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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难从全面开展不足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062 浏览:18239
论文导读:dvalue-addedincome,topreventthelossofstate-ownedlandrevenue,threeistoincreasestaterevenue.Butbecauseofvariousreasons,therealestatesettlementoflandvalue-addedtaxisnotfullyimplemented.Keywords:realestatedeve源于:免费论文www.7ctime.comlopmententerprises;thelandvalue-add
摘要:在现今房价暴涨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清算一方面是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抑制房地产投机和炒卖活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未能全面执行。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Abstract: Theriseinprices circumstances,theland value-adde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liquidationis a regulation of the landandreal estate market transaction order,the two isto curb real estate speculationand speculation,rationally regulate land value-addedincome, to prevent theloss ofstate-owned landrevenue,three is toincrease state revenue.But because of various reasons,the realestatesettlement of land value-added taxis not fullyimplemented.
Key words:real estate deve源于:免费论文www.7ctime.com
lopment enterprises;the land value-added tax
中图分类号:F293.3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公告中对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其他开展产品)三类,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上述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项目中同时存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三类,是分两类进行清算(即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还是分三类进行清算,国家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本次江苏地税规定分三类进行清算。毫无疑问,分两类进行清算对纳税人有利,分三类进行清算对纳税人不利。从这份公告来看,江苏省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尺度明显收紧。但这种收紧不是省地政府的主动为之,而是国税总局在检查各地执行土地增值税税收情况时发现了问题。土地增值税原来是仿美国税种设计的,是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手段。但自 1993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标志土地增值税诞生,并从1994年开始征收。至今,已达19年。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对房市调控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理论税负最重、政策变化最多、舆论喊的最响、实际执行最难、征管效果最差、公众失望最大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已成为当前房地产企纳税人操作的最大难点问题。

一、征收方式多样化导致税收复杂化

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增收方式呈现多元化,主要有:
(一)预征:预征是指开发商在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按照项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待项目竣工具备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收入额、所得率等,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收入额征收等方式。
(三)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纳税人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以后缴纳税款的一种征税方式。其做法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以内,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定率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种征收方式并存的局面,首先,造成房地产企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次是造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土地增值税难以清算,应征未征。

二、税制设置复杂、税负重、计算繁琐导致申论文导读:

报难、征收难、清算难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负为增值额的30%计征,最高税负为增值额的60%计征。由于税负重,房地产企业往往选择预征土地增值税方式而不愿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扣除项目计算难。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是按企业的账面成本进行确认的,除了(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可以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数额确认;(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
例如:A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2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3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85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8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30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1)南京市对花园别墅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为2%。,如果某房地产公司选择预征土地征值税方式,计算过程如下: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300*80*2%=480万元。
(2)如果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值税清算应纳土地增值税:W" q* C7 u# n. k0 \$ H*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300×80=240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2

4.8+0.3+85)×80=8808(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0.8×80+8808×5%=44

6.8(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24000×5%×(1+7%+5%)=1344(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8808×20%=176

1.6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8808+446.8+1344+176

1.6=12360.4(万元) % g:

增值额=24000-12360.4=11639.6(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11639.6/12360.4×100%=94.17%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1639.6×40%-12360.4×5%=403

7.82(万元)

可见房地产企业以预征方式交纳土地增值税480万元,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交纳土地增值税万4073.86万元,两者相比较交纳税款差额达3557.86万元。如果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交纳的税款达到收入额的1

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