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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广东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不足及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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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制定对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措施、扶持校企合作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的对策。关键词: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问题;对策1672-5727(2013)11-0004-03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倡导。广东76所高职院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出“订单式”培养、“2+
摘要:采用文献调研、实地访谈等方法,研究了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应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制定对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措施、扶持校企合作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的对策。
关键词: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问题;对策
1672-5727(2013)11-0004-03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倡导。广东76所高职院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出“订单式”培养、“2+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全方位校企合作”等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人才。但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通过分析制约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在学习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对策。
制约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
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保持着健康发展的势头,同时也存在不少隐忧,以下的“四缺乏”现象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
缺乏法律支持与政策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不足 广东省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中,多数学校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政府行为很少,更少有企业主动寻求学校进行校企合作。刘合群等发现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校长行为多,政府参与少”、“大型企业多,中小企业少”、“学校主动多,企业回应少”、“顶岗实习多,工学结合少”的现象,这“四多四少”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首先,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许多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是额外的麻烦,不愿接收学生进行企业实践。其次,广东省中小企业从业人数约占总就业人数的80%,是高职学生将来就业的主要去向,但这些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对大多数员工的要求较低,同时也缺乏长远眼光,看不到校企合作为自身带来的直接收益,不愿进行校企合作。因此,校企合作缺乏众多企业的积极参与,许多校企合作项目成为职业院校的“一头热工程”,有的甚至难以为继。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既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来规范企业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层面的相关文件只有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上述两部法律只规定企业有参与校企合作相关组织的义务,没有规定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未明确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因而很难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缺乏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细则 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如进行订单式培养,企业是与高职院校签协议还是与学生签协议?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操作?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该怎么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处理?又如,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企业、学生三者之间利益怎样分配?此外,由于实习学生的“员工”和“学生”双重身份,目前难以被认定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造成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许多盲点,二者容易产生纠纷。目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对校企合作的支持态度,但对校企合作中政府、学校、企业和学生多方的权利与义务缺乏法律规范,合作方的义务及利益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鼓励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够清晰,可操作性较低。
缺乏校企合作服务机构 目前,广东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都是点对点联系,是学校主动出击与每一家企业洽谈,没有专业的服务机构,校企沟通很困难。王文槿研究发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方式和时间不一样,需要学校方面做出更灵活的教学安排;同时还发现,第三产业企业愿意采用工学交替、忙时顶岗的方式接受实习生。由于缺乏校企合作服务机构,单纯依靠学校向社会上每一家企业逐个咨询,或企业向每个学校逐个问询,显然都会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收效甚微。
缺乏校企合作监督机制 目前,广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首先,政府、各级教育职能部门主要是倡导校企合作,尚未成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来监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落实情况。其次,学生、家长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尚未形成。再次,学校和企业内部也没有设置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论文导读:
,也影响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经验是促进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良药。
德国的“双元制” 德国“双元制”是行业协会与企业主导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它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按照行业标准、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岗位培训,实现企业技能培训和学校理论学习的有机结合。“双元制”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典范。德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陆续推出《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了政府、企业及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德国政府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按比例分配给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得培训基金。此外,各部门、行业、各州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规定行业协会作为职业教育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机构,担负着审查管理教育合同、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等职责。因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日本的“企业教育” 日本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企业教育”模式。日本政府1996年通过建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日本“企业教育”模式的一大特点是企业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开展教学性生产和生产性教学,将教学与生产紧密连在一起。日本政府除通过制定和推行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校企双方责任和义务之外,还进一步加强了宏观调控,为合作企业提供经济优惠政策,如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组建校企合作机构,为合作双方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互利互惠的激励机制。同时,还建立有效的评估体制,为合作提供监督与保障。 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