无形损耗来得更快。而加速折旧法则预防了因科技进步而引起设备贬值带来的风险。尽管加速折旧在较短的年限内使企业完成对设备的折旧,从而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但从长远的利益来看企业可获得更高的竞争能力,使企业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其二,加速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早期多提折旧费,也就是说加速折旧延迟了所得税的交纳。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的所得税等于得到了国家提供变相的无息贷款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4)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市价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市价计价。“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以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销,列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市价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论文导读:为例来说明:(1)与一致性原则是矛盾的。稳健性原则在存货市价低于成本时采用市价作为存货之计价基础,这实际是为运用多种会计记量属性敞开了大门,有违一致性原则;(2)将稳健性原则用于存货计价,尽管对本期利润起了稳健的作用,然而会导致以后会计期间利润的反弹;(3)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使会计信息由于计价结果不一致而导致会计信息
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讲显然是不稳健的。此外,稳健性原则还应用于会计核算中:一是收益确定的实现原则;二是尽可能的估计(甚至是高估)费用和各种损失,而对收益或利得则一般不确认;三是商誉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自创商誉);四是固定资产重估价的会计处理;五是对会计信息主要质量特征—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抉择。

三、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1)财务会计所依存的会计环境使然。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下的会计环境是动态的市场经济,因而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风险的存在使得高估利润比高估费用更危险,因此稳健性原则因不确定性和风险而存在。(2)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反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会计目标这个载体制约了会计的程序和方法。作为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债权人有绝对的理由关注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不会为企业巨额利润数字所迷惑,他们要求的是切实的偿还能力,苟求企业利润计算的稳健性,股东也不会在市场风险存在时坐视自己的投资一点点被侵蚀,他们也会一个区分投资偿还和投资收益,要求企业在确定利润、资产计价时的稳健态度。作为国家,也希望“藏富于民”,保持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3)财务会计本身特点的制约。财务会计从会计目标到具体的会计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实现原则都无蕴含着稳健的思想,稳健思想贯穿整个财务会计处理过程。

四、稳健性原则的局限性

下面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为例来说明:(1)与一致性原则是矛盾的。稳健性原则在存货市价低于成本时采用市价作为存货之计价基础,这实际是为运用多种会计记量属性敞开了大门,有违一致性原则;(2)将稳健性原则用于存货计价,尽管对本期利润起了稳健的作用,然而会导致以后会计期间利润的反弹;(3)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使会计信息由于计价结果不一致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4)稳健性原则的应用由于缺乏刚性标准摘自:毕业论文结论怎么写www.7ctime.com
而又极度的夹杂了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所以容易带来管理当局出于各种目的(节税、平衡收益等)对会计信息的操纵,干扰了会计信息市场,传递歪曲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误导投资者。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稳健性原则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必须进行适当的修改。应该重新赋予稳健性惯例以新的涵义,即稳健性应该是适度的稳健。

五、稳健性原则的重新探讨

(1)关于适度稳健性。稳健性原则源于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实质上,稳健性只是确认和计量时间上的稳健,而从量的角度来讲并无差异(剔除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目前稳健性原则运用的不足之处在于对费用、损失和负债的过度稳健。(2)稳健性原则的重新理解。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过度地对“费用与负债”的不确定性运用稳健性原则,而对“收入和资产”的不确定性绝对进行有关会计处理,这都违背了稳健性原则“度”的规定。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并不含有允许有意识地、一贯地少计资产和利润之意,稳健并不允许建立隐密和隐藏准备。

六、运用稳健性原则,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新会计制度规定的稳健性原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和利益,但稳健性原则具有两面性。因此,在规定稳健性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对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规定。运用稳健性原则时,要注意到它的限制,如在处理不确定因素的市时间上,新会计制度规定“只有超过了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到作坏账损失”;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时,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所以企业一方面要运用稳健性原则防止和较少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不能以稳健为借口,过多地不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防止出现“过度稳健”和违背制度规定的现象。我们需要的是通过运用有利于企业应对风险、实现资产保全的适度稳健,即“有限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