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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对策建议-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263 浏览:157534
论文导读:
摘要:建设项目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壮大区域经济实力的增长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往往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一路绿灯,不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致使污染不能从源头有效控制。本文就如何在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

(1)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过分热衷于招商引资,给每个政府部门都下达了招商引资的任务。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源于:职称论文www.7ctime.com
,有的领导对环保工作过分干预,造成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难的问题。
(2)有的企业老板环境意识差,未批先建,往往在企业建成投入运营营业执照时才环评手续,这样的项目往往选址不合要求,做环评也只能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环评单位工作质量差。有的环评报告照搬照抄,缺乏科学性与真实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结果和环评结论相差甚远,引发了公众对环评的不信任。部分环评单位开展环评的指导思想不正确,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拿人财钱,就完全按着建设单位的意愿开展评价,失去了环评选择最优方案、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意义。
(4)在环评过程中,人情观对环评工作影响很大。有的审批部门碍于情面,对本该做报告书而做了报告表或本该做报告表而仅作登记表的项目进行了越权审批。降低了环评的等级,从环评管理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落到实处。
(5)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到位。“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有的企业将“三同时”制度不能落实到位。即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不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有的仅做到两同时或一同时。
(6)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存在很多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多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究其原因,有的是企业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而不能验收,有的是企业逃避环保验收,有的是环保部门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还有的因为生产负荷未达到验收要求而长期不能验收。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管理,也负责验收后的日常监管,但却未参加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中间衔接不好。

2、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机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目标,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由单纯GDP转向绿色GDP”。
(2)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未进行环评土地部门不土地手续,工商不发营业执照,电力不给送电,银行不给贷款。彻底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环保执法难的局面。
(3)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生态功能急剧退化。
(4)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保护审批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其选址、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按有关规相应调整。
(5)关于新、改、扩建项目: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超总量的地区不予审批;二是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对未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不得审批;三是超额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可用于总量调剂。
(6)凡属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类、禁止类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已有项目,允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达到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7)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强化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未能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整体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没有进行充分慎重分析,导致环评结论错误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取消评价证书、证书暂停使用落实整改等处分,对责任人要取消环评上岗资格。环评单位应对评价结果经过项目建成后的回顾性评价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3]
(9)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把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10)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这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一个重要举措。应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增加建设项目环保前置审批条件考核的份量,确实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4]
参考文献
李建斌.试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对策。黑龙江环境通报[J],2006,4,18-20.
朱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问题及对策.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J],2004,16(1):44~45.
[3]张伟伟.探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对策.
[4]张社柱.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务公开的思考--关于环评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陕西环境[J],2005,9(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