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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法论预备犯可罚范围和处罚原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975 浏览:132353
论文导读:理,推动立法重新审视预备犯的刑事可罚性,确定原则不处罚的立法态度,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合理界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以预备行为是否是严重犯罪和预备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两个方面限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最后科学配置犯罪预备的处罚方式——采取必减主义原则。关键词:犯罪预备论文刑法可罚性
摘要:在风险社会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以陌生走向耳熟能详,当风险刑法成为现在刑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课题,当今刑法在不同程度地扩张构成要件、前置刑罚处罚的不足,而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就是很好的例证之一。在对犯罪预备原则不处罚的世界刑法主流走势下,我国现行立法依然坚守苏联刑法的原则上给予处罚的立法态度,在刑法总则中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不仅过分扩大了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有悖于刑法谦抑原则,还使该立法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虚置的尴尬,成为“象征刑法”。鉴于此有必要对我犯罪预备的立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改善。本论文在对犯罪预备相关论述探讨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以及对国外立法及相关论述的探讨的前提下,反思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不足,以期对犯罪预备的立法重构提出有意的倡议。论文第一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概述,包括概念、特点、分类及相关不足。第二部分是采取比较浅析的策略浅析了国外的预备行为处罚原则及处罚范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普遍处罚原则进行反思,得出的结论是在当今刑法原则不处罚犯罪预备的潮流下,我国刑法不论是基于以社会需要还是刑法谦抑性原则,抑或司法实践的经验,应当确立犯罪预备严重不处罚的立法态度,而例外地处罚犯罪预备,并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第三部分探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足。在这一部分,首先也是对各国刑法中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规定进行探讨,然后考察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以犯罪预备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是以刑法系统上的逻辑合理性考虑,立法对于犯罪预备都应当采取必减主义原则。第四部分在对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相关规定反思的基础上,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论运用刑法限制解释策略,抑或依据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还是依据刑事证明的疑罪以无的证明标准,都无法以根本上消除产生困境的根源。对于预备犯的关注,必须正本清源,重构刑法立法,根据法治国家原则、现代刑事政策需要以及行为刑法原理,推动立法重新审视预备犯的刑事可罚性,确定原则不处罚的立法态度,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合理界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以预备行为是否是严重犯罪和预备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两个方面限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最后科学配置犯罪预备的处罚方式——采取必减主义原则。关键词:犯罪预备论文刑法可罚性论文处罚范围论文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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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9-12
第一章 预备犯概述12-19
第一节 预备犯的概念及特点12-15
第二节 预备犯相关概念辨析15-16

一、阴谋的概念15

二、阴谋与预备的联系15-16

第三节 预备犯的分类16-18

一、形式预备犯与实质预备犯16-17

二、自己预备犯与他人预备犯17-18

第四节 预备犯实行行为性不足18-19
第二章 预备犯的刑事可罚性及处罚范围不足19-30
第一节 各国刑法相关规定19-23

一、预备犯不具有可罚性19-20

二、预备犯可罚性浅析20-23

第二节 对我国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的深思23-30

一、预备犯例外处罚的必要性24-25

二、预备犯例外处罚的合理性25-30

第三章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30-33
第一节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概况30-31

一、同等原则30

二、必减原则30

三、得减原则30-31

第二节 我国预备犯处罚原则的反思31-33
第四章 我国预备犯的立法重构33-38

一、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33-35

二、合理界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35-36

三、合理设置处罚原则36-38

参考文献38-40
致谢40-41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