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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干群基层农村治理中干群联系历史比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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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态。所有研究乡村政治的学者都特别强调代表绅权的士绅在乡村社会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以至于称古代乡村社会为“士绅社会”。关于什么是士绅或绅士,学界的看法并不一致。笔者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认为士绅身份的获得与财富、学历、公共身份等密切相关,但这不是核心的因素。财富和学历仅仅为其获得士绅身份
[摘 要]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在士绅自治背景下形成的互惠互利型干群关系是古代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探究其背后的治理逻辑对于今天的农村治理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威的社会基础,重建基层政权和地方利益共同体的息息相关的密切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型的干群关系的回归,实现基层农村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农村治理;干群关系;村民自治
[]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88 — 02

一、传统农村社会干群关系分析

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治理的好坏与否关系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农村治理成为党和政府以及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就不足为奇了。八十年代,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基层农村治理权力出现短暂的真空,村民自治应运而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跻身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村民自治取得了毋庸置疑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这在村民自治领域的专家徐勇、赵树凯、于建嵘等人的研究里可以证实。个别地方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两委矛盾、宗族复兴等,显示出农村治理的复杂性,也表明基层农村的治理不会因一项制度的制定而一劳永逸。
如欲实现农村的善治,必须对治理的对象有深刻的了解。只有深入农村社会的内部结构,形成对农村社会内部结构的科学合理的认知,才能对症下药,探寻到合适的治理途径。农村社会内部的结构极其复杂,有着多维的角度,文化的、政治的、历史的、的,任何一维角度的分析都不免陷入盲人摸象的误区。本文选取农村治理中的核心一环—干群关系,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从历史的角度进行阐发,探究农村治理的传统逻辑,反照当下,以期有资于农村治理的改善。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呈现出国家行政权和地方自治权二元并存、共同治理的特点。“皇权止于县”,在广大的农村,真正发挥效用的是地方的自治权。国家对高度分散,蜂窝状的小农社会施以的控制,受到人力、物力、财力和治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其控制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将国家权力延伸至基层每一个村落。马克思·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有过这样一段概括:“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1〕吴理财也认为:“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2〕实际上,中国传统社会同时处于两种权力的相互作用与控制之下,一种是的行政控制系统,另一种是由家族制度和地方士绅构成的非地方自治系统,从而呈现出行政权与自治权二元并存的特征,这和费孝通“双轨政治”的概括是类似的。对此,徐勇教授指出:“事实上,在治理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除一开始就包含有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因素之外,还具有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寓于社会之中的自治权因素。古代乡村权力体系从来就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二元性特征。”〔3〕在古代乡村,行使自治权的有族权、绅权以及保甲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绅权。在传统乡村权力结构中,绅权是重要的权力形态。所有研究乡村政治的学者都特别强调代表绅权的士绅在乡村社会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以至于称古代乡村社会为“士绅社会”。
关于什么是士绅或绅士,学界的看法并不一致。笔者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
认为士绅身份的获得与财富、学历、公共身份等密切相关,但这不是核心的因素。财富和学历仅仅为其获得士绅身份提供了经济和文化基础。而公共身份的获得则基于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参与,对地方事务的社会责任,没有这种参与就无法获得声望和权威。
由于士绅自身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使其在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乡村社区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由此,使他们成为地方的直接统治者,并能将乡村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和自治权因素融为一体。一方面,封建国家需要借助士绅在地方的影响完成赋税征收,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他们往往是地方官府依靠的对象。另一方面,个体农民又需要士绅的保护和帮助,如通过与官府有联系的士绅的影响,使官府的压迫剥削缓和一些,要求官府解决乡村社会成员及社区间的冲突。这样,士绅就成为了沟通上与下,官府与民间的媒介。同时,士绅以其自身的威望在地方社区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发起组织兴修地方公共水利工程,学堂,组织地方自卫组织,调节社区成员间的矛盾,调节宗族之间的纠纷。“总之,绅权作为一种地方权威,与皇权和族权共同构筑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士绅们在乡村社会里发挥着各种影响和作用,是乡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纽带”。〔4〕
士绅阶层既与国家官僚体系休戚与共,又与基层民众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官与民之间的缓冲与。士绅阶层这种独特的社会地位在基层社会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功能,而国家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借助于绅权将自己的统治渗透于基层社会中,正是士绅阶层的存在和绅权的扩张,使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特点。
根据以上的分析,传统中国的地方整合之所以达成,在于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与地方体的密切关系。作为传统乡村社会的干部—士绅,除具有财富、学识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地方体中具备公共身份,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参与,对地方公益事业的贡献。“地方权威必须有能力使一个地方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它内部的各方利益必须被相关化,即分散的利益被政治地或经济地组织化为一体,确保一系列规则保持共同体的内聚,避免它的分散——只有在这种时候,地方权威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威望力量。正是这个原因,地方权威的建构需要与地方体内部利益融为一体,同样,精英公共身份的确立,也需要依赖于其建构地方共同利益的贡献”。〔5〕由此可见,士绅的权力来源于对地方利益整体关系的建构,而非来自于官府的授予。简而言之,士绅的权威来源于对地方的服务和贡献,唯有如此,才能获得地方群众的认可。士绅权力更多地具有道义合法性的特征。论文导读:
可见传统社会的干群关系是互惠互利型的,这也是中国几千年上层社会风雷激变,而基层农村始终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士绅到干部:基层政权与基层利益共同体的脱离

伴随着农村权力结构的变迁,农村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新中国的成立宣告地方自治传源于:科技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统的结束,农村的治理由原来的士绅自治转变为干部官治。由士绅到干部,背后则是地方权威授权来源的改变,而这正是导致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疏离,干群关系紧张的结构性因素。
干部官治,干部作为地方权威,其“公共身份”的授权来源于,其与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关联被切断,而原来地方体中的权威和社会,由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内聚结构被瓦解。干部只对上级领导机构负责,再加上行政压力体制的推行,基层干部就只唯上不唯下了。治理主体由内融于地方共同体的士绅转变为外在于地方共同体的干部,治理权力由为地方服务的道义合法性转变为行政授予的政治合法性,传统的互惠互利型的干群关系不复存在。由此造成了基层权威与基层社会利益的分离,造成了基层政权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种分离表现在诸多方面,它使得基层政权不以农民的利益为准绳,而以上级要求或自我利益为准绳;基层政权与农民互相隔阂,互不信任;乡村政权在“公共”任务名目下的恣意妄为等。
在建国初期,基层政权脱离农民群众,伤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很多,从朱德1950年5月6日在纪律检查委员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可见一斑。“第一,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很员干部,特别是下级党员干部,他们在进行征粮、收税、劝购公债、减租、土改等各项工作中,往往为了单纯地完成任务而不择手段,采取了蛮横的不讲理的方法,随意捕人、吊打,或者纵容坏分子随意捕人、吊打而不闻不问,这已经成为相当多的事情。”〔6〕
比较典型的就是“高唐事件”。山东高唐县委为追求冬耕完成数字,一味地向区乡干部要成绩,致使区乡干部为了搞大成绩,强迫群众提前拔棉柴,造成了棉农的损失。又由于麦地植树,毁坏了部分农民的麦苗,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聊城地委在总结这一事件的原因时指出:“一切任务都是从群众利益出发的,但我们干部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对立起来,不是从发动群众去完成任务,而是站在群众之上命令群众,甚至牺牲了群众的利益来完成自己的任务,这样就看不到群众的困难疾苦,因而冬耕完成心满意足。”〔7〕
并没有认识到基层政权脱离群众这一现象背后的结构因素,而往往是将其归结为干部的官僚主义。在《关于解决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中写到:“一九五二年十二月西北局检查组关于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报告写得很好……因为区乡的‘五多’基本上不是从区乡产生的,而是从上面产生的,是因为在县以上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引起的。”〔8〕聊城地委就“高唐事件”向华东分局的报告中,也将“高唐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干部的官僚主义。
基层权威与基层社会利益分离的结构一直延续至今,这就是造成基层政权与农民疏离,干群关系紧张的结构因素。因此,必须确立权威的社会性来源,强化权威的社会基础,这才是基层长治久安的根本。

三、村民自治背景下互惠互利型干群关系的回归

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是基层农村传统治理逻辑的回归,但村民自治在基层的蜕变使得互惠互利型的干群关系再也难以确立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中国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法理上来说,村委会主任来源于村民,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村委会是代表群众利益的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的自治色彩不强,既要受到同级的村党支部的领导,又要受到乡政府的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仍然是对上不对下的机构,这就难以回归到互惠互利型的干群关系。
有鉴于此,基层政府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便有了另外一层的含义了,它至少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让广大党员干部回到群众中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实现互惠互利型的干群关系的回归。如此则可重建基层政权和地方利益共同体的息息相关的密切关系,树立基层政权在地方上的威望,实现基层农村的长治久安。
〔参 考 文 献〕
〔1〕〔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M〕.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2〕吴理财.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J〕.天津社会科学,1999,(04).
〔3〕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的比较〔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75.
〔4〕于建嵘.岳村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5.
〔5〕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4.
〔6〕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文献出版社,1993:231.
〔7〕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 北京:文献出版社,1993:102-103.
〔8〕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 北京:文献出版社1993:105.
〔责任编辑:侯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