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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管理革新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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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正当程序来控制公权力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普遍途径。三、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不能一味追求“创新”而忽略了“法治”,不能借用“创新”的名义,突破“法治”的界限。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在法律规定的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在于法治,即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改变现有的不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治理范式,按照“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公平化待遇”的原则和要求树立“以人为本”、“法律至上”、“服务大众”“、“和谐共生”的理念,关注民本、惠及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29 — 02
当今中国,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频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统筹城乡、两化互动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事实直接导致了人员流动的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减弱。迅猛发展的经济社会与严重滞后的社会管理之间的反差导致了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这为我们提供了社会管理创新治理的新思维和新方法,那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历史沿革与价值取向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1年2月19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题为为《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他强调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同年7月1日,总书记在庆祝中国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再次就社会管理问题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的具体化,而法治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法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形式的决定性因素,其内涵与外延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要求,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法治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法所具有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成为促进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解决的可靠途径选择,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承载正确价值准则的法治为现代社会多元主体提供了价值指引,也为社会管理创新规定了最基本的价值方向。只有符合法治理性的社会管理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为内涵

英国和美国这两国之所以至今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除了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外,法治及其内涵也是重要源于:大学毕业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的因素。如前所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内涵也同样是人权、。人权是的根本,而又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基础,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产生的前提,也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源泉。社会管理的创新法治化恰恰与不谋而合。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依据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同时,少数人的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即每一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有平等表达的自由、依法参与的自由,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依法行政”为导向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社会管理领域进行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当代中国极需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对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沿着法治的正确轨道行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志曾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把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具体而言,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与管理本身同等重要;其次,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与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同样重要。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美好愿景。

(三)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统筹城乡为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城乡统筹、两化互动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城乡的面貌,社会结构必将发生深刻变革。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是在城乡之间建立起均衡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共服务的协调发展机制、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以及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创新体制。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确定的统筹发展目标是城市与农村的广泛结合。当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较为落后的现实使得这种结合主要是以各项经济指标作为基本参数,这也充分表明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的竞争。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本身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具有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天然作用,这种作用对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市场有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要求即是城乡统筹发展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肯定,而社会管理创新则必须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内化为法治的各项要求。

(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程序为保障

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不可抵挡的社会现实。然而,就社会管理创新本身的客观性而言,法律语言本身的有限性与抽象性使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全部做出详尽的规定,法律滞后于社会管理创新实际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本质性特征并不在于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而是在于这种强制力应具备足够的正当,即是获得人们普遍尊崇的良法。那么怎样才能既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常进行又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通过正当程序来控制公权力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普遍途径。

三、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不能一味追求“创新”而忽略了“法治”,不能借用“创新”的名义,突破“法治”的界限。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要求首先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法治界限,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兼顾平衡,又要降低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本,减少因社会管理创新而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利益伤害,并且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和制度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要有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体现了尊严、规则、法治等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科学决策、决策的规范基础。当前,我国社会出现多元化的阶层分化,衍生出多种不同的利益论文导读:#GetFullDomain}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决定法律的内容是社会。国家与社会在大部分领域的交集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可以相互替代,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调整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形式。因此,我们说国家无法代替社会,社会当然也无法代替国家。所以,法治国家并不表明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
诉求,这必然要求对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说明改革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在符合法治精神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在社会管理领域,也就意味着在创新的过程中,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而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二)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律和法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社会生活领域,也应当符合人类进步的要求和文明发展的脉络。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爵士就曾经指出国家文明的高低,从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关系就能反映出来。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谐社会里,法律和法治调整社会管理、规范创新行为的方式,应当多向善而勿为恶,多放权而少管制,多经济而少行政,多教育而少惩罚,多明确而少模糊,多细腻而少粗广。综上,法律和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制度设计及功能实现,应当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与自由,以人为本,充满和体现人文关怀、理性精神、精神和宪政精神。

(三)要树立国家权力有限的观念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尤其是法律的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认识。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表现,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但法律的效力是有界限的,只能在其边界之内履行这种职责而不能逾越。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了国家与社会各自管理的边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就指出国家是由社会决定的,先有社会其次才产生国家。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决定法律的内容是社会。国家与社会在大部分领域的交集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可以相互替代,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调整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形式。因此,我们说国家无法代替社会,社会当然也无法代替国家。所以,法治国家并不表明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全部,而更可能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通过公民个人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来达到解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问题的。而社会在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的同时,反过来也就给国家权力确定了边界,从而达到了通过法治的具体措施来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

(四)要理性看待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尽管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们还是要理性地看待法律和法治,且不能对法治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从“人治”的极端又走到“法治”的极端更是不可取。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和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切事情。如果指望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生活的一切,就像秦朝那样的“一切皆有法式”,不仅无法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初衷,同样会使社会生活陷入无序。毫无疑问,法律和法治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融合的程度,应当具有符合科学发展和理性精神的适当比例和限度,并且应当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现实条件、社会发展等相一致。法治要且应该与社会管理创新保持一定的张力,这两者交集的如果比例过低,就难以建成法治社会;比例过高则可能导致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自由的干预甚至抹杀,导致管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严重失调,从而失去社会发展自身的价值。
〔参 考 文 献〕
〔1〕.在庆祝中国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站,2011-07-01.
〔2〕王振民.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法治〔EB/OL〕.法制网,2011-08-24.
〔3〕付子堂.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优模式〔J〕.法制资讯,2011,(12).
〔4〕朱宝树.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的综合改革〔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3).
〔5〕孙莉.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J〕.法学,2011,(10).
〔6〕姜明安,季卫东.将权力运行纳入程序的轨道〔N〕.人民日报,2010-06-10.
〔责任编辑:周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