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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踟蹰房产税革新踟蹰根源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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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初,凤凰网曾就该专题做过全国范围内调查(调查截止时间是2011年3月31日),调查数据显示在收集的207333份问卷中,针对“房产税的开征会使哪些人最受影响”的问题,有47.9%的人认为是炒房者,30.9%的人认为会是3套(含)以上的普通家庭;针对“房产税开征会否再次推高房价”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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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近两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2013年1月中旬,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目前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的方案还难以出台”和国家领导人强调“从中长期认真研究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后,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再次将房产税改革议题置于要位。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由于财政部的坚定表态,房产税扩围还被认为是“铁定即将登台”的事情,在2013年初则得以暂停。这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一方面可以认为是政府机构谨慎推进改革进度的理智之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房产税推出的难度和复杂性。两年的改革过程遇到的各种有形和无形阻力,政府和专家给出了多种说法,包括理论上房产税的改革合法性、技术上信息系统的完善、意识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等。事实上,任何改革都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税务的改革更是如此,直接涉及各类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新分配。

一、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实效评析

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实效体现在税收数量效果、税收调控效果和公众支持度三个方面。
税收数量方面。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900亿元,房产税收入约1亿元;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元,其中房产税22.1亿元。据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房产税收入尚不足两地财政收入的零头,税收效果不好,无法达到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目标。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其一,两地征税并非针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居民,上海是“征新不征旧”,重庆是“征高不征低”,征税范围有限,当然税收收入就有限;其二,房产税的完整征收,还依赖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完善,系统内注入不全也会影响税收数量效果,例如,重庆市改革是于2011年1月启动,但其主城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于2012年6月才建成并实现与住建部联网。而且上海、重庆版的房产税不是终点,并不能单纯地用这两个城市试点的结果来给房产税下定论。事实上,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房地产动态政策设计研究组的测算数据,比照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征收税率,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住宅开征房产税,预计每年房产税规模约为5000亿元。相比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的含70年一次性收益的3.3万亿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以说,如果房产税得以全国推行,未来每年的预期收益可观,能够对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调控效果最直观的反映在房价上。现阶段无论是重庆还是上海,征税范围内的年度房屋均价均未下跌,反而呈小幅上涨趋势。发布信息显示,2012年上海市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22461元/平方米,比2011年上涨2.04%,涨幅比2011年的1.4%有所增加。与此同时,重庆市主城九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2009年为4553元/平方米,2010年为5743元/平方米,2011年为6871元/平方米,2012年为6690元/平方米。两地改革在调控房价上的实效不彰,直接影响公众的支持度。在两地房产税改革实施之初,凤凰网曾就该专题做过全国范围内调查(调查截止时间是2011年3月31日),调查数据显示在收集的207333份问卷中,针对“房产税的开征会使哪些人最受影响”的问题,有47.9%的人认为是炒房者,30.9%的人认为会是3套(含)以上的普通家庭;针对“房产税开征会否再次推高房价”的问题,44.5%的人认为“不会”,36.6%的人认为“会”,18.9%的人表示“不确定”。结合这两个问题分析,在房产税改革初期,大部分普通民众对改革持乐观态度。但从新浪网最近的民调显示(截至2013年1月15日,有3818人参与),73.9%的人认为房产税不能抑制炒房现象,82.1%的人认为房产税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70.1%的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对“刚需”强烈的民众误伤大,50.4%的人认为推出房产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从上述房产税改革初期和当前调查结果比较说明,公众对房产税改革的态度已从乐观转变为消极,甚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

二、房产税改革踟蹰的根源

当前房产税改革阶段性暂停的直接原因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体现;究其根源在于政府对房产税改革目标定位不明确。制度目的不明确,不仅会导致制度设计的偏差,而且会引发民众对该制度的质疑,最终影响到制度实施的效果。
在房产税改革启动后的这两年,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各种论据,论证改革的功能或目的,极力强调房产税在国民财政论文导读:
收入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也认为在中国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型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除此之外,也必须清晰认识到,由于历史、文化、不动产产权制度等存在巨大差异,各国不仅在房地产税制方面有较多不同,且各国征收房产税有其自身特殊环境和背景。我国这一轮的试点改革,从工作推进的时序和规范性文件颁布来看,正式拉开房产税预演序幕的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2010年5月的《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但从顶层设计层面分析,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直接源于2003年物业税的立法研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分3批在重点城市和部分县、市、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俗称物业税“空转”)。直到2010年前,只要涉及财税体制改革内容,文件表述都是“物业税”,但2010年物业税就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其中原因之一是物业税是一个新税种,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开征新税种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台相应法律,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程序。而且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更加复杂,包括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牵涉问题更多,预期的困难更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物业税“空转”至今仍未落地),难以为楼市“退烧”所用。而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无须走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具体操作起来也较物业税简单。所以引发开征普通居民房产税动议的源头是房地产调控,是高房价,而非完善财税体系、规范政府行为等。这是政府为了解决和缓解因房价猛涨产生的民生、社会问题而采取的从易、从简入手的权宜之计。这一点也可以在我国首次使用“房产税”术语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内容中得以佐证。更何况,前文虽述及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在这次改革中目标的多元性,但不难发现,的三重目标与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特别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作为此次改革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方面会兼顾的三重目标要求,另一方面也会站在自身角度去推进改革。这样一来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会被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给“稀释”掉,体现不出其显著度。反映在制度层面,就会出现不利于普通居民购房要求的条款设置,包括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

三、推进房产税改革工作的制度建议

从2006年以来,每年的焦点问题都是房价。社会民众希望通过房产税改革来抑制住房投机炒作行为,来降低高房价。因此,从目前阶段来说,无论是开征个人非营利住房房产税或是扩大房产税试点,其主要目标应该是基于公平原则上的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平抑高房价。脱离了这个目标定位,就背离了动议房产税的初衷。所以下一阶段房产税改革必须基于上述目标,对沪渝两地细则制度内的阙失予以修正。
征收对象方面,避免不公。首先,沪渝两地都将新购住房纳入进来,并从取得产权次月起就开始计征。这种计征方式并不合理。财产税与流转税等其他税收区别的一个关键在于它是针对财产的保有阶段征收的一项税种。“保有”从字面理解是占有状态的持续,在法理上对应于“时效”理论,即指财产的占有人必须对财产的占有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我国建国初制定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2006年失效),其中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这是对“保有”状态法律和法理上的回应。沪渝两地细则对新购住房采取即时征税的规定与法理不容,应该予以调整。其次,沪渝两地细则基本上都对增量房征税,对存量房不征税(重庆对个人独栋商品住宅存量计征),这样的规定显然会在新购房者与旧购房者之间形成不公平。不仅如此,以上海为例,上海的房价从2003年后进入高涨期,除正常的经济发展、土地供应论文导读:
因素造成的上涨以外,投机、炒房因素不可小估。《高博2011胡润上海财富白皮书》显示,上海共有13.2万千万富豪,其中20%是通过炒房致富,10年内房价翻了5倍。如果将已经掌握存量房源的投机者排除在征收范围外,房产税改革就不会“挤压”出投机者手中的存量房源,市场供求关系得不到影响,自然房价也不会下降。所以未来房产税改革中,还应该扩大税基,将那些个人或家庭拥有多套存量房屋纳入进来,这样才会给楼市的投机行为以实际打击。
计税依据方面,避免重复性征税。房产税是仅对房产征收的税种,不含房屋所占地产价值。尽管“房地一体”的物理属性导致房屋价值中历来有土地价值, 而在1986 年制定该《条例》时,我国尚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在理论上还不属于商品,没有价值。但在房产税试点的现在,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早已形成,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在房产税税基的市场评估价值中,土地的市场增值前景成为房产保值功能的核心要素。而且地价占房价比例多少,不同地段、不同房型不一样,甚至,同一地段因土地开发时间先后,也决定着地价占房价比例的大小。目前,重庆试点中的房产税计算基础不做任何地价扣除,和上海试点中房产税计算基础一律在房产交易基础扣除30%的一刀切政策,都有违公平原则。如果不从理论与制度上处理好土地财产权与房屋财产权在房产税中的关系,无论是房产税的正当性基础,或者是房产税的制度逻辑,还是房产税的操作性规则,都是一个缺欠。而土地与房屋在房产税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有各国普适性制度可资借鉴,并不难解决。
税率方面进一步细化差别,做到在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同时不能伤害中等收入群体,只调节高端。无论在哪个国家,房地产都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除了自住房屋外,拥有第二套房屋用于出租以增加少量经常性收入或帮助养老、应对突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安全保险需要,是一部分中等收入家庭的安全和收益双重考虑下的选择。目前,通货膨胀率预期不断加强,投资渠道单一,再加上收入分配机制中的一些不公平因素,以及近年来资产性收益占个人财富收益的比重不断增高,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购买二套房与其说是一种投机,不如说是一种无奈。沪渝两地改革,特别是上海地区针对二套房的征税政策以及两地税率整体不高的特征,只会对中等收入群体形成较大影响(因为低收入群体不在征税范围内,或受到免征、减征条款保护,高收入群体一般来说敏感度较低)。但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而不是减少,是社会更加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下一阶段房产税改革税率设计时,在将存量房纳入进来时,应该考虑适当保护中产阶层利益,实行差别程度更加细化的税率,特别是对特大面积(多套住房累计计算)住房,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税收用途方面,优化资金流向。财政部2012年2月6日发文(《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我国房产税专用于保障房资金。房产税用于保障房建设,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保障房分配不公则意味着房产税使用上的不公,不仅直接侵害被保障人的利益,也间接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在国外,房地产税也叫“生态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街道整修、公园、垃圾清理、、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图书馆等。特别是美国,其学区中房产税税收收入的七成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这样一来,学区的环境改善了,房价自然升值,政府的房产税税收收入也随之增加,增加的收入又能进一步加大改善公共环境的力度,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税收用途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造福于民,藏富于民”的用税理念。而沪渝两地的房产税税收用途,即使是当地政府保障了保障房分配正义,也体现不出十八大以后层面提出的“增量改革”的核心理念。所以房产税税收在用途上还有很大优化利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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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求军/责任编辑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