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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社会监督员制度不如建独立招生委员会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116 浏览:121340
论文导读:败的举措。三是发挥现有人大代表的质询、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的教育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负责监督全国重点大学;地方人大的教育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负责监督地方高校;已有民意代表不发挥监督作用,再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说好听一点是重视,说得不好听就是重复建设、摆设。不从根本上建立遏制腐败的管理制度,而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文
中国人民大学将首次推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学校公开向社会征选,或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推荐产生,社会监督员任期2年,有权听取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情况汇报,随时抽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情况,并巡视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或网上录取现场。
人民大学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其用意是十分明显的,就是尽力挽回此前学校招生腐败案的影响,以此推动招生公开、公正。然而,从社会监督员产生的机制看,这一制度恐难有效起到监督作用,真要推动招生公开透明,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组建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招生标准,并监督其公开透明实施。
社会监督员表面上是来自社会,也是独立的,可是,人大的社会监督员是要由校方聘任的,这种聘任关系,决定社会监督员并不独立,甚至有可能成为新的招生利益共同体。哪些人可以获得聘任,学校事先必定要筛选,筛选的结果,很可能是配合学校工作的社会人士。获得聘任者,在招生过程中,就是发现理由,能否不受任何约束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得而知——社会监督员,不是由社会公众选举产生,当然不必对公众负责,而只会对聘任其的大学负责。更重要的是,招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教育事务,社会监督员监督,很可能是隔靴搔痒。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机关、事业机构,为回应公众的质疑,都采取了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的方式。可实践表明,由被监督机构主导的所谓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形式大于内容,有的社会监督员,获聘之后并不积极履责,还和被监督的部门有直接的利益往来,让这一制度说不清道不明。
其实,大学如果要真正做到招生信息公开透明,有三种现实途径,一是主动将所有招生过程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门规定的“十公开”公开所有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分权,明确学校行政领导不得干涉招生过程,招生事务由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才是治本的防止招生腐败的举措。三是发挥现有人大代表的质询、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的教育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负责监督全国重点大学;地方人大的教育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负责监督地方高校;已有民意代表不发挥监督作用,再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说好听一点是重视,说得不好听就是重复建设、摆设。
不从根本上建立遏制腐败的管理制度,而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文建社会监督员制度不如建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章,大学的招生很难确立社会公信力。学校应该把精力集中到校内治理制度改革上,真正建立遏制权力干涉招生的机制,而不是做欢迎社会监督的表面文章。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yshxlw/lw29478.html上一论文:简谈《去吧,摩西》中社会因素与人物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