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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组织简单多数表决制国际组织中国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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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表决机制是国际组织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环节,任何拟定的决策,最终都必须接受表决机制的检验。经过表决通过后,国际组织的决策才能起到道义上或法律约束成员方的作用。国家集团化(结盟)政策与国际组织的决策机制(简单多数通过制)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表决 简单多数 集群化
[]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111-02

一、国际组织中决策机制简介

所谓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政府)为特定目的而以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它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组织一般采用的决策制度为表决制和协商制。
表决制度由两个方面构成:1.成员间表决票的分配。表决票分配方式主要分为两种:(1)一国一票原则;(2)权重原则,即国家间因其影响力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表决票数。2.表决生效的赞成票比例要求。比例要求分为三类:(1)一致原则。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国际组织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一致原则有助于形成共识,提高凝聚力,但决策效率低。(2)多数原则。即经多数赞成票同意决议即可生效。多数原则分为简单多数制和特定多数制。简单多数制要求赞成票构成全部表决票的一半以上即可;而特定多数制则要求赞成票构成全部表决数的某一比例以上才可。(3)安理会原则。即一致原则和多数原则的混合使用。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的数理分析

假设集合A{a1,a2,a3…,an}表示某组织成员集,该组织成员总数为n。另有集合B{b1,b2,b3…,bm∣bm∈A,且1<=m<=n}表示该组织内部某一待决的草案的动议组。且草案的通过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之。任意动议组B所提动议经表决程序而通过的概率为PRO。PRO为能构成简单多数的组合与总组合之间的比值。动议组成员人数构成与PRO的关系如表1所示:
本文对简单多数表决机制有如下约定:(1)一国一票,其赞成/反对/弃权的概率都是相等的;(2)表决事件之间是相互独立的;(3)当N为偶数时,简单多数为N/2。当N为奇数时,简单多数为(N+1)/2;(4)弃权票不构成反对票。
假设有A{a1,a2,a3}(n=3),则当m=2或m=3,动议组B所提动议通过的概率为100%。当M=1即动议组B{a1}时,对于a1所提之动议,a

2、a3有如下策略(表2):

可以看出,当且仅当a2,a3对动议持反对态度时,该动议才可能不通过,即三人构成的组织中,任意动议的通过概率PRO>=75%。可以推论:
(1)当n为偶数时:对于任意组织A{a1,a2,…,an},动议组B{b1,b2,…,bm}所提动议表决通过的概率PRO为(表3):
由(1),(2)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可得推论:在组织A中,任何一个单独决议通过概率都大于50%,即任何一个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决通过是大概率事件。

三、理论验证——以第一届人权理事会为例

我们在探讨一个群体中的若干个国家对某一议题的态度是否一致时,引用了一个一致性参数PA,PA的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该群体由10个国家组成。它们对待某一确定议题P的态度(支持/弃权/反对)为5/4/1,我们设定PA=支持/反对/弃权中最大数/总数。即5/10=0.5,这表示这10个国家对议案P的表决行为的一致性程度为50%。由于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样本量较少,因此一致性参数PA值往往很高,因此在本文中设定PA>=0.9时表示群体对外行为才具有一致性。
人权理事会是在2006年3月决定设立的联合国下属机构,由47名成员组成。名额分配亚洲非洲13席,拉美及地区8席,西欧(北美及大洋洲地区)7席,东欧6席。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
根据人权理事会A_HRC_RES_5_1决议,人权理事会的表决规则如下:
(1)人权理事会主席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可宣布会议开始并准许辩论。(2)任何决定都要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才能做出,人权理事会的决定要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做出。
根据上述规定,人权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数学模型的要求,我们将各个地区对人权理事会决策影响列表,见表5。
但是,人权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同国家因为不同的发展程度、文化传统而对人权具有不同的认识。作为新干涉主义的核心内容,人权常常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地区划分集团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政治分歧问题,例如亚洲的日本、韩国,它们从政治、价值观念上更趋近于西欧地区国家。而同属东欧地区的东论文导读:(0.946),占比75%。此外,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9月~2007年6月中通过的20项决议中,有8项决议是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的,即以伊斯兰+中印俄+非为代表的支持方,和以东欧+西欧北美+日韩为代表的反对方。这两个群体对决议的态度是完全相反的。这说明在第一届人权理事会中,国家群集化现象是存在的,以政治因素而结成的集群表现得
欧国家与俄罗斯之间更是貌离神离,它们更倾向于西欧、北美的政治态度。
因此,探讨人权理事会国家集团划分需要更具体细化的标准:
(1)国家的确定;我们将用第一任人权理事会(2006年9月~2007年6月)作为数据检验样本,第一届人权理事会组成名单见表6。
(2)以文化或政治属性来界定群体范围,并且这种区分当且仅当落脚于具体国家时才是有意义的。第一届人权理事会文化属性和政治属性划区如下表(表

7、表8)所示:

对不同文化区域群或政治区域群的相对一致性参数是依据第一届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9月~2007年6月间所有决议表决的统计结果得出的。
我们发现,以文化属性分区表中,表决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群体有三个:伊斯兰文化(1.000),欧美(0.946),非洲(0.917),占比50%。在政治属性分区表中,表决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群体有三个:东欧+西欧北美+日韩(0.923),伊斯兰(1.000),中印俄+非洲(0.946),占比75%。
此外,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9月~2007年6月中通过的20项决议中,有8项决议是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的,即以伊斯兰+中印俄+非为代表的支持方,和以东欧+西欧北美+日韩为代表的反对方。这两个群体对决议的态度是完全相反的。
这说明在第一届人权理事会中,国家群集化现象是存在的,以政治因素而结成的集群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结论
根据实证结论,我们应客观看待简单多数机制下国际决议的普遍代表性。由于该表决机制固有的缺陷,任何一项决议都是很难被否决的。以人权理事会关于叙利亚人权状况的两次决议为例,2011年4月29日,人权理事会以26支持/9反对/12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谴责叙利亚人权的决议;2012年2月29日人权理事会又以37支持/3反对/3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谴责叙利亚人权状况的决议。而中国则是少数反对者的一员,这使得以道德制高点自居的别有用心的外国新闻媒体和政客,找到借口谴责中国悖逆“历史潮流”。事实上,即使只有中国一票反对也不能成为指责中国的借口。
【参考文献】
王德育.政治学定量分析入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
詹姆斯·多尔蒂(著),阎学通(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