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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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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相对人;抵抗权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及理论依托(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行政抵抗权是宪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相对人是针对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按照目前理论界较有影响的学说,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指个体对行政主体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设
[摘 要]在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当中,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标志着我国行政性对人的抵抗权已经确立。如法律方面有《行政处罚法》第49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第2款规定,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当中都有不同形式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

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及理论依托

(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

行政抵抗权是宪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相对人是针对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按照目前理论界较有影响的学说,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指个体对行政主体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所谓抵抗权是指对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依托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以有限公定力为理论依据,以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一方面,从行政法层面看,公定力被认为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一个基本方面,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相对人对不具有公定力的无效行政行为自行予以抗争的权利,有限公定力是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人抵抗权得以构建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抵抗权的直接理论基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以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构成对行政行为公定力,并进而对行政权的一种观念上的制约。

二、构成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行政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抵抗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主体

相对人抵抗权的主体是权利受无效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其他的主体无权享有此项权利。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抵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中,相对人抵抗权的主体包括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权利受无效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相对人是最主要最广泛的主体,也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利直接受到无效行政行为的影响。二是权利受无效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行政行为有时是受益性的,即使该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其直接相对人也不会寻求救济,但是这一行政行为可能会间接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从而成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对象

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对象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绝对无效是指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行政行为满足相应情形即为无效,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拒绝服从。相对人抵抗权针对的是严重违法或有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抵抗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即时性和否定性, 所以必须有一个恰当的标准。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无效标准的直接规定,过于抽象而无法准确确定,对相对人来说不具有操作意义, 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将“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具体到行政相对抵抗权的实践中,可能会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效与否的判断有失客观准确。因此,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无效标准的规定,将来应在立法中考虑补充与规范。

(三)行使相对人抵抗权的方式

相对人行使抵抗权是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行政抵抗权主要通过进行抵制和不服从,行使相对人的抵抗权的方式包括消极的正当不服从和积极的正当抵抗,这种方式为温和抵抗而非暴力抵抗。由于行政主体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需要得到相对人的配合, 相对人不能够采取一些积极主动的行为,大多数时候选择用消极的不作为来对抗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至于积极的正当抵抗,只有当问题关涉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的时候,相对人以积极作为,直至暴力的方式与行政主体对抗,积极抵抗才有其正当性。因此,在行使抵抗权的时候,应采取温和的、消极的、非暴力的方式。

(四)行使相对人抵抗权的原则

依法行使原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行政抵抗权,首先必须遵循法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使抵抗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具有行使抵抗权之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列举,那些无效行政行为才可以抵抗。二是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在实施抵抗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制定的法律执行。其次,行使抵抗权必须遵循被动行使原则。在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中,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防卫性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相对方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最后,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其行使的手段不能违反与目的平衡关系。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意义

行政抵抗权已被法律界初步认可,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立法上也得到进展。行政抵抗权在维护正义和人性尊严、推进法治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公民合法抵抗权的确认,是从法治主义的角度出发,充分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认可, 任何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土壤。其次,相对人的抵抗权制约公权的抗衡性,具有弥补传统行政救济之不足的现实功能,可成为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因此,完善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王跃(1957—),男,山东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