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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之探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567 浏览:31070
论文导读: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工作方式,民事检察监督中提出检察建议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是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希望为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方式介入民事诉讼提供一个模式。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调一致的,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第48条规定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条件。
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抗诉的内容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两者的如下区别:一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不仅仅可以适用于抗诉的情形而且可以适用于除抗诉以外的其他情形;二是对再审启动的强制力不同。抗诉必须引起再审程序,具有强制力,而检察建议则须与人民法院协调一致且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三是拥有的裁量权不同。抗诉的几种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定情节,对这几种情节之外的不得抗诉,而检察建议则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如第47条第1款的第4项“其他情形”;四是对象不同。抗诉必须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检察建议既针对人民法院,又可以针对其他单位;五是阶段不同。抗诉只适用于“事后监督”,而检察建议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或是诉讼外的监督。
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来看,引起再审程序是民事检察建议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建议是引起再审的法定途径。实践中,我们通常将检察建议引起的再审归入到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再审的范畴,为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寻求正当的依据。可以说,法院的依职权再审是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
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除了充分行使抗诉监督权外,还大量使用民事检察建议这种形式来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案件判决、裁定及调解存在的错误。民行检察建议简化程序,减少讼累,能及时地发现并纠正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民事检察建议作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二、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主动性、权威性。由于立法上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地位尚未确认,它不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民行检察建议既然是建议,则可以接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提纲范文www.7ctime.com
受,也可以不采纳,纠正与不纠正,再审与否,主动权在法院,有的法院甚至将检察建议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民事检察建议难以达到监督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机关的威望。
(二)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办案程序不规范。当前对一个案件是选择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界限。有的人认为标的小的案件和错误调解案件应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有的人甚至认为,明显错误的案件也可采用检察建议,法院反而更容易接受而且改判得快,并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何乐而不为?这样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也采用了检察建议,有使抗诉这条法定途径虚设的倾向,民事检察建议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定程序,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机制的软化。
(三)目前民事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没有规定法院反馈的期限和反馈的方式,也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制度,遇到法院对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便无其他手段可使,使检察建议难以落到实处。

三、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思考

在现行体制下,检察监督权的改造及走向尚不确定,因此更务实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具体思路有三个方面:
(1)在立法上确立检察建议的地位。现行检察建议的渊源来自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尽管从效力上看,这一规定也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法院和检察院都应当予以遵从。而实际上,对这一规定更多是作为检察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使用,只是对检察院有拘束力。法院仅仅在对其权力运用有利时才会引述规定的内容。反之,对其权力运作不利时,则规定不对其产生约束力。所以,必须要从立法的高度上确立检察建议的地位,使其真正地可以约束法院和检察院。
(2)扩大检察建议范围,不局限于再审的检察建议。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来看,检察建议至少有三个种类,①、引起再审的民事检察建议;②、民事诉讼中对法院的其他检察建议;③、因民事诉讼而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目前,我们大都将眼光定位在引起再审的民事检察建议上,而缺乏对其他两种检察建议的关注,而检察建议任何一个种类运用的失范都将会使全部类型的检察建议受到怀疑。因此,应当将检察建议的所有类型都纳入到的立法的视野中来。
(3)是要规范检察建议的具体运用。仅仅有对检察建议的关注和原则性规定仍是不够的,还要就检察建议如何处理和运用加以细化规定。具体制度设计如下:一是将引起再审的民事检察建议写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分为两种:当事人申请和检察监督,其中检察监督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和检察院在运用和处理检察建议时的相关事项,如提出检察建议的条件和范围、法院审查检察建议的流程等等;二是将其他两种类型的检察建议和刑事检察建议等统一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对共性规则和特别规则作不同规定,如对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内容等。
(作者通讯地址: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春 3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