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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民事诉讼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完善一般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92 浏览:72474
论文导读:,出台其相应的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了。“在法律的实施上,我国传统上看重的是公权力的保障作用,而忽略私人力量的发挥。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则的完善,更应表现为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因此,以私人反垄断诉讼为代表的私人实施机制,对于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现状

首先,在我国,对垄断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了人们提起诉讼的机会,人们更多愿意选择的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第二,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实践,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和垄断现象,虽然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但滥用行政权力进而形成各种垄断组织、垄断企业的行为并未完全消除。第三,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反垄断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经费都是相当有限的,而现垄断行为在现实中却时常发生,涉及面广,致使反垄断主管机构不能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精确的调查。第四,由于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并不是市场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对于有些垄断行为不能及时的发现并处理,而这些没有被发现的垄断行为已经给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赋予相关主体诉权,受害人便可以及时的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在现实中,行业监管还很严重,如08年春运期间的“一票难求”现象,它反映了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行业在一些关系到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上形成威胁弱小经营者的势力,使得个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需花费更多的财力和精力,这就制约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需要我们立法赋予相关主体诉权,从而对现实中的各种垄断行为给予更加有力的打击和预防,从而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更加有效的弥补。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自从2008年8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正式实施起,全国出现了多起受害人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如闻名全国的大学生林斯微诉北京市政交一卡通有限公司滥用垄断地位,过高收取押金费用一案,反映了我国民间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需求不断高涨,出台其相应的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了。“在法律的实施上,我国传统上看重的是公权力的保障作用,而忽略私人力量的发挥。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则的完善,更应表现为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因此,以私人反垄断诉讼为代表的私人实施机制,对于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存在很大的制度缺陷,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矫正行政机构执法的不足,大力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由于《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宣誓性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空洞,操作性差,增加了条文内容的众多不确定性,使得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在原告资格、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方面缺乏规定,导致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沦为摆设。正如美国的波斯纳教授所言:“一个规划合理的威慑体系将把违法的几率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因此,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三、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完善

1、反垄断民事诉讼之管辖权问题

就管辖权问题,首先应探讨的是就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有的国家如日本和新加坡,他们就要求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时需要公正交易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和处理该垄断性行为。但我认为,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时以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抑制人们的积极性,不能充分打击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基于我国人口多、基数大,而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和专业行、性,案件难度大,对专业法官的审判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管辖。

2、反垄断民事诉讼之原告资格问题

如何确定原告的资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垄断发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反垄断法实现的目的之一,因此,消费者的原告资格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北京市民李方平依据反垄断法起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对待,这起案件引起大家对反垄断法第50条讨论,因为其规定垄断行为给直接购买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从理论上可分析,实际给直接购买这造成损失的可以以原告的资格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应改变传统的无直利害关系便无诉权,而是将原告范围扩及于间接购买者、任何组织和个人。首先,我国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应以由各行业协会组织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样当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是,相对于个人,协会组织影响力更大论文导读:www.7ctime.com证反垄断诉讼的公平性,扭转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以此来鼓励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4、反垄断民事诉讼之损害赔偿责任垄断行为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会危害该个社会行业,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乃至破坏整个经济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要制止、控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必须要对其扩大损
,一旦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会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其次,在一定范围内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今,在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国家也参与了民事活动,当国家的利益收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原告的资格来起诉,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当消费者作为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对于消费者本身来讲此代价未免太大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3、反垄断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

在很多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往往势单力薄,面对复杂的案件关系、繁重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对方强大的经济地位,举证的弱势地位,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一旦提起反垄断诉讼,案件一般要拖很长的时间,由于上述不利因素以及一般小企业财力和人力都有限,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都经不起这样的消耗,如果硬要把官司打下去,其企业本身往往会被高昂的诉讼成本拖垮。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可以效仿日本的有关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据提供责任由被告方承担,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应由经营者为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来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被告将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能有效地减轻原告的证明负担和诉讼成本,一方面来说可以鼓励受害人提起反垄断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打击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及公平。再者,也应当加强反垄断侦查、执法机关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搜集的支持作用,执法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论是技术能力还是人力安排上都比受害人强得多,作为反垄断侦查、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协助搜集证据,主动发起调查,或者对垄断行为做出的先前制裁,如此一来,便能够保源于:论文的格式www.7ctime.com
证反垄断诉讼的公平性,扭转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以此来鼓励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

4、反垄断民事诉讼之损害赔偿责任

垄断行为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会危害该个社会行业,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乃至破坏整个经济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要制止、控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必须要对其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打击垄断企业,激励更多的受害人参与到反垄断的诉讼中来。一般来说,反垄断侵权案件比普通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案情更为复杂、程序更为繁琐,可想而知,被害人寻求法律救济难度也将会更大,因此赋予垄断者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对严重的定价协议和卡特尔等恶性垄断行为应当施以三倍损害赔偿,而对普通的垄断侵权行为可以酌定三倍以下数额进行赔偿),将其作为补偿用作救济被害人,更有利于调动受害人诉讼积极性,也可以改变被害人的往后的经营环境,这一制度不但坚持了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而且也使反垄断法的实施更为灵活又不失威慑力。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应当设置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采用酌定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对严重的垄断行为追究垄断者三倍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行为轻微的一般垄断者酌情处以实际损害以上,三倍以下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以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损害赔偿机制。总而然之,只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种惩罚赔偿方式的存在都是可以接受的,符合我国现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经济价值。
俗话说“良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以及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说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上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头。由于我们的法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规定的比较宏观、比较模糊,所以在对现实中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时就会面临种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