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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民间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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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然而,多数鼓励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却会碰到诸多阻力,融资因为信用问题而受阻,投资因为技术水平、管理经验上无法与国企相比。这样,大量民间资本只能挤在狭窄的领域内过渡竞争,嫉妒缩小了民间走姿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民间资本在投资中
【摘要】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贷款的限制,并制定了一些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上升态势,远高于法律规定,加之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均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使相关部门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统计信息,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同时,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行为,受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不可预知因素影响,使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不利于借款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对民间资金进行相关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使其透明化、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金融领域
一、引言
自从2010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实施意见,民间投资连续数月增幅超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占整个投资50%以上,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表现十分突出。但是,2011年被称为中国民营经济“风向标”的温州爆发了企业债务危机。作为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温州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地下钱庄”融资已经在事实上存在多年,但一直没有获得政策许可,与此同时,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地方经济遭遇困境,继而引发了“跑路”和“跳楼”事件,引起各界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和讨论,使我们不得不深思现代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金融问题。

二、民间资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先后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拓宽了民间投资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民间资本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

1.民间资本数额剧增,管理缺乏规范

民间资本除了来自民营企业的可投资资金,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拥有的资本外,还有相当部分是来自间接途径的,例如,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进入民间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部分私人的灰色或非法收入通过民间投资洗钱而摇身变为民间资本等等。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末,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的余额已经超过3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民间借贷形成民间资本的。除此之外,民间私募基金代表了股权性资本,总规模已经超过了1万亿,还有很多难以统计的股权性资金并没有被统计在内。

2.民间资本市场融资混乱,风险高、效率差

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市场政策的倾斜,民间金融机构诸如民资银行、典当、寄卖行、担保公司等频频建立,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和机构自身的局限性,所以民间金融行业缺乏行业自律和监管力而处于混沌的局面:为扩充资本吸纳资金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而接纳了“黑钱”;高利率使得融资成本普遍偏高;期限较短,造成大量资本为了获取短期的高报酬而投资于和从事其他非法活动,不但使民间资本运作中的风险加大,也为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3.民间资本市场投资壁垒多,支持少,服务体系不完善

2012年2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然而,多数鼓励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却会碰到诸多阻力,融资因为信用问题而受阻,投资因为技术水平、管理经验上无法与国企相比。这样,大量民间资本只能挤在狭窄的领域内过渡竞争,嫉妒缩小了民间走姿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民间资本在投资中还会面对税负不公、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证和相应投资部分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会使民间资本在投资的时候极度萎缩,要么转移资本,要么投向高超暴力的非法行业,严重影响其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民间资金规范管理的过程

民间借贷很活跃、中小企业比较多、有市场化基础的温州在继2002年成为中国唯一的金融改革试验区后,于今年3月2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则是针对温州在进行金融改革时关于以上民间资本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1.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化形式运营,注册资金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根据规定,通过登记中心进行的融资活动,借贷双方完成资金转账后,双方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登记中心也接受私下协议、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只要民间借贷登论文导读:
记金额突破1万元,市民到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都是免费的。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交易利率规定不能超过4倍银行贷款利率。

2.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考虑到其金融服务的普遍性与充分性,又要考虑其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突破以往大小不分、良莠不辨的监管低效与失灵困境。这就需要我们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对不同情况的金融组织采取特殊化处理,实行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差别化分类监管:
(1)吸储类金融组织需要审慎性监管。村镇银行等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组织,涉及到存款人等社会公众利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应当通过相应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风险比率、法定准备金率及风险集中度等一系列审慎性指标来进行严格监管。
(2)对非吸储类金融组织只需非审慎性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不吸收存款或仅吸纳借款人担保性储蓄的金融组织,由于其没有太大的外部性,完全可以交给地方政府进行非审慎性监管。具体而言,主要是从信贷业务准入、金融消费者保护、利率浮动范围、税务会计处理、金融犯罪预防等方面进行非审慎性限制,同时加强其组织内控与行业自律,降低外部监管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1)从政策上吸引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同时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将政府财政资金有效注入基金;并设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2)民间资本一向具有极强的逐利性,且投资人在参与私募股权时也具有高度自主性,拥有“熟人投资文化”,即拥有自身的知根知底的熟人圈子来推介投资信息进行投资并要求自身参与投资决策。因此,民营资本非专业化的运作风险,是改革的重点。在建立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时,需在当地切实加大税收和政策优惠制度,吸引高端人才,同时采取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和外来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方式,帮助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快速成长。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加之对民间资本的管理不够规范,使得民间资本未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甚至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务院出台了“新老36条”,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等投资领域,不仅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题,也有利于金融改革与创新,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将民营经济具有代表性的温州地区作为金融改革试点,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对于全局深化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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