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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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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文章主要立足于“我所需”,即从我国实践的具体需要看待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美国大陪审团制度,以期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较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检察权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大陪审团制度
1006-0278(2012)05-068-01
“(法学或正义的)原理乃是蕴藏于、隐含于、内在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主要指西方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信念、政治制度和法制实践之中的。”现代社会,任何国家所设立的法律制度必然和本国国情密切相关。①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他山之石”纵使玲珑剔透、圆润光泽,却偏偏不是“我所需”,也难以实现其价值。由此观点出发,笔者将从“我所需”的角度看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异同。

一、监督范围

美国检察权制度是公诉权的集中反映,也是分散的、没有建立统一的检察权系统,实行独立检察官制度②。其大陪审团制度在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上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和调查证据的双重功能上,即大陪审团的职责在于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案件情况和自己调查的情况,确定检察官控告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就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看,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5种情形”中“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和“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分别调整为“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和“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这种扩充式调整的目的在于使监督范围更加完善、全面。
可见,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突出对职务犯罪追究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督,除了监督起诉权的滥用之外,对其他环节(如侦查阶段)中涉及侵犯嫌疑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也十分关注。这与美国大陪审团制度重视证据调查和监督起诉权滥用情形有较大区别。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向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有密切的联系。为了追求打击犯罪的高效性而忽视程序公正、公开在我国仍然是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严峻问题。相比之下,美国向来十分重视程序正义,“毒树之果”理论恰是对此很好的说明。

二、起诉权监督的具体情形

起诉权滥用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应当起诉而不起诉,二是不应当起诉而起诉。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对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根据检察官提供证据的情况,认为足以控告犯罪嫌疑人犯了重罪,则应检察官的要求发出正式的起诉书,实际上分割了部分检察权。美国大陪审团主要是对检察官起诉权的审查,防止其滥用起诉权,而对于不起诉情形的监督则相对较弱。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从最初试点时强调的“3类案件”到新《规定》不难看出,监督的重心更加侧重于对不起诉的滥用情形,即侧重于对检察机关“无根据的宽宥”的监督。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区分是片面理解了大陪审团的功能和对检察权监督的概念③。笔者认为,从“我所需”的视角出发,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在起诉权滥用中突出对不起诉情形的监督更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和检察权运作的要求。
第一,这是由我国当前加强“”的目标所决定的。在《联合国败公约》中各国已认识到,“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如今,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问题,腐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为工作的基本摘自:毕业论文范例www.7ctime.com
任务,打击职务犯罪首当其冲。在“严打”的政策下,对于职位犯罪中不起诉、撤案等情形更应慎重,更需要加强监督。
第二,这与我国当前检察权运作中的不足紧密相关。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历来是学界讨论中长久不衰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我国检察权并不完全独立,检察权的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例如,检察权在实际运作中对地方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这不免引起我们对检察机关在追究职务犯罪案件中会否产生“官官相护”现象的担心。我国检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为了更好地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防止因其他权利干涉造成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情形发生,侧重于对不起诉滥用的监督适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三、决议的效力

美国大陪审团的决议具有强制力,检察官必须执行。相比之下,我国人民监督员的决议仅具有一定的效力,效果有限,其表决意见必须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才能执行。新《规定》反映出对决议发生效力程序的简化,避免程序过于繁琐冗余,有利于减轻检察机关的压力和负担,提高效率。但这也可能造成人民监督员制度效力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带来形式化、虚化的后果。
美国大陪审团决议制度具有丰厚的历史底蕴。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专制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尊重④,检察官必须执行大陪审团做出的决议。
四、结语
权力本身就是酝酿犯罪的温床。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打击职务犯罪是对权利滥用的追究和严厉惩治。然而,检察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更须为自身不被相类的病毒感染而苦战”。⑤在我国,尽管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有更多内部监督方式的色彩,但我们坚信这项制度将会在实践中走向对检察权起到真正制约的外部监督方式!
注释:
①张智辉.中国检察(第17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15.
②洪浩.检察权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5-76.
③甄贞,王丽.美国大陪审团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比较[J].人民检察,2007(9):62.
④治凤.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J].江淮法治,2011(4):50.
⑤林钰雄.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