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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对策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策略与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25 浏览:20081
论文导读:农产品种植和禽类产品养殖存在许多污染问题。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大量违规的农药、化肥,致使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残留物质;禽、畜、水产品体内含有激素、抗生素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超量的重金属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禽类产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经营者非法牟利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密

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品是实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团结的基础。但是近些年,我国关于食品问题频频,这不得不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赶到担忧。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势在必行。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监管措施
一、前言
近些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鸡蛋,,一系列不断出现的丑闻,以“地沟油”、“毒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愈演愈烈,给中国的消费者和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食品原料存在污染问题

农产品种植和禽类产品养殖存在许多污染问题。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大量违规的农药、化肥,致使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残留物质;禽、畜、水产品体内含有激素、抗生素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超量的重金属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禽类产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经营者非法牟利

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诚信问题尤为重要。一些食品经营者为了个人的非法利益,不顾人民的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食品属于体验商品,经营者能否自律非常重要,目前经营者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还很欠缺,造成了许多的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流通环节存在许多污染问题

食品流通企业不符合相应的卫生条件,病原微生物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微生物在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大量繁殖。

4.监管工作不到位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造成了执法威慑力不足,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企业的激励在政策上还有待加强,比如对食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违法企业的“黑名单”要适时公布。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政府对企业的引导力度不足,出现“宣教不灵”情况。

5.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出现脱节,需要进行完善;我国食品安源于:论文例文www.7ctime.com
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完善,与国际食品安全的法制化工作相比,我国有不小的差距,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亟待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存在许多问题,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自然食品、保健食品、无公害食品、生态食品和绿色食品等名词众多,增加了市场的不透明度和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

三、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1.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
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二,修订《食品安全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
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2.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系统整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淘汰重复、矛盾的指标体系,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及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需要,实时更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标准,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动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要不断缩小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差论文导读:能部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合并,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地方上实行垂直领导。该部门应与卫生部,质检部等部门地位平行,但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4.提高个体守法意识,创建社会监管制度法律的实现要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信任和普遍维护。提高个体的守法意识一方面要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距,逐步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在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有必要通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化接轨,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优化与升级。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其中食品的缺陷的认定应以存在不合理安全为最终标准,不允许用发展风险进行抗辩。

3.明确监管主体,协调部门职权

对于食品监管机构的模式,新的《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便是要求国务院设立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质检的工作,但鉴于其权力抽象,权威不足,该机构最终效果如何,难以预料。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相比,笔者实际更加赞同另外一种方案,即将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相关部门之中剥离出来设置一个新的职能部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合并,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地方上实行垂直领导。该部门应与卫生部,质检部等部门地位平行,但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

4.提高个体守法意识,创建社会监管制度

法律的实现要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信任和普遍维护。提高个体的守法意识一方面要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就是要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在创建社会监管制度方面,应当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自治监督加以管理;与企业联合监管,共同实现对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的监管;授权社会独立机构配合监管,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对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进行监管。同时,实行“匿名制度”,“奖励制度”,“舆论监督奖励制度”,积极鼓励消费者自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的作用。通过创建社会监管制度,使其成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和谐的组织架构体,各内部组织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管。

5.建立食品安全的开放信息系统

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政府监管失效。目前,我国亟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研究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交互共享的信息平台。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系统和报告程序,及时准确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消费者投拆维权帮助等。

6.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治理主体引入第三方

如食品企业协会、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构等。第三方主体是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力之外的权力主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和公益性,可以平衡协调食品安全中公权力、私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关系。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介入,对于食品安全治理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市场失灵、消费者对食品信息存在“盲区”和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弥补和矫正。但目前需要做的,一是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保障机制,保障其独立性,增强其公信力。二是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评估机制,切实发挥其专业性、民间性和组织性的优势。三是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第三方主体的协调机制,要考虑到市场多元主体的诉求,尽量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制定的政策应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和重视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公开披露报道,不带有任何倾向性,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成为有职业操守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
四、结束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社会各层面广泛参与,从各个环节都加强执行力,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形成全覆盖不留缝隙的监管网。因为食品安全与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监管不能有丝毫松懈,只有这样,食品带给人们的是一种生活的享受,能够让人们吃出幸福的味道。
参考文献:
高莹.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制度谈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J].职业与健康,2011
樊永祥.中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现状与面临的挑战[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