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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常婚姻与重婚罪司法认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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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2.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及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既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受法律制裁,属于自然状态下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又被称为同居。3.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
摘要:社会的发展,也使得婚姻形式变得纷繁复杂,出现了:例如网络婚、同性婚、变性婚、事实婚的婚姻形式,此文中将这统称为非常婚姻。现行刑法中对于非常婚姻重婚罪认定的缺位,危急了一夫一妻制英语参考文献。此文在对非常婚姻的内涵、外延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出现非常婚姻的各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罪逐一分析。经过社会调查、研究讨论,得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出现网络婚、同性婚、变性婚,并不构成重婚罪,若出现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婚 同性婚变性婚事实婚 非常婚姻 重婚罪

一、问题的提出

(一)从一则案例说起

新华网一篇题为《失踪丈夫成他人娇妻,重婚罪难诉“变性老公”》 1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报道称:“秦女士自称是武汉人,30来岁,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一天,陈某突然失踪,衣物也都不在了,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结果今年春节,秦女士却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结果陈某已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婚嫁了人!秦女士这才知道他自幼患易性癖,变性手术后向其原籍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了女性合法明……现在不少亲友都知道了这事,还当笑话传,秦女士觉得丢脸极了……”。失踪老公成了女人,除了“没面子”外,秦女士的婚姻状况也陷入尴尬:由于陈某已成女性,与“她”离婚岂非同性离婚?自己的婚姻怎样解除?能不能告其重婚罪呢?据了解,秦女士遭遇的难题在我国其他城市也有发现。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商议后答复: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笔者认为,此案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着滞后性的问题。随着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变性结婚、同性婚姻、网络婚姻、“包二奶”等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包二奶”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对外并不以夫妻相称理论法学。由于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网络婚、“包二奶”现象作为婚姻形式的存在,虽然承认变性婚,因为其区别于正常的婚姻形式,所以笔者将其统称为非常婚源于:论文资料网www.7ctime.com
姻。非常婚姻,是指法律婚姻和传统婚姻以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非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冲击组织行为学。对这些“非常婚姻”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非常婚姻中重婚罪的司法认定困境

1.非常婚姻中重婚罪认定的法律空白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非常婚姻中的重婚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这种重婚行为因为法律空白而规避了刑法的惩罚。目前我国关于非常婚姻中重婚罪的司法认定存在法律空白,非常婚姻不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重婚罪的重婚情形,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婚姻中的重婚行为一般不借助刑法来惩治,一般是引用《婚姻法》,通过离婚时有过错的婚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来维护受害者权益。但是,这种补偿仅限于离婚时,即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情况下,无过错的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其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时,对他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无法可依的,而且我们对于这种在实质上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婚行为也不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我国对于非常婚姻的态度
我国对网络婚姻、同性婚姻、变性婚姻、事实婚姻所持的态度以及对这些“非常婚姻”要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对待非常婚姻中的重婚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网络婚姻不能现实化,即不具有现实婚姻的效力。但由于网络婚姻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它对现实婚姻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那么,因网络婚姻引起的重婚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小学班主任论文。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3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但同性婚姻的客观存在,已经冲击了异性婚姻,如已婚者(已有异性婚者)又进行同性婚姻,因此引起的重婚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我国,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已婚者变性后的重婚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原婚姻由于其变性行为而变成了事实上的“同性婚”,又该如何解除?我国理论界将事实婚姻分为三种类型: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违法的事实婚姻初中科学小论文。4不同类型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同:1.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2.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及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既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受法律制裁,属于自然状态下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又被称为同居。3.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实重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以上关于非常婚姻中重婚罪的司法认定难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二、非常婚姻及其构成

(一)非常婚姻的界定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近几年来,非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这些“非常婚姻”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对非常婚姻的界定、特点及构成要件的认识则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前提论文大全。
非常婚姻,是指法律婚姻和传统婚姻以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如网络婚姻、同性婚姻、变性婚姻、事实婚姻(同居)等。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是“生儿育女”的一种网络生活方式。就是两个行为主体在互不相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而建立的精神婚姻。据了解,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为网民提供网络夫妻“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甚至模仿现实婚姻婚姻登记的要求和程序,颁发结婚证等。同性婚姻,是指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论文导读:
愿以长期生活为目的,持续的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
变性婚姻,是指原本为男性或者女性,由于长时间的按照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过手术改变性别后与他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我国,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或者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姻仪式后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的结合关系。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1994年2月1日后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结合的方式;二是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此处所说的属于非常婚姻的事实婚姻指的则是第二种。

(二)非常婚姻的特点

1.非常婚姻大多数具有“非法”性
我国现行法律上承认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的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非常婚姻这以特殊的婚姻形态予以承认或者禁止,亦不是为现实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婚姻关系。我国承认变性婚的有效性,但是对于事源于:大学生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实婚姻、同性婚姻以及网络婚姻是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它们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未被法律认可的婚姻,甚至是违法的。非常婚姻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2.超世俗性
就传统概念而言,婚姻一般是指男女之间的结合。在英美法即普通法里,婚姻(Marriage),又指结婚,“既指夫妻关系,也指产生此种关系的仪式,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排除所有其他人的自愿和永久的关系,该关系存续终身或直至最早的法定解除。”5“婚姻,也指婚姻行为和形式,属民事合同性质的人身关系,是男女建立于一夫一妻制度基础上的终身自愿结合或直接结婚,以相互履行或向社会履行基于异性结合形成的各项义务。”6在大陆法系,一般不对何为婚姻作直接规定。但在相关条文的表述中,暗含了婚姻的前提是男女经过某种合法或者合理仪式的结合。《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和《瑞士民法典》第159条关于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强调了此种权利义务发生于夫妻之间,这间接证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基本上认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已履行相当程序上的结合。非常婚姻这一现存的婚姻形式与法律的、传统的世俗观念中的婚姻是不一样的,它具有超世俗性。
3.对法律婚姻与传统婚姻具有冲击性
非常婚姻是法律婚姻和传统婚姻之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正常婚姻现象也在不断扩散,缔结事实婚姻、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的人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对法律婚姻及传统婚姻造成很大的冲击。就拿网婚来说,网婚对于一些心理健康和承受能力较强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精神压力。但是对于思想还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弱的人来说,他们在网络游戏里的道德防线、是非观念等多少会影响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问题的价值取向,影响到现实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三)非常婚姻的构成要件

1.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非常婚姻的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都以永久共同生活(或直至离婚)为婚姻目的,互相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和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共同生活。此处所说的共同生活不仅包括在现实世界中进行,而且也包括在网络虚拟世界里进行的共同生活。网络婚姻的共同生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中虚拟的家庭生活里共同分担生活的每个细节,开心,烦恼,茶米油盐,衣食住行,甚至是“生儿育女”。国外关于婚姻是“终身自愿结合或直至离婚”、“婚姻为终身期的”等表述,更应证了这一观点。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判别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的本质要素,同时也是非常婚姻区别于一般的同居关系的要件之一。
2.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非常婚姻关系当事人不但具有缔结婚姻的内心意愿,而且这种内心意愿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或者行为表示出来,为与自己相关的人或者他人所知。两者缺一不可。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内心意思,就是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则是对非常婚姻关系的明确化,才能带来双方继续稳定发展婚姻关系的状态。
3.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间以夫妻相待
非常婚姻的一当事人以另一当事人为夫(妻),以夫妻相称。在婚姻生活中相互体谅和关怀,彼此尊重和信任,并且提倡夫妻间的平等和尊重个体。非常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与法律上或者传统观念上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一样对待夫妻之间的关系,明确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三、非常婚姻与重婚罪的司法认定

对非常婚姻的理论有了整体架构之后,再对司法实务中的非常婚姻进行分析:是否非常婚姻中的各个情形都构成重婚罪呢?目前,法律尚未对非常婚姻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因而,对非常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思考中,必然会面临一个抉择:刑法在婚姻关系方面的价值判断。刑法是保护其现有的规定,维护其完整性、体系性,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还是真正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下配偶一方的权益?但是思考这一问题之前,还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非常婚姻中的各种情形是否都侵犯了法益,如果没有侵犯法益,那何来的抉择保护哪种法益之说、又何来的是否构成重婚罪之说呢?下文笔者将对非常婚姻中的各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罪进行逐一分析和讨论。

(一)重婚行为表现为网络婚时,不构成重婚罪

网络婚在时下非常流行,两个互不相识的人不仅可以通过网络这一社交平台恋爱、结婚,甚至还以夫妻名义“生小孩”近代文学。有些人只是将这种 “出轨”置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将网络婚与现实婚分离得很清楚。但有些人却带入了现实生活中,对生活造成了影响——痴迷于其中不能自拔,而忽略、冷落了现实中的另一方,导致夫妻关系冷淡,婚姻走向崩溃的边缘。在后种情况下,另一方配偶以此来主张对方对婚姻不忠诚、构成重婚罪,其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网络婚毕竟只存在于虚拟环境之中,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侵犯重婚罪的法益论文导读:
,所以网络婚并不构成重婚罪。诚然,网络婚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出轨,对配偶的冷漠确实损害了对方的权益英语语言学。如果将网络婚带入到了现实当中,即网络婚中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登记结婚,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构成了重婚罪。

(二)重婚行为表现为同性婚、变性婚时,不构成重婚罪

同性婚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得到认可,变性婚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还未被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这两者的现实存在性以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和思考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又出现同性婚或变性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就同性婚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中的一方又与其性别相同的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必然不能承担起法律婚中责任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不容小觑的,显然他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但是否构成重婚罪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重婚罪。虽然同性婚的行为破坏了家庭,侵犯了配偶的个人权利,但并没有侵犯真正的法益。就同性婚来说,我国目前还并不承认这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尽管双方可能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西药。并且同性婚不像事实婚可以之后转化为法律婚。所以同性婚并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所主张的只能存在一个法律婚,即同性婚没有侵犯重婚罪的法益。以变性婚为例,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做了变性手术,与婚外的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与同性婚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的结合本质上都是同性的结合。但其特别之处在于,变性婚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并且也有转化为法律婚的可能性,但需明确的是,第二个婚姻即同性婚并没有破坏原有的婚姻,破坏原有婚姻的是变性手术的实施。即变性手术一旦完成,那么原有的合法婚姻被彻底破坏,原有的婚姻义务无法履行。原有婚姻已经被破坏,那么变性婚无法对其实施再次破坏。所以破坏原有婚姻关系的并不是变性婚,而是变性手术。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得出变性婚并不构成重婚罪的结论农业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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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均构成重婚罪
相较于网络婚、同性婚、变性婚来说,事实婚在现实生活中更为普遍心理学。事实婚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地、秘密地共同生活。根据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前者属于重婚罪的范畴毋庸置疑,但后者是否构成重婚罪仍是司法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我们认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秘密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构成了重婚罪。原因在于:第一,持续秘密的共同生活,虽然并没有公开的以夫妻的名义,但这仍然对原来的合法婚姻以及婚姻中的另一方造成了伤害,有过错的一方无法承担婚姻责任、履行忠诚义务;第二,这种持续秘密的事实婚姻有转化为法律婚或以夫妻名义的事实婚的可能,那么就必然会侵犯重婚罪的法益——即一夫一妻制度;第三,此种事实婚有碍公序良俗,虽然其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没有以夫妻名义的事实婚造成的恶劣影响大,但纵然这种行为会使周围的群众都效仿,逐渐的会演变为一种社会潜规则,成为一些人钻法律漏洞的手段;第四,正如上文所提到,这会被一些人所利用来规避法律的惩罚,所以法律应不断补充完善,将其纳入重婚罪的范畴,此举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纠正不良之风。因为其实质上已经侵犯了重婚罪的法益,所以将其纳入重婚罪的范畴并没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综上所述,无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还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都构成了重婚罪,法律应当对其加以规制和调整,以保护配偶的实质权利和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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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廖君,张光塔. 失踪丈夫成他人娇妻,重婚罪难诉”变性老公”[N/OL]. 新华网湖北频道,2004-09-30.
2张光君. 重婚罪的司法衰微及理论回应[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
3王礼仁.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5.
4王礼仁.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5.
5Did M. Walker. 牛津法律大词典[K].李双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

3.736.

6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K].法律出版社, 200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