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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回购债券回购货币金融统计规则结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69 浏览:16911
论文导读:律上讲已经将所有权完全和无限制转移给的提供方,但从经济角度看,的接收方(即证券的提供方)保留了一些所有权。具体而言,的接收方保留了市场风险和所有权利益(出售权除外),包括持有证券的损益和证券的利息收入。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回购协议类似于协议所规定证券为抵押贷款。在这项业务的处理中,现行会计制度也根据
[摘要]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的规模对国家调控货币规模有很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探讨回购协议如何记录和分类。
[关键词]回购协议;货币统计
1006-0278(2013)03-048-01
回购协议具有期限短、灵活性强、以特定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特点,使它成为美国货币市场中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回购协议调剂短期资金余缺,投资银行和对冲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基金利用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融资,对于企业和保险资金等有闲置资金且对资金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大资金来说回购协议是理想的投资品种,对于银行来说回购协议也是实施货币政策较为理想的工具。在次贷危机中,由于回购协议市场是对冲基金重要的融资市场,所以该市场资金面的紧张程度可以很好的反应市场的风险偏好。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回购协议市场充当了重要的资金蓄水池作用,由于长期的低利率,企业和保险资金将闲置资金在回购协议市场借出,获得利息收入。而这个市场的资金需求方正是各式各样的对冲基金。这些对冲基金往往依靠一定的数学模型在证券市场进行低风险的套利交易,这种套利交易虽然风险很低,但是利润率也同样不高,为了提高资本回报率,这些对冲基金只能大量借入资金,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利用高杠杆来获得高利润。资金充裕的回购协议市场就成为了对冲基金融资的理想场所。这一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良好运作,但是当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冲基金面临大量潜在的亏损,回购协议市场上的企业和保险资金迅速逃离风险,回购协议市场资金面趋近,对冲基金不能借到所需资金进行结算和追加保证金,众多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清盘的命运。在回购协议市场上无法获得所需资金就是金融危机过程中大量基金破产的直接原因。所以回购协议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回购协议市场发展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我国最早是在1991年建立回购交易市场的,前期回购交易成交量巨大,市场规模可观,但后来由于券商将大量拆借资金用于高风险的股票投资,并且当券商现券不足是挪用客户的现券进行贴现,所以出现了大量风险和法律事件,为了防止这种风险向银行传递,我国将回购协议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两个市场,而且两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导致套利机制的实效,使得两个市场间出现利差,严重影响了国内资金使用效率,所以我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但毕竟回购协议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成熟,我国的回购协议市场仍将会蓬勃发展。
根据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MF2000》(《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的规定,回购协议工具一般被看做广义货币的组成部分,即M2的组成部分,应被划为其他存款。所以正确统计回购协议的规模对于准确统计广义货币供应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情况的判断。
综上所述,正确统计回购协议交易的规模大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金融安全和货币供应量统计。下面文章将对《MF2000》中回购协议的统计方法加以介绍,并对比现行会计制度,来看二者之间对于回购协议的记录有着怎样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能够正确统计回购协议的规模。
根据《MF2000》建议将证券回购协议视作抵押贷款(或存款)而不是直接的证券出售,原因是虽然从法律上讲已经将所有权完全和无限制转移给的提供方,但从经济角度看,的接收方(即证券的提供方)保留了一些所有权。具体而言,的接收方保留了市场风险和所有权利益(出售权除外),包括持有证券的损益和证券的利息收入。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回购协议类似于协议所规定证券为抵押贷款。在这项业务的处理中,现行会计制度也根据风险收益转移的特点将将证券的所有权保留在证券出借方的资产负债表上,这点统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制度是相同的。《MF2000》中最为特殊的规定就是对于再回购的证券记录处理。所论文导读:
谓再回购就是指将一笔已经用于回购的证券在进行一个更短期的回购,一笔证券支持两笔回购业务。手册中建议对那些在逆向回购协议中获得并直接转售的证券采用特别的统计处理办法。虽然提供方不应该将逆回购协议中获得的证券记录为证券交易,但如果这样获得的证券被直接转售,那么提供方(和直接购买方)应该记录一笔证券交易。这就是所谓的“卖空”——出售目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的金融资产——结果是由转售方记录负的(或“空头”)证券头寸。这一处理方式反映了经济现实,负头寸的持有者和持有多头的一方一样享受和负担着拥有证券的好处和风险,只是方向相反。应记利息也负向地记录在负头寸的方法克服了双重计算问题,如果在直接购买证券的第三方的资产负债表中记录证券的持有,而且根据回购协议,这些证券在接受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仍然记录为证券资产,那么就会产生双重记录问题。而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出现负资产的记录,所以在再回购交易的记录中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所难免会出现重复记录问题,而且在一个成熟的经济体中证券的再回购交易使用比较频繁,如果出现重复记录问题则会高估回购协议规模。所以在利用基础会计数据获得统计数据时对再回购的处理需要按照《MF2000))的规定特殊处理,以避免重复记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