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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启示-理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162 浏览:70015
论文导读:
【摘要】本文对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预算模式、基金的筹集与监管模式、立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借鉴国外的成功作法,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处理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有益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比较;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一)社会保障财政预算模式

世界上社会保障财政预算模式有不少,但最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政府公共预算模式;另一种叫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
1.政府公共预算模式。公共预算模式是将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合为一体编制预算的一种预算制度模式。英国就是使用这种预算模式的国家,其社会保障收支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编制预算,社会保障赤字完全由政府财政支付,使得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很重,所以其财政收支一直不佳,社会保障基金不仅长期赤字,而且每年赤字越来越大。
2.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是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某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预算内;另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预算外,通过“预算内”和“预算外”基金安排全面反映社会保障收摘自:毕业论文题目www.7ctime.com
支状况的一种预算制度模式。瑞典便使用此种模式,其社会保障预算仅仅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纳入政府的公共预算中,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都在预算外安排,社会保障收支项目一一对应,财政状况相对英国要好一些。
3.公共预算模式与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的比较。公共预算模式的优点在于:国家对社会保障全面负责,社会福利待遇高。其缺点在于: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福利的刚性,社会保障支出难以控制,往往收支差额巨大,政府财政压力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的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状况都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反映,政府在全面协调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负担低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其缺点在于:社会保障收支的不同项目被放入不同的财政账户,社会保障收支的总量指标难以准确及时掌握。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监管

1.社会保障基金来源。(1)缴税制。缴税制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税收的方式收取的。实行缴税制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税由财政部国内税务局负责征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同时由财政部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美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大部分,社会保险包括老年、遗属保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铁路行业社会保险等,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社会福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2)缴费制。缴费制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是以费用的形式收取的。实行缴费制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它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形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事故等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以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为主,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购买补充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3)缴税制和缴费制的比较。缴税制通过征税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好处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足之处在于:税收形式形成财政资金后只能通过年度预算来安排,且通常以年度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从而事实上无法积累社会保险基金,故无法抗拒周期性的社会保障风险。缴费制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负担与受益不对应,公平性大打折扣是致命弱点,各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小。
2.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1)现收现付制模式。现收现付制模式是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所需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雇主或雇员(或全部由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或税),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模式。(2)完全积累制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是劳动者从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或只有一方)定期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并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领取时按照基金领取的条件,一次性或按月领取。(3)现收现付制模式和完全积累制模式的比较。现收现付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二是可随时因需求变化而及时调整征税比例或缴费额度,保持收支平衡;三是无须个人资料,操作简便,管理成本较低。缺点在于:一是它要求人口增长的相对稳定,即每年进入和退出劳动人口的数量大致相当,否则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费用负担存在代际转嫁的问题,容易造成代际矛盾。完全积累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不存在支付危机,也不会引起代际转嫁负担的社会矛盾;二是国家、企业负担较小,且不受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三是它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成为国家调控中、长期宏观经济的又一手段。其缺点是:一是基金运营周期长,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二是基金投资和管理的难度大;三是完全积累制不具备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3.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模式。(1)集中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时,将监管职能赋予单一的机构,由该机构代表政府集中履行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智利就是比较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国家,它的社保基金监管由专设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2)分散监管模式。分散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时,将国家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且这些主体大多是由政府现有的经济管理机构。美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管委员会等。(3)集中监管模式和分散监管模式的比较集中监管模式的优点是: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成本较低,效率较高;二是监管权力集中,责任也集中,保证了监管目标执行的一致性。其缺点是:第一,一般政府都会重新成立一个新的部门来总体负责监管,无形中增加了运行成本;第二,新成立的机构中一些部门比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监管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低,影响社保论文导读:
效率;第三,监管机构有可能更关注监管而相对忽视基金投资的收益。分散监管模式的优点是:一是构成监管体系的监管机构多是现有的经济部门,成本较低;二是各个监管部门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先进技术能为社保基金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保障;三是监管部门可能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会监管过严,社保基金收益率较高。其缺点是:一是各个监管主体间协调成本较高,信息的交流传递可能不畅;二是缺少一个对社保基金整体监管负责的权力责任中心,监管效率较低。

(三)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1.单行立法的立法模式。单行立法模式是国家立法机构并未制定出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典,而是按照社会保障的各个不同内容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法律。其特点是多部社保法律并存,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很多,德国属于此种模式的典型,其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促进法、社会补偿法(社会照顾法)和社会救济法,其中社会保险法占主导地位。
2.综合立法的立法模式。综合立法模式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典。其特点是所有的社保法律综合起来形成一部法典。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不多,大都是在建立起综合的法典后又制定了若干单项法律作补充,美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以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最有名,并以综合性立法著称,但其后来分别又通过了《医疗保险法》、《老年医疗保险法》、《伤残津贴改革法》等法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单行立法的立法模式与综合立法的立法模式比较。单行立法的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大,当社会保险的内容尚未完全确定,可在立法上迅速做出反应,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其缺点在于:各个法律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统筹安排的综合性法律。综合立法的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许多法律统一在一部法典里,比较权威。其缺点在于:灵活性差,由于一部法典包括了社保很多方面的内容,修改需慎重,故其时效性不是很强。

二、国际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开征社会保障税。要做到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就应以国家税收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渠道。这样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率,保证社保收入来源的长期稳定;开征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筹资成本相对较低,也便于国家自上而下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统一调度,由政府掌握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保障资金的余缺调剂,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资金预算管理。(2)处理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已确定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的,但是由于前期养老金无积累,先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混同管理,将目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被用做支付“老人”退休金,从而导致“中人”和“新人”个人账户变成了空账。因此当务之急是还清历史欠账,做实个人账户。(3)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因为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公平,而且管理简便。因此,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应尽快建立起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4)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健全社会保障法体系。社会保障涉及的内容层次较多,这要求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互助法和优抚安置法。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制定更具体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加快制定一部覆盖全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社会保障法》,这对于统一目前不相协调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大有益处。我国各地区还需进一步地制定具有部门性和地区特征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才能保障社会成员在法律体系范围内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义务,整个社会也就能稳定和发展。
参 考 文 献
穆怀中主编.社会保障国际比较[C].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
朱德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J].财经大学学报.2001,(7):4~37
[3]张如石.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与启示[J].经济纵横.2004,(7):44~47
[4]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2)
[5]余卫明.社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J].河北法学.2003,(9):153~156
[6]赵楠.中国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探源于:党校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析[J].企业导报.2010(5)
[7]钟仁耀著.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