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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立法我国劳务派遣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50 浏览:7958
论文导读:就业制度中萌芽,并随之进展壮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纷纷进行劳务派遣立法。革新开放初期,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出现,而进展壮大的时期是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纷纷寻找应对所谓的对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了“合法”的救命稻草,劳务派遣可以说猛然进展壮大,甚
摘要:20世纪中期,劳务派遣制度在临时就业制度中萌芽,并随之进展壮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纷纷进行劳务派遣立法。革新开放初期,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出现,而进展壮大的时期是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纷纷寻找应对所谓的对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了“合法”的救命稻草,劳务派遣可以说猛然进展壮大,甚至可称之为“非正常繁荣”。实际上,劳务派遣的这种进展并不是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以江西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劳务派遣案件受案数量浅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案件的数量占所有案件的15%,同期相比增加5倍。以笔者接触到的案例为例,王某2002年在某国企食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工”类别,2007年6月解除劳动联系,该国企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某于被解聘当月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立即被派遣至同样岗位工作,这是很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临时工”不足采取的办法。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这种进展方式,是违背劳务派遣的制度本意,违背劳务派遣立法原意。由此,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确有必要。劳务派遣是非传统劳动联系的一种,主要是指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法律联系涉及三方主体,形成了多边法律联系。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用工单位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实际利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指雇佣员工,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用人单位。劳动力的雇佣和劳动力的利用相分离,劳动力支配权转移与劳动者身份转换通过租赁实现。本论文通过以劳务派遣基本概念的构建、劳务派遣的立法近况、各国劳务派遣的立法借鉴等浅析入手,进而提出劳务派遣的立法倡议。本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劳务派遣的基本论述、概念、特点,并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联系进行浅析;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总体情况和立法近况以及当前劳务派遣有着的困难和不足;第三章介绍了国外有关劳务派遣的立法经验和对我国的借鉴,重点介绍了行业准入制度、保障金和专门账户制度、强化对派遣企业的检查和制度、平等待遇措施、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的责任划分、劳务派遣任务的结束与解雇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倡议,倡议明确违反劳务派遣“三性”的法律后果、禁止特定行业和工种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制度限制、劳务派遣师的考核制度、明确不真正劳务派遣、滥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包括劳动自由的权利保护、同工同酬的权利保护、参加工会的权利保护。关键词:劳务派遣论文立法近况论文立法倡议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3-5
ABSTRACT5-9
第一章 劳务派遣的基本论述9-19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9-14

(一) 劳务派遣的概念9-10

(二) 劳务派遣的特点10-13

(三) 劳务派遣与类似制度的区别13-14

二、劳务派遣法律联系的浅析14-19

(一) 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联系15-16

(二)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法律联系16-17

(三) 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管理服以法律联系17-18

(四)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联系18-19

第二章 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近况及有着的不足19-26

一、我国劳务派遣业及立法的近况19-22

(一) 劳务派遣业的总体情况19-21

(二) 劳务派遣的立法近况21-22

二、劳务派遣目前有着的困难和不足22-23

(一) 缺乏规划和引导,劳务派遣无序进展22

(二) 真假劳务派遣混杂22

(三)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救济受困22-23

(四) 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企业工会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23

三、劳务派遣立法有着的不足23-26

(一) 立法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23-24

(二) 地市立法不一且欠缺24-25

(三) 劳务派遣的法理探讨不够25-26

第三章 国外有关劳务派遣立法经验和对我国的借鉴26-33

一、行业准入制度26-28

(一) 派遣业务的许可制度27

(二) 登论文导读:

记备案制度27-28

(三) 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行28

二、保障金和专门账户28

三、对于劳务派遣利用的限制28-30

(一) 举例允许型立法限制29

(二) 规定禁止型立法限制29

(三) 关于派遣期限的限制29-30

四、强化对派遣企业的监察和指导30

五、平等待遇不足30-31

六、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的责任划分31

七、劳务派遣任务的结束与解雇31-33

(一) 允许以派遣任务结束为理由解雇派遣员工31-32

(二) 不允许以派遣任务结束为理由解雇派遣员工32-33

第四章 对改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倡议33-43

一、改善劳务派遣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倡议33-36

(一) 限制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33-35

(二) 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制度限制35

(三) 对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模进行限定35-36

(四) 劳务派遣师的考核制度36

二、改善劳务派遣业行为管制的立法倡议36-39

(一) 明确不真正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36-37

(二) 明确滥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37-38

(三) 劳务派遣期限的限定38-39

三、改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倡议39-43

(一) 劳动自由的权利保护39-40

(二) 同工同酬的权利保护40-41

(三) 参加工会的权利保护41

(四)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保护41-42

(五)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42-43

致谢43-44
参考文献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