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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探析中国开设国际板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理由探析电大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414 浏览:124377
论文导读:况。(四)完善投资者侵权救济制度。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知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采“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共同居所地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我国投资者利益在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由于侵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并目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争议的实体问题,有利于保护我国
摘要 针对我国国际板中对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视不足的问题,分析我国国际板建设对投资者权益的有益影响和不利影响。提出针对我国国际板建设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建议。认为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国际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和司法合作以及完善投资者侵权救济制度。
关键词 国际板 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
:A
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体系相比,仍缺少了“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制度。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国家政策推动“国际板”推出的基础政策行文件。人大代表在2011年期间提交的关于开设国际板的提案,对国际板的讨论再度升温。

一、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一)我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现状。

在我国开设国际板的讨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已投入运作并开展工作。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此办法和细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我国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题的市场,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存在劣势,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的风险。

1、投资者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国投资者自身的信息获取力和判断力很薄弱,同时,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远落后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使幕后交易、证券欺诈行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在国际板中需要跨境披露的机制使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2、股东行使权利限制的风险。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金融制度、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条件下,股息或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自益权由于只涉及财务、外汇计算等,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时依然可以有效的行使。但针对共益权,地域性因素限制使得股东的股东大会参加权、决议表决权以及高管选举权等在跨境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且加大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从而限制了股东权的行使。
3、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国际板的上市主体的管理机构等均位于境外,甚至许多优质蓝筹企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给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带来很大监管压力,监管机关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很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风险。
4、投资者利益保护救济困难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内部人控制、恶意融资、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时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境外,此时的国内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的选择难题。

二、我国开设国际板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国际板的推出仍面临着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障碍,所以,从国内法完善国际板的法律规制。可以《证券法》为基础,制订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构建起国际板法律框架。不断完善我国《证券法》等规范境外公司在我国上市的基本法律;健全《信托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完善国际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础,同时也应强化投资者教育。监管机关应在坚持准确、及时、充分完整原则的同时对国际板上市公司做出区别于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保护方面,充分借助境外上市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实现协同监管,建立国际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对我国投资者的知情摘自:学报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权进行进一步保护,使投资者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开展交易,从而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三)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和司法合作。

面对上市公司或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由于缺乏事后对违规公司进行追索的渠道,投资者一般只能采取“用脚”的方式来惩罚上市公司,跨境的司法合作迫在眉睫。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司法合作来应对国际板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新情况。

(四)完善投资者侵权救济制度。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知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采“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共同居所地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我国投资者利益在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由于侵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并目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争议的实体问题,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
其次,我国可借鉴美国集体诉讼的经验,建立可行的集体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更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赵旭东著.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贺显南.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看股市国际板的推进.金融与投资,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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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涛,任荣明,袁象.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国际板的若干问题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10(1).
[5]蒋辉宇.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