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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与女性家庭新角色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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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4月30日,人民政府颁布了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命令。新婚姻法的颁布,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家庭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传统家庭模式中饱受压迫的妇女各方面的权利有了基本的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由“三从四德”的依附性主妇初步还原为具有自身个性的单个个体,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以及与丈夫、婆婆的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键词:1950年婚姻法;女性;家庭新角色

一、新婚姻法的颁布及其背景

新中国建立之后,“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的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此令。”至此,新婚姻法正式成为法律。旧有的婚姻关系中,女性是遵从“三从四德”的依附性角色。“旧婚姻中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重婚、纳妾、童养媳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旧有的“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当事人毫无自主意识,“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新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制度与这种野蛮的、落后的婚姻关系是截然相反的。新的《婚姻法》分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共8章37条。新婚姻法的原则是为了建立“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新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革命,而“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也是革命的任务之一”。

二、新婚姻法与女性家庭新角色的构建

随着新婚姻法在全国的推行,女性在人身自由、婚姻选择、家庭分工等方面的权利都基本得到了保障。旧有婚姻关系中传统的夫权为中心的家庭模式,女性犹如夫家一个私有物品,随意残害和女性,导致女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当时的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可以窥见一二。新华社《人民日报》1950年5月22日的一篇标题为“依据婚姻法争取婚姻自由 中南各地许多妇女解除封建婚姻束缚”的报道中,就有提到“在广大农村和城镇中由于婚姻不自由和妇女,以致酿成妇女被迫的现象仍很严重”。在1952年12月28日另一篇标题为“对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的报道中讲述了山西平遥县七区油房堡村赵三小对于妻子提出离婚的决绝态度,他坚决认为妻子“活是俺家人,死是俺家鬼!”并于之后送妻子回娘家的路上,用剪刀把妻子刺死。甚至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下,常常出现溺死和杀害女婴的现象。女性也不具有姓名权“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也没有继承权“在过去,中国妇女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新婚姻法对女性人身自由进行保护,“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致妇女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同时也有关于保护女婴相应的规定“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对于女婴生命的保护,体现了对女性保护的彻底性。并在第三章的第十条到第十二条对于妇女的姓名权,财产处理权和遗产继承权分别给予了保证和规定。女性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名字,对父母的遗产具有合法继承权,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女性在旧社会被视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所谓的香火旺盛,基本是采取多生的原则,女性毫无生育自由。新婚姻法对女性生育自由进行了规定“能够获得避孕知识,能自主地决定生孩子的数目和生育间隔。”在新婚姻法推行和宣传中,女性对于自身人身自由有了更深的理解,“加强妇女们为婚姻自由而斗争的决心”。
落后的婚姻制度中,婚姻的选择都是父母的意愿,各种各样畸形的婚姻关系存在着,“强迫婚姻、买卖婚姻、早婚、重婚、纳妾、童养媳,以及父母对儿女、丈夫对妻子的支配关系,都是其表现形式。”女性身心长期遭受折磨。新婚姻法对于结婚自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女性获得选择配偶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再婚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确立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自由选择结论文导读:代表。婚姻法也保障了妇女的自由离婚权,旧有婚姻关系中,女性长期受到压迫,离婚自由无疑是给这些女性带来了脱离苦难生活的希望。婚姻法刚颁布,许多女性纷纷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据中南区各省、市人民法院统计:解放以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的百分之二十六。”传统社会下,丈夫去世后要替丈夫守寡,遵循所谓的“贞节”,在
婚的对象。在1953年3月18日的《人民日报》中一篇题为“婚姻法解救了我”文章中就讲述了普通农村女性徐赛娇依靠婚姻法的保护,与村里权势刘家解除婚约,并自由选择同村有志男青年蔡志影结婚的事件,成为了新婚姻法下女性行使自由选择配偶权的典型代表。婚姻法也保障了妇女的自由离婚权,旧有婚姻关系中,女性长期受到压迫,离婚自由无疑是给这些女性带来了脱离苦难生活的希望。婚姻法刚颁布,许多女性纷纷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据中南区各省、市人民法院统计:解放以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的百分之二十六。”传统社会下,丈夫去世后要替丈夫守寡,遵循所谓的“贞节”,在明清徽州就有为这些女性所立的“贞节牌坊”,并传为“美谈”。其实这是对女性人性的极大摧残,新的婚姻法对女性包括寡妇的再嫁权利给予了保障。1950年7月16日《人民日报》的一篇题为“婚姻法给了我自由”的文章,讲述了经历了多年寡妇生活的倩英在看到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的条例时激动的心情以及人生悲剧的终结。
在旧有社会关系中“一部分志轻视妇女,认为一般女同志能力不如志强”。新婚姻法提倡的新型婚姻关系中,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摘自:学年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中地位平等。”女性开始抛开了家庭主妇的单一身份,对于家事有同男性一样的决定权。生育方面权利的自由不再限制职业发展,女性开始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直接从物质上保证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说话权利。
三、结束语
婚姻自由使得青年男女自由选择婚姻,“仅就北京市1950年5月至10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有6686对(合理离婚的有1279对),胶东区1950年年底3个月内共有3000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自由恋爱建立的婚姻关系保证了婚姻关系的持久,对于结婚的条件以及年龄的规定,对于不合理的婚姻关系给予禁止,如近亲结婚,具有重大疾病等等,对下一代子女的身体健康给予了保证。女性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女婴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证,财产权利也得到了保障,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等。拥有了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提出离婚的自由。也不再是生育机器,能够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生育的时间和出生率。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完全依附于丈夫的传统女性初步转变为一个单个个体,与男性站在了平等的地位上。在新型婚姻关系下,女性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体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模式与过去是截然不同的,新型的婚姻家庭生活保证了妇女的权利,女性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处更为融洽,涌现了许多由于新婚姻法颁布而家庭幸福的例子。“无数男女都自由地找到了自己情投意合的爱人,组成了美满新家庭。”1953年3月28日,《人民日报》中一篇题为“一对天天吵架的婆媳变成了相亲相爱的母女”的文章中讲述了在新婚姻法下,军属张大娘和儿媳王桂荣分居三年又合伙了的故事。同时女性开始参与社会职业,“妇女生产力的解放,劳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符合经济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由于新婚姻法出台在建国初,旧的思想仍然存在使得推行受到了阻碍,对于婚姻法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偏差,“训练班中绝大部分学员,都把婚姻法看成离婚法。”甚至出现了“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部分群众也抗拒执行婚姻法,不同意离婚,甚至出现了惨案。但新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意义重大,将女性从几千年来受压迫的生活中解救了出来,还原为与男性一样平等的个体,对于女性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社会中新角色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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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 冰(1989.3-),安徽大学历史系,2010级中国近现代史方向硕士研究生。)