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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法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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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国传统文化;劳动法理念;影响1006-0278(2013)08-125-01一、概说(一)劳动法理念概念劳动法理念指的就是劳动法形成的思想渊源,形成的法律基础。每部法律的形成发展都有其各自的思想渊源和法律基础。(二)我国劳动法发展历程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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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劳动法研究设立比较晚。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的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基本上都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而不是向国外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依靠工人自身运动争取利益保障而发展来的。因此,文章主要从我国传统文化方面来探求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劳动法理念;影响
1006-0278(2013)08-125-01
一、概说

(一)劳动法理念概念

劳动法理念指的就是劳动法形成的思想渊源,形成的法律基础。每部法律的形成发展都有其各自的思想渊源和法律基础。

(二)我国劳动法发展历程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自由的法律。
在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

二、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一)劳工不是商品与民本思想

国际劳工组织在其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了劳工不是商品的理念,认为它是世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劳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的只是劳动力暂时的有限的使用权。民本思想在当代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称“人本主义”“人文主义”“人本思想”它是指以人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在天地之间,以人为中心;在神与人之间以人为中心。
劳工不是商品与以人为本思想有着高度的契合,在当代,劳动者不单单只被认作是劳动工具和可以作为买卖交换的商品,劳动者的地位在劳资关系中应该处于中心地位,劳动法立法及适用都该以劳动者为先,首先保障的是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在有保障的环境中能尽心尽力工作劳动。

(二)以和为贵的“和”与劳动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关系理念

中国古代以“和”为最高的价值。孔子弟子有若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孔子亦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劳动法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又一全新目标。这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不谋而合的,社会本位所要求实现的目标,正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可见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和为贵”是有着很深的渊源。

(三)重劳动轻资本与重农抑商思想

重农抑商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主张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中国自古以来都是注重农业重过商业,直至现在都还有这深刻的影响。
对比当下,劳动法的重劳动轻资本是现在的基本情况。对于劳动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萧灼基认为,在收入分配上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是中国就业队伍在扩大,另一方面是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在下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从百分之十五下降到了百分之十二,一些城市虽然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但最低工资标准却很低。为此要认真研究劳动要素的报酬标准,研究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收益比例,提高劳动收入自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尤其是要提高低工资水平。

三、我国劳动法发展建议

(一)扩论文导读:冲突。(三)加快修订《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填补内容上的缺陷首先要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写入总钢;其次要对《劳动法》的诸多具体条文进行修订增补,如对第三十一条可变更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另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四)开展立法调研,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的新体制目

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中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将目前因主体不适格如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童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加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力争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尽量统一全国的劳动保障政策,地区之间一般只有量的差别,而不应存在做法的过大差异,避免省际冲突。

(三)加快修订《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填补内容上的缺陷

首先要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写入总钢;其次要对《劳动法》的诸多具体条文进行修订增补,如对第三十一条可变更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另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四)开展立法调研,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的新体制

目前可先行修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变更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