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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派生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普通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131 浏览:107924
论文导读: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

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

《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

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

派生诉讼的主体即派生诉讼的参加者,包括原告、被告和公司。
1.原告的资格问题。《公司法》第152条将派生诉讼的原告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则加以限制。这与国外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2.被告的范围。《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公司法将派生诉讼的被告限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人。
3.公司的法律地位。关于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从公司是实体义务的承受者,判决的效力须及于公司来看,公司应当是必不可少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的当事人。因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事实上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且如原告胜诉其利益归于公司,故不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同时。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作为公司机关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也不应将公司作为原告。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条件

1.公司利益受损。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在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少数股东的利益也会间接受损,由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法理根据即源于此。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我国《公司法》第150条及第152条第三款中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认定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前提。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2.公司利益受损须是不当行为所致。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均可引发派生性诉讼。能引发股东派生性诉讼的致损行为,公司法规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有学者归结为“不公平行为”,笔者认为将之归结为“不当行为”符合立法意图。
3.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或有紧急情况。《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将股东提论文导读:
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规定为“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见,公司法亦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设置了前置程序及例外适用情况。
三、结语
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保证公司义务的执行、纠正公司内部违反章程和管理规则的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股东的具体权利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约束,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这在总体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新公司法对于诸如派生诉讼制度的制约机制、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实务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仍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北京大学学报,2002,(9).
吴庆宝.商事审判难点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刘栋(1990—),男,宁夏中卫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