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论浅谈浅谈保理业务在中国目前状况与进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000 浏览:96870
论文导读: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并对文中指出的中国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设想。
【关键词】保理业务;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体系

一、保理业务的含义

保理(Factoring),全称为国际保付,是伴随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在近几十年产生并逐渐兴起的,基于卖方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两种结算方式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坏账担保中至少一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由于国际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全球商品市场正不断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初期被广泛使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结算成本较高等原因,在国际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大约降至16%,在部分发达国家下降至10%以下,可以确定的是赊销正逐步替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但赊销贸易的扩大化在为企业带来刺激产品销量、减少库存及提高竞争力等众多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大量占压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进口方的信用风险,因应收账款(坏账)催讨降低工作效率的弊端。保理业务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企业在赊销过程中出现的融资和风险管理需求,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从1980年开始到现在年均复合增速达到20%左右,截至2011年全球保理业务结算量已达到20154亿欧元。

三、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相较于全球其他国家保理业务的发展,我国从1992年才开始引入保理的概念,起步较晚。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窗口刚刚开启,对于外部环境的陌生大部分出口型企业仍以信用证结算为主导,因此保理的作用和优势没有能够得到重视和充分利用。到2006年,中国的保理业务只占全球的不到1%。到2007年,中国的保理业务已达329.7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营业额的2.54%。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中国国内及国际保理营业额达到2749亿欧元,占全世界保理业务总量的13.64%。在今年年初举办的“首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 》。报告中指出,自2012年经济危机以来商品市场持续低迷,企业应收款普遍大幅增加,据估算整体应收账款不少于20万亿人民币,来自买方的信用风险随之加大。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服务需求的上升将会带来保理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四、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前景

保理在中国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主要原因为:(1)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商业信用和资金管理越来越多的应用于企业管理,应收账款在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稳定方面的影响也就显得越发重要。在国际市场上,由于中国出口的商品大多是消费品,而现在全球贸易多是买方市场,赊销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应收账款的普遍存在和积累也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保理业务创新了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方法,对于债权企业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具有极其迫切的融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资需求的群体——中小企业。众所周知,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长期困扰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他们既无法提供足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又无法获得国有或上市公司提供有力的担保,中小企业通常很难从银行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保理业务的核心就是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将有付款保障的优质债权转让给银行,利用流动资产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题。因此,在中国大力开展保理业务具有庞大的目标需求市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凸显,融资需求更加旺盛,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3)保理业务在中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无论是从风险管理还是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分析,我国都存在着对于保理业务的巨大需求,而目前尚待发展的保理市场还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五、中国保理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设想

(1)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适用于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并主要通过《合同法》第五章中关于债权转让权利论文导读:国保理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保理业务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上一页12
的条款保护保理业务债权人的相关权益。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国际保理实务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做法与惯例,并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RIF),而我国的《合同法》相对于国际通则和保理业务实务的需求来说显得薄弱。同时针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国内同样缺少相关制度规则加以规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登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虽然可以公示应收账款转让,但是并无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仅依靠《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条款。保理业务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债权债务人责任义务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速度。因此为确保该业务的稳步发展,我国应尽快明确保理业务的定位,并可以效仿国际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同时据悉人行征信中心也正在积极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转让公示的合法权益。(2)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体系不完善。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每年因信用问题对我国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其中因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合同及欺诈等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0亿元。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违约成本极低,企业违约、、欺诈后因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有效的或终身的信用记录,失信的企业可以全新的身份重新开始新一轮的违约。与此同时那些遵守诚信的企业也无法轻易查询交易对手的征信情况,可以说高昂的信用成本正在剥削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有限利润空间。因此建立起一套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解决当下暴露的信用问题,有效降低企业的信用成本,改善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让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保理行业的发展相辅相成,或许可以成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突破口。据悉商务部正在研究制订与商业信用相关的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尽快将信用服务产业化专业化。同时提出商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概念,该平台依托有信用服务基础的平台或机构,搭建区域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库,方便访问者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级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3)我国保理业务自身结构不平衡。近年来虽然我国保理行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整个市场保理商以银行为主,商业保理所占的市场份额极为有限。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发展结构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其原因在于:一是商业保理机构注册开放较晚,自2006年在天津滨海新区作为金融开放创新的试点,将商业保理纳入方案。而后在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方案内容,商业保理机构才可在天津登记注册,标志着商业保理概念在中国正式得到认可。二是国内商业保理机构的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少,同时由于缺少再融资、再保险机制,导致商业保理风险识别和转移能力较低。三是国内的经济环境对商业保理发展不利,保理一度被认为是银行的经营范围,相反商业保理的社会认知度却很低。同时应收账款逾期和三角债的存在,使得商业保理机构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实际上商业保理本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原因在于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受央行贷款的监管要求,不仅需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要求抵押、担保等授信风险缓释手段,而对具有广泛需求的中小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而商业保理机构开展业务则更加灵活,并非单一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担保等全面的金融服务,比银行更容易更专注于单一行业或领域,从而更具专业性和风险化解能力。注重应收账款的资产质量、买家的商业信誉等,更有助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综上,我国保理业务的蓬勃发展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但这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保理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保理业务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