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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浅谈浅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075 浏览:71987
论文导读:,这必定会与社会道德及家庭相违背。其次,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存在困难。现实生活中这种家庭内部关系冲突牵涉到隐私,因而往往隐秘性较高,他人很难据此确认证据的效力。三、完善如前所述,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些许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可操作性。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
[摘要]当今社会,中国已步入老年型年龄结构国家行列。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探望或问候老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文章旨在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理解,对其优缺点加以分析,并提出可能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理解;完善
1006-0278(2013)08-130-01

一、立法背景

据民政部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步入老年型年龄结构国家行列。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加剧,使城乡空巢老人不断增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日益忙碌的脚步将探望老人的时间压缩得越来越少。
针对当今社会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比例越来越高的现实,为了源于: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除了社会道德的约束外,立法机关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立法机关期待以法律制度来唤起公众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二、对于第十七条的理解

(一)优点
在立法中设置“常回家看看”条款,可以说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一大创新之举。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一是顺应当前国内外关爱老人的潮流,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使得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是立法化和科学化原则的体现;二是扩大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第十七条不仅规定了对待老年人的物质方面要求,而且在精神需求方面也给予保障性规定,较为全面地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三是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应对目前社会上对老年人关爱不足的问题,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有效调整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关系,这就需要法律发挥其指引、教育的作用来加以规范。
(二)缺点
首次将子女探望老人纳入法律领域的“常回家看看”条款确有其可取之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这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操作性不高。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类法律法规的落实步调一致。其次,第十七条尚未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对于子女以何种方式探望老人以及探望时限的衡量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反却设置了较多鼓励和倡导性的条文,规定过于空泛,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最后,缺乏完善的责任制度,导致子女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另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于不作为的部门难以追责。
二是关于探亲休假的规定不合理。首先,目前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职工享有探亲假并不具有强制性,难以真正保障劳动者亦即赡养人的探亲休假权利。其次,按照规定,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对于已婚职工四年只给于假期一次以探望父母,因此存在已婚职工用于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时间较短、次数较少的问题。最后,《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这一规定同样难以执行。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探亲假名存实亡。
三是对于未履行第十七条规定之义务的证据认定方面存在问题。首先,取证存在问题。证据难以固定,如果一个子女在探望老人履行第十七条义务的同时,还需考虑如何保存以及保存何种有利于证实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这必定会与社会道德及家庭相违背。其次,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存在困难。现实生活中这种家庭内部关系冲突牵涉到隐私,因而往往隐秘性较高,他人很难据此确认证据的效力。
三、完善
如前所述,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些许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可操作性。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整合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而为更全面、及时、有效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基础,从法律制度层面排除阻碍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因素。其次要明确第十七论文导读: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探望时间和次数。另外,还需增强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二是完善探亲休假制度。一方面,要赋予探亲假以强制性,使其与年休假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单位如果不安排职工休探亲假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探亲休假得以切实贯彻与
条的具体内容。在倡导性条文的基础上,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探望时间和次数。另外,还需增强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二是完善探亲休假制度。一方面,要赋予探亲假以强制性,使其与年休假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单位如果不安排职工休探亲假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探亲休假得以切实贯彻与实施。另一方面要修正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
三是创造良好的法实施社会环境。国家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以增强老年人及子女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子女探望老人,如给予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子女以税收的优惠等等。另外,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监督、调解的作用,及时有效的解决因为较少或不探望老人而引起的家庭矛盾。
四、总结
总之,第十七条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保障,具有积极的指导、示范意义。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何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解决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是法律自身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