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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因果关系“把”字句原因动作、结果动作语义特征-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89 浏览:12748
论文导读:31例,只占8%。第一类:行动类结果动作。例如:(7)…倭寇把他杀死了…。《白鹿原》(8)酣睡里一声尖叫把嘉轩惊吓得不知所措。《白鹿原》句7的结果动作“死”是个不及物动词,句8的结果动作“不知所措”的结果动作“不知所措”的前面有“得”字。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把”字句的结果动作
摘要:我们以表现因果关系的“把”字句把研究对象,在语料统计的基础上,对“把”字句的原因动作、结果动作进行了详细的描写,同时发现:“把”字句的原因动作的典型为“行动类”,“把”字句的结果动作的典型为“位移类”。
关键词:因果关系“把”字句原因动作结果动作语义

(一)原因动作

表因果关系的“把”字句的原因动作可分为三类。据我们掌握的语料,原因动作是行动类的1511例,占93%;言辞类原因动作94例,占近6%;心理类原因动作19例,仅占不到1%。
第一类:行动类原因动作。例如:
(1)我们…把他们打怕了。 《文选》
(2)他把骆驼拉了起来。 《骆驼祥子》
句1的原因动作“打”和句2的原因动作“拉”都是比较典型的动作,所连接的受事比较丰富。
第二类:言辞类原因动作。例如:
(3)白嘉轩把白兴儿叫到祠堂院子的槐树下。 《白鹿原》
(4)晚饭的号声把出营的兵丁唤回来了。 《骆驼祥子》
句3中的原因动作“叫”、句4中的原因动作“唤”都是言辞类动作。
第三类:心理类原因动作。例如:
(5)你跟鹿相约谈了一回话,把老汉吓得三天三夜吃不下睡不着。《白鹿原》
(6)哎哟陈大妈,谁把您气成这样了? 《我爱我家》
句5的“吓”和句6的“气”都是心理类动作。我们发现,引起心理类的原因事物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某个事件,但承受心理类动作的结果事物为人。如句5中的“你跟鹿相谈了一回话”是引起心理类动作的主体,是表事件的原因事物,句6中的“谁”是引起心理类动作的主体,表人;句5和句6中的结果事物“老汉”和“您”,均表人。

(二)结果动作

“把”字句的结果动作可以有四种,据我们掌握的语料,其中行动类动作226例,占14%(共1624例);位移类动作1079例,占66%;性状类动作188例,占12%;关系类动作131例,只占8%。
第一类:行动类结果动作。例如:
(7)…倭寇把他杀死了…。 《白鹿原》
(8)酣睡里一声尖叫把嘉轩惊吓得不知所措。《白鹿原》
句7的结果动作“死”是个不及物动词,句8的结果动作“不知所措”的结果动作“不知所措”的前面有“得”字。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把”字句的结果动作为行动类动词时,一般是不能带受事宾语的,而且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形式,如句7中结果动作“死”不能带受事宾语,而且“死”的形式也比较简单。
第二类:位移类结果动作。例如:
(9)他们……,把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弄走。 《文选》
(10)我把看守大门的张秀才也打发回去了。《白鹿原》
句9和句10的情况类似,结果动作“走”和“回去”从词性上来说是动作动词,但是表示位移类的意义。“把”字句的结果动作表示位移类意义的常用形式是后加含有位移类语义特征的动词或趋向补语和“到/在”类的介宾词组;位移类的意义类别非常复杂,而且呈现出一定的虚化梯度。
第三类:性状类结果动作。例如:
(11)你…把车拉碎了。 《骆驼祥子》
(12)“”确实把我们的风气搞坏了。《文选》
句11的结果动作“碎”是结果事物“车”在原因事物“你”和原因动作“拉”的作用下产生的某种状态。句12的情况相同。
第四类:关系类结果动作。例如:
(13)白嘉轩说:“黑娃把碑文砸成碎渣了…….。”《白鹿原》
(14)我今日要把你变成个歪能灵种硬蛋高贵胚子。 《白鹿原》
句13的结果动作“成碎渣”和句14的结果动作“成个歪能灵种硬源于:7彩论文网标准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蛋高贵胚子”表示的都是一种状态的改变。虽然石碑被砸“成碎渣了”,但是毕竟还是石头,虽然“成个歪能灵种硬蛋高贵胚子”,但是毕竟还是原来的人,性质都没有改变。
我们对“把”字句原因动作和结果动作各自的语义类及其数量用下面的表格来作一个简洁的概括:
因果要素语义类
原因动作行动类(93%)
言辞类(6%)
心理类(1%)
结果动作位移类(66%)
行动类(14%)
性状类(12%)
关系类(8%)
综上所述,“把”字句中的原因动作和结果动作的典型不同,原因动作的典型语义类是行动类的语义,结果动作的典型语义类是位移类。我们也可以得出:“把”字句中的谓语一般是行动类动作,补语一般是位移类语义。
参考文献:
赵光武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4页。
马庆株:《汉语语义语法范畴问题》,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孟琮:《关于主语的语义类,语法研究和探索

(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蒋向勇、邵娟萍:《语义范畴的原型理论诠释》,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作者简介:陈香(1981—),女,湖南湘潭人,博士,现为财经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汉语语法、汉语教学、HSK教材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