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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达国家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扩张及启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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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了《公平准确的信用交易法案》。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办公室颁布了一项规定,扩大了联邦政府有限收购的范围,赋予国家银行行使在如下领域的联邦层面的权力:房地产贷款,没有不动产担保的贷款,存款以及其他业务82-83。至此,美国初步构建了国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这样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未使美国免除金融危机重
摘 要: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利益,对国家利益以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美国、英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受创较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这些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都有所扩张。尽管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法律体系各有不同,但从中可以凝练出各国的共识。这些共识可以为今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
1002-2589(2013)13-0083-03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急迫性

“金融活动由来已久,但金融消费者却是崭新的法律术语,它是现代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83金融服务市场急剧发展,金融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日趋复杂,消费者的既有金融知识很难适应这种快速变化。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 之所以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制度予以特殊保护,由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济使其处于比一般消费者更为不利的弱势地位。”10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问题凸显出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被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组织普遍认识到,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利益,更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整个国际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发达国家在此次危机中受创较重,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美国、英国和日本为发达国家之首,对此反应较为迅速。这些国家从立法上以及机构变革上运用各种手段来扩张其金融消费者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15-16。本文拟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美、日、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扩张进行探索,以期从中获取一些有益启示。

二、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扩张

(一)美国
早在1968年,美国便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随后,20 世纪70年代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记录报告法》、《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公平信贷账单法》和《信用机会平等法》。20世纪90年定了《诚实储蓄法》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3年制定了《公平准确的信用交易法案》。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办公室颁布了一项规定,扩大了联邦政府有限收购的范围,赋予国家银行行使在如下领域的联邦层面的权力:房地产贷款,没有不动产担保的贷款,存款以及其他业务[4]82-83。至此,美国初步构建了国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这样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未使美国免除金融危机重创的厄运。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率先发布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针对金融危机所凸显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提出了诸多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首先强调完善和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常规监管措施以外,尤其强调今后金融监管立法必须十分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一改革建议得到了奥巴马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关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也相继展开。2009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大大加强发卡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执法权限等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法案,是美国应对危机的至关重要的举措。最为重要的变革是,奥巴马总统于2010 年7月签署了《多德-弗兰克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 Act),创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CFP”))[5]。多德-弗兰克法案试图授权各州政府创造一个新的环境,使银行应对新的规则和执法压力[4]。BCFP承接了原先分属于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住房与城市发展局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其宗旨是持续地实施及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制度,确保所有消费者能获得安全的金融产品,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二)英国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逐步深入到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中来。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提出了著名的“论文导读:
”(Twin peaks)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目标,一是审慎监管,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英国《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简称FA)明确了英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即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知、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6]。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吸收存款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监管。2001年6月,FSA 发布了《产品销售后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报告》,据此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2005年5月,FSA 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规定了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
应对危机之初,英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FSA的职权。2010年3月11日,英国政府发布了《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各金融机构和各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有关投诉问题上的职责。英国政府在危机中深切地感受到,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非常重要,为此,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全面负责开展英国的消费者教育工作。2010年6月16日,保守党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宣布了一项激进的重新起草金融监管法的提议, 随后2010年7月26日出台了咨询文件[7]。这一改革的动力在于,政府意识到在现有的制度之下,无人能对严重的金融事件负足够的责任,因而导致没有规则来应对并阻止危机的到来。改革后,英国银行会得到更多的管理权限并在新的管理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与此同时,FSA的职能将基本由三个新机构取代: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这是英格兰银行的一部分;经济犯罪局(Economic Crime Agency);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Economic Crime Agency,简称CPMA)。2011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CPMA更名为金融行为准则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目的是为了更直接地反映该机构的作用[7]。这充分体现了英国政府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决心。怎么写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